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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棍
(通過釋放高壓電流進行攻擊的棍狀武器)
鎖定
- 中文名
- 電棍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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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棒
電擊棍
電擊棒
電擊器
- 使用領域
- 防身、自衞、防暴、安保
- 原 理
- 通過變壓器提升電壓
- 外部結構
- 由ABS硬膠壓注成型和金屬材料組成
- 內部組成
- 一體化高質量集成塊及可充鎳氫電池組成
- 外觀形態
- 圓柱棒狀為主
電棍發展
電棍外觀合集(14張)
電棍功能
電棍電擊
利用高壓發生器及可充電池供電產生4萬伏以上的強電擊,使侵犯者產生一種強烈的觸電感覺,全身麻木,渾身無力,瞬間喪失作惡能力,而這種高壓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的。使用時貼近人體或對準對方。 一體化高壓發生器分兩大類:直流型和脈衝型兩種。
直流型的電擊強度大,屬於高壓高流型,直流的產品不怕潮濕且質量好,在雨天或受潮後同樣可電擊,下雨時防水電擊筒拿起來擦掉水跡照樣可電擊。水下切勿使用電擊,以免水源導電誤擊自己。
直流的相比脈衝而言電擊強、威懾性大,能瞬間制止犯罪,人們更容易接受。
電棍強光
是一種非常簡單、方便、實用的自衞武器,它可以射出很強的光束(照射程200米以上的),使侵犯者喪失視覺,可使你爭取處理暴力行為的時間或足以使你逃離現場,而這種致盲是暫時的,不會造成視力的任何傷害,使用時對準歹徒眼睛即可,另外強光也可以作遠距離索照明用,照明距離達100米左右。防水電擊電筒下水前,必須檢查有關部件防水性能是否良好,方可下水照明。
電棍報警
分電機和電子報警兩種,它可發出120分貝以上強烈報警聲,足以招來鄰居、行人或警察,使侵犯者產生強烈的恐懼心理。報警聲最遠距離可達500米,及時甩掉手中搶盜之物,束手就擒。
電棍結構原理
電棍電路原理
BG1、BG2、B1構成交、直流變換器,B1升壓後經QL橋式整流向C2充電。BG3、BG4組成中空係數大的多諧振盪器,它輸出脈衝觸發可控硅3CT5導通。電容C2經3CT5和B2、B3、B4的初級放電。於是B2、B3、B4各次級相串聯輸出近萬伏高壓。當功能選擇開關K置於1位置時作照明電筒使用。
電棍製作元件
元件的選擇與製作:變壓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長各兩段,繞上線圈後用環氧樹脂膠合成口字形磁環。各繞組數據見圖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燈變壓器,初次級倒過來使用,原6.3V次級並聯起來作初級,原380V初級串聯起來作次級。連接時要注意次級電勢相串聯,否則輸出電壓不足。BG1、BG2的β值應大於60,且性能儘量接近。
電棍使用説明
電棍保養需知
電棍出廠時處於放電狀態,使用前應先充電,用所配專用充電器或者自充插頭線進行充電,充電電流不能過大;充電器極性不能接反;充電過程中及充電後的五分鐘內不得使用電擊功能,否則會影響產品壽命;充電時間在6-8小時左右,否則將縮短電池壽命,甚至引起電池爆裂,損壞電池。存放一個月,應檢查、充電,超過一個月的長期存放,應放在乾燥、通風良好的室內,每月應充一次電。充電應在5分鐘後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電擊後再照明,否則易損壞燈泡。
電棍使用調試
先調整直流一交流變換器使B1次級電壓在200V以上,接上39k負載時不應低於160V。整機連接後,ZD閃亮,高壓脈衝變壓器發出“啪、啪”聲。將電壓表咵接在可控硅陽、陰極間,電錶擺動最大值應接近150V。多揩振盪器振盪週期應與C2充電週期同步,即應在C2充滿電時多諧振盪器的脈衝到來觸發可控硅。這可以通過反覆調節R2、C2、C3的數值使其相互兼顧,以求儘量同步,以獲得最佳輸出。調好後,高壓脈衝頻率每分種在60-120次之間。
電棍注意事項
1、以電擊人體四肢為宜,電擊時間一般不超過3秒,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電擊,以免發生意外。不要電擊人體頭部、心臟等重要臟器部位。請勿觸有心臟病或裝有心臟起勃器者。
2、請勿放存潮濕處,不要日曬、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温環境中。3、用所配專用充電器進行充電,充電電流不能過大;充電器極性不能接反;充電時間不能過長。
電棍合法性
但用以犯罪另當別論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買到的,而國家也沒有明確規定買賣或者持有屬於違法,如果市民購買了用以防身並不算違法,但如果用來犯罪,這樣的防身用品就成為了“犯罪工具”,性質改變了,當然就算違法。
律師表示:“持有不違法”比喻説:“就像硫酸,正確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學實驗中的常用試劑,可是如果用來潑人,那就是犯罪。”
在網上購買的高壓電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違法,但是,這些威力極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當,是會帶多少危險的。
“在民用標準,購買限制和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的相關部門都應該針對這些商品進行更加規範的規定,保證防身用品真正用來‘防身’。
電棍相關法規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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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