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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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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旨在規範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於2018年12月17日印發,共十九條 ,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
發佈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
印發時間
201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
國市監注〔2018〕249號
實施時間
2018年12月17日

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辦法發佈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 
國市監注〔2018〕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加強和規範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推進電子營業執照跨行業、跨區域、跨層級的應用,充分發揮其在市場主體身份識別和服務社會公眾中的作用,市場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2月17日

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全文

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管部門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市場主體領取、下載及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以及電子營業執照的政務和商務應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是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標準規範核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國統一版式和格式記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並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簽數字簽名的電子文檔。
本規定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是指由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安裝並運行在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上,支撐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軟件。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指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建設、部署和管理的,用於電子營業執照簽發、存儲、管理、驗證和應用的相關數據文件、標準規範、軟件系統及硬件設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範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定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電子營業執照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統籌推進;負責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規範、技術方案和標準的制定;負責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庫和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全國範圍內跨區域、跨層級和跨行業的應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本地區的應用;負責本地區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相關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
第六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後,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並存儲於電子營業執照庫。電子營業執照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進行領取、下載和使用。
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使用,採用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在確認持照人身份和市場主體身份之間關係時,持照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或需對持照人進行基於個人身份等真實信息的認證或登記。
第七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後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後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下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
合夥企業有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協商決定由一名執行事務合夥人領取和下載合夥企業電子營業執照。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後,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九條 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十條 電子營業執照適用於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的場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出示營業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業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業務的;
(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台,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
(六)在互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
(七)授權相關個人或單位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業執照的。
第十一條 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和機構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或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可實時聯網驗證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真偽、查詢市場主體身份信息及狀態,並可同步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持照人相關信息。
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中加載的電子營業執照驗證二維碼和條形碼,為電子營業執照驗證專用碼。
第十二條 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存儲於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庫,市場主體可自行下載、存儲或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可用於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紙質營業執照複印件的情形,按規定需要加蓋市場主體印章的,遵其規定。市場主體對使用其自行下載或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負責。
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應下載並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置於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或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的內容和版式與紙質營業執照基本相同。電子營業執照文件中標註“電子營業執照”水印和數字簽名值,不顯示登記機關印章。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可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真偽。
電子營業執照文件中加載的二維碼為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專用二維碼。
第十四條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為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提供市場主體統一身份認證服務和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數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做好相關保障工作,並應積極支持各相關單位充分應用電子營業執照,提高服務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對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的統一管理,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管理所轄範圍內電子營業執照的接入工作。省級區域內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應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接入申請,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批准後報市場監管總局登記註冊局備案。跨省級區域的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向市場監管總局登記註冊局提出接入申請,經批准後實施。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接入的流程規範和技術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及信息的相關單位和團體,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當保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應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三)應當符合電子營業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
(四)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應當控制在自身業務體系中應用;對於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
(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
(六)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和非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