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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監管機構

鎖定
電力監管機構是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1] 
中文名
電力監管機構
外文名
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
職    責
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等
監管內容
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等
相關法規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
學    科
電力學

電力監管機構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因此,電力監管機構主要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電力價格批准、電力服務質量監管、供電可靠性監管以及控制預算等職責。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 [6-7] 

電力監管機構監管部門

國家能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分別為綜合司、法改司、規劃司、科技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油氣司、新能源司、市場監管司、電力安全監管司和國際司。
其中,市場監管司和電力安全監管司主要承擔電力監管的任務,包括監管電力市場運行、監督檢查有關電價和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組織擬訂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等。 [6-7] 

電力監管機構監管機構的職能

(一)電力價格批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需由政府管理的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重大價格決策,應充分聽取政府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及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電力監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的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電力市場參與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00號)和《關於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均對輸配電價批准進行了相關規定。由發改委價格司負責對包括電價、水價等在內的多種壟斷商品和公共服務的價格進行定價、審核和監管。
國家能源局負有監督職責,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
(二)電力服務質量監管
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户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電力監管機構享有對電力服務質量和可靠性制定考核標準並監督遵守情況的職權。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在電力服務質量監管方面的職責有:
1、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
2、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
3、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
4、負責電力等能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有關電價;
5、負責組織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以及依法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三)供電可靠性監管
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負責組織擬訂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開展電壓合格率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電力〔2021〕15號)要求,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對電網電壓合格率進行監督。
《上海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華東監能市場〔2019〕120號)第八條,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對上海電網企業供電可靠性進行考核。考核方法如下:當年供電可靠率(全市範圍),高於上年度供電可靠率,給予獎勵,增加准許收入100萬元;當年供電可靠率(全市範圍)等於上年度供電可靠率,不獎不罰;當年供電可靠率(全市範圍)低於上年度供電可靠率扣減准許收入100萬元。
(四)預算控制方面的職能
電力監管機構具有決策、審批電力相關投資項目支出以及控制預算的職能。
國家能源局按國務院規定權限,負責審批、核准、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各相關司局對分管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履行監管職責,制訂專項管理辦法,開展日常調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落實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對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第十一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6-7] 

電力監管機構提出背景

2002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明確提出了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方針政策和關鍵舉措;對原國家電力公司進行拆分和重組,組建兩大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和四大電力輔業集團,決定設市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兩大電網公司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是指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四大電力輔業集團是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
電力監管機構是指對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簡稱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中,電監會內設機構9個、區域派出機構6個、省級派出機構12個、直屬事業單位6個、主管的社會團體1個。根據《關於電監會派出機構設置和編制調整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0]175 號)和《關於電監會派出機構新增事業編制分配方案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0]214號),在山西、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新疆12個省(自治區)設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 [2] 

電力監管機構監管職責

電力監管機構有以下監管職責:
(1)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2)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佔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
(3)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併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4)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
(5)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户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7)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3] 

電力監管機構監管內容

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2)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3)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4)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
(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7)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户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户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標準諮詢;對用户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户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户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户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8)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9)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10)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11)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12)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13)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14)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1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1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17)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18)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19)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20)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户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4] 

電力監管機構監管措施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2)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3)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在用户中依法開展供電滿意度調查等供電情況調查,並向社會公佈調查結果;
(4)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損害用户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佈。 [4] 

電力監管機構屬性

電力監管機構的屬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力監管機構是根據規則對電力企業經營行為實施限制的行政執法機構。它的基本職責是監督電力企業及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行效率,並正確處理構成這個系統的有關各方的利益關係。它的管理對象是電力企業的經營行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違規處罰和事前監督。因此,首先,電力監管機構不是政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宏觀調控部門的職責是保持經濟整體運行的穩定,管理對象是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就業率、國際收支平衡等總量目標,管理手段主要是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其次,電力監管機構也不是政府的產業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門。凡有獨立監管機構的國家,監管和產業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屬於不同部門,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於擾和部門間職責不清。再次,電力監管機構更不同於“政企合一”的原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儘管都是監管企業行為,但電力監管的側重點不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是壟斷性企業的效率和正確處理有關各方的利益關係。電力監管機構與電力企業間無“委託一代理關係”,和被監管的電力企業不是利益共同體,更不是電力行業的保護人。
第二,電力監管機構是產業縱向監管機構。它的監管範圍不僅包括電力市場,而且遍及發、輸、配、售各個環節。電力產業的特性決定了電力監管活動具有專業性和系統性,僅有發電市場的監管而無對後續輸、配、供的監管,電力監管的過程並未完成。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9號令《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電監會負責電力業務(指發電、輸電、供電——供電業務包括配電和售電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這與《電力法》裏規定的只是在供電環節發許可證不同,《電力法》是1995年通過的,由於當時國家電力體制是一體化經營的,發、輸、配、售都是一個企業,所以規定在供電環節發許可證實際上就能完成整個環節的電力監管。如今雖然電力市場結構發生了變化,但監管範圍是全方位的。
第三,電力監管機構是電力體制改革的綜合協調和執行機構。在已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電力交易制度轉換、結構拆分、企業重組等重要改革決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廣泛的社會參與並進行長期的周密論證,整體方案還要經立法機構辯論,對相關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於電力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監管與競爭的利弊權衡,而且改革的對象是一個具有系統性效益和風險的產業,需要較強的專業性知識和經驗,所以改革的具體方案策劃和過程控制,一般都明確由電力監管機構牽頭和執行。 [5] 
參考資料
  • 1.    龐名立,崔傲蕾編.能源百科簡明辭典:中國石化出版社,2009.07
  • 2.    白澤光等編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指導手冊 第一分冊 發電企業:中國電力出版社,2013.06
  • 3.    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編.電網調控運行實用技術問答 第3版:中國電力出版社,2015.06
  • 4.    葉青,唐明毅主編.電力法知識問答: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3.05
  • 5.    肖興志,宋晶主編.政府監管理論與政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2
  • 6.    電力監管機構  .中國工業新聞網首發[引用日期2024-01-10]
  • 7.    電力監管機構  .中國輕工業信息網[引用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