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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態分類

鎖定
《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21)是2021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1]  [6-7]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21)規定了零售業態的分類標準、分類原則和各種業態的結構特點,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業的企業和店鋪。 [2] 
中文名
零售業態分類
外文名
Classification of Retail Formats
標準號
GB/T 18106-2021
標準類別
基礎
性    質
推薦性國家標準
發佈日期
2021年3月9日
實施日期
2021年10月1日
中國標準分類號
A10
國際標準分類號
03.100.20
執行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歸口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主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狀    態
現行

零售業態分類制定過程

零售業態分類編制進程

2004年6月9日,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1-2] 
2004年6月30日,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實施,全部代替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0)。 [1] 
2004年7月20日,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修改,自2004年10月1日實施。 [2] 
2021年3月9日,《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21)發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7] 

零售業態分類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該標準與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0)的主要差異:增加了折扣店、無店鋪銷售等業態,並對購物中心的種類進行了細分。另外,還對各個業態的基本條件進行了細化,並以表格的形式體現。 [2] 
2004年7月20日發佈的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第1號修改單中,刪除了“直銷”項及相關內容,零售業態由18種減少至17種,並取消了部分表格中業態名稱的英文表述。 [2]  [3] 
2021年3月9日,《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21)發佈,取消了“食雜店”業態,取消了有店鋪零售分類中“大超市”“家居建材商店”“廠家直銷中心”三個獨立業態,將“大超市”併入超市業態;將“家居建材商店”併入專業店業態;將“廠家直銷中心”併入購物中心業態,更名為“奧特萊斯型購物中心”,細化了便利店業態分類,按營業面積大小和生鮮食品營業面積細化了超市業態分類等。 [7] 

零售業態分類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天虹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阿里研究院、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聯華快客便利有限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萬達商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都樂(上海)水果蔬菜貿易有限公司。 [2]  [7] 
主要起草人:尹虹、趙濤、楚東、主溝姐、姜星、賴陽、呂志彬、賈婭玲、孫文波、楊愛國、趙萌、王志彬、段世光。 [2]  [7] 

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術語和定義
1
3 零售業態分類原則
1
4 零售業態分類
1
附錄A(資料性附錄)各零售業態的基本特點

參考文獻
6
參考資料: [2]  [7] 

零售業態分類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規定了零售業態的分類標準及其分類原則和各種業態的結構特點,該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業的企業和店鋪。 [2]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將零售業態從總體上分為有店鋪零售業態和無店鋪零售業態兩類,並由零售業態按零售店鋪的結構特點,根據其經營方式、商品結構、服務功能,以及選址、商圈、規模、店堂設施、目標顧客和有無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分類的原則,將零售業態分為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商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直銷、電話購、物等18種零售業態(“直銷”後被刪除)。 [2] 

零售業態分類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反映和概括了零售業態發展的現狀,對於中國國家的宏觀調控和企業規範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促進了中國國家標準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有效地引導商業投資,為推動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工作提供了管理依據。 [4] 

零售業態分類社會評述

吉林大學商學院教授吳小丁認為還不夠完善,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供探討。 [5] 
  • 零售業態即定義的問題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中將零售業態定義為:”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準確地説,“業態“應該是即營業”形態,而非”經營即形態。經營形態是更大的概念,包括營業形態和組織形態。營業形態是指百貨店、超市、便利店、倉儲店……等店鋪形態,組織形態是指同一企業的多店鋪經營、連鎖經營,不同企業的自由連鎖、業户集聚、店鋪集聚(如郊外購物中心)等企業形態或企業間形態。組織形態不完全受業態的約束,不同的業態可能會是相同的組織形態。中國初次制定零售業態標準時,就即連鎖店是不是業態開而展開的爭論,就是因為業態的定義沒有把營業形態和組織形態的概念區分開來。 [5] 
  • 關於業態分類及名稱的問題
首先,形態歸類不夠準確。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中“廠家直銷中心”與即專賣店即定義的表述相近。從理論上説,二者都不能作為獨立的業態。“專賣店即應歸入專業店業態之中,因為專賣店仍然是某類商品的專營。也有觀點認為,專業店的概念中包括即品種專業店介和即品牌專業店”,專賣店屬於後者。“中國的商品交易市場仍然是中小加工製造業廠家產品的市場出口,是否也能被”廠家直銷中心”這一業態定義涵蓋、商品交易市場的業態屬性如何界定都有待探討。 [5] 
其次,中國現有的一些主導業態沒有涵蓋。如業户集聚型的零售市場和菜市場(農貿市場)。尤其是菜市場,在中國無論是店鋪數量還是銷售額的比重,都不比食品超市低。這些零售形態如果被排除在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之外,無論是在店鋪統時還是做商業網點規劃時都會有麻煩。最後,業態名稱有待斟酌推敲。例如,超市“(supermarket)”和“大型超市(hyperbarke)”兩個業態,從中文字面上來看,後者可以理解為“大型的超市”,還有可能被誤解為小型的″超市”規模擴大後,就變成了另外的業態,這對業態的理解容易產生歧義。而外文表述時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説大型的super,決不會被理解為是hyper。所以可否將超市(supermarket)改稱為食品超市”,將大型超市(hyperbarke)改稱為”大型綜合超市。 [5] 
還有,倉儲會員店”可否刪掉"會員字,叫做“倉儲店”即可。因為會員制與否與業態無關,其他業態的店鋪也可以採取會員制。尤其是中國目前階段,倉儲店是否採取會員制的問題可以暫時忽略。”家居建材商店叫做”家居商店″或“家居中心更為合適,因為今後中國這類店鋪的備貨構成中,建材的比重會越來越小。 [5] 
關於直銷的問題雖然暫時迴避了,但直銷的概念仍有必要加以界定。 [5] 
  • 關於大型化業態店鋪規模標準的問題
店鋪規模大小是個相對的概念。在市場經濟下,大型店鋪的指標反映出區域性的市場結構及行業競爭的狀況與趨勢,分設標準有利於市場結構調整的政策規制,避免遺漏重要的規制對象。 [5] 
  • 關於設定零售業分類標準意義的問題
中國頒佈《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國家標準的目的、意義似乎並不十分明確。該次修訂標準的主要目的如果是”為了指導各地做好商業網點規劃,至少規劃涉及的現有業態應該能夠涵蓋。可是傳統主力業態如菜市場(農貿市場)及其它業户集聚型零售店無類可歸。零售店列表中無法按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設置“業態”一欄。另外,制定零售業態標準對商業網點規劃是否真的具有指導作用也值得商榷。 [5] 
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21)的總體基調是強調新業態而忽略了老業態。將中國現階段的零售業態放人經濟發展過程之中來看,呈現出超前發展的傾向。跨國零售企業帶進來的新業態,並不一定馬上就會成為中國現階段的主導業態。政府倡導,政策扶植,輿論造勢,都會誤導企業盲目效仿。尤其在指導商業網點規劃工作時,政府政策引導應該適度,過度引導便是誤導。 [5] 
參考資料
  • 1.    國家標準 - 零售業態分類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引用日期2020-09-03]
  • 2.    GB/T 18106-2004, 零售業態分類[S].
  • 3.    《零售業態分類》確定17種業態 原定18種業態中“直銷”被取消[J].商業經濟,2005(02):40
  • 4.    寶玲.新修訂《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即將出台[J].農產品加工,2004(06):21
  • 5.    吳小丁.零售業態分類新標準中需要探討的幾個問題[J].市場營銷導刊,2005,(第3期):21-23
  • 6.    GB/T 18106-2021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引用日期2024-01-03]
  • 7.    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21  .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創新委員會[引用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