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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土司

鎖定
雲南土司是元、明、清時期在雲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土司。公元1381年(明洪武十四年),明朝大軍到雲南,蒙古梁王阿魯温逃亡被追殺,明政府置雲南府。民族地區為土司。
中文名
雲南土司
釋    義
元明清在雲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土司

雲南土司歷史沿革

雲南的土司制度始於元朝,完備於明代。還在元王朝攻下雲南之時,為了有效控制雲南各地,就已在各少數民族地區設萬户府、千户府和百户所,任命當地民族上層人物為萬户,千户和百户以管理當地。雲南行省建立後,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等機構,授各族首領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官職,對當地民族進行管理。明朝征服雲南後,繼承了元代在雲南的這種制度,承認元朝授予各族首領的官職,並加以發展,增設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土守備、土巡檢等官,並作了土官的承裝飾品、考核、貢賦、徵調等一系列規定從而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土司制度。
明清時期,雲南有土司587家。其中正二品的土都指揮使1;正三品至從三品的土都指揮金事,土宜慰使14,土都司1;正四品至從四品的土知府22,土宣撫使7;正五品至從五品的土知州29,土宣撫司同知2,土府同知5,土守備9、土千户14,土副千户11,土宣撫副使3,土安撫使8:正六品至從六品的土長官32,土百户6,土百夫長37,土州同7,土千總40;正七品至從七品的土知縣5、土把總72,土副長官17,土州判6;正八品至從八品的土縣丞9,土府經歷3,土宜撫司經歷1;正九品至從九品的土縣主薄5,土宣撫知事1,土府知事3,土府照磨3,土巡檢95,土外委3。另外有職、名不詳的土官94家:土驛丞25,土典更1,土鹽課司副使1,鹽井司副使2,土總管1,土寨長17,土舍19,土目9,土營長3,土通事1,土把事7,土通把2,王巡捕4,土巡輯1,土火頭1,名稱不詳的土官20。 [1] 

雲南土司制度變遷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雲南實行的一項重要制度。元明清時期,雲南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既有處於封建領主制或地主經濟制的民族,也有處於“以獵為務”、“刀耕火種”原始社會末期的民族。元、明、清王朝根據歷代王朝的經驗,對社會發展極不一致的雲南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特殊治理手段,實行土司制度,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從政治品經濟、文化各個方面逐步施加影響,實現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都與內地漢族地區趨於一致的封建化統一,在雲南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穩固的統治。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封建王朝在難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強化統治的情況下,保留各民族內部的政治經濟結構暫時不變,利用少數民族首領對民族地區進行更為有效的治理;同時,又通過建立一些相應的制度和措施,不斷從政治、經濟上削弱作為土司的奴隸主和農奴主的權力,使之逐漸納入封建的中央集權的軌道。當目的達到,這種制度就會被拋棄。
早在明朝初年,中央王朝就確定了對雲南採取“三江(金沙江、瀾滄江、怒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內宜流不宜土”的方針。在部分地區置府、州、縣時,就土流兼治,府衞參設。把雲南的曲靖、大理等6府設流官;在楚雄、姚安、廣南3府以流官任知府,土官為輔;在尋甸、元江、永寧、烏蒙等13府以土官為主,流官為輔。明末清初,隨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形態、結構的變化,土司制度暴露出它的消極腐朽,一方面,各自為政的土司制度已不適應國家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維護奴隸制和封建領主經濟的土司制度,已成為邊境地區發展經濟的阻礙。因而,到清朝雍正六年(1728),鄂爾泰任雲貴總督,推行“改土歸流”後,雲南境內的土司僅剩宣慰司1,宣撫司5,副宣撫司2,安撫司3,副長官司3,土知府4,土知州4。民國時期,把大部分土司地方改為殖邊行政區,土司已尚存不多。1956年新中國正式宣佈在雲南廢除土司制度。 [1] 
參考資料
  • 1.    白華、耿嘉主編.《雲南文史博覽》: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