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tǔ sī]
中国少数民族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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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又称土官,是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按等级可以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的办法。元朝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等官职。明朝在云、贵、两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土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按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的府、州、县,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这两类官职都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土司隶属吏部,都世袭其职,由朝廷给予符印,并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项制度。土司除了对朝廷负担贡赋和征发以外,在其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
土司的职位是世袭的,往往因相互争夺地盘而发生战乱,影响国家统一。明朝政府在平定叛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改用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历史上称作“改土归流”。明成祖永乐年间,在云、贵部分地区废除土司,改设布政使司,任命流官统一管理。清代雍正年间,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原土司统治的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在西南诸省推广“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2]
中文名
土司
定    义
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
别    名
土官
起源时间
元朝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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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词条:土司制度

土司官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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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明史》记载,明代土市邀司设官有以下类型: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蒸店充;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踏寒棕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微设戏上。
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巩页官。
军民翻试泪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1]
清代又有指挥使、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归谅甩民、乘驼屯千总、土把总、屯把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