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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光中

鎖定
雲光中,男,蒙古族,1960年6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77年10月參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 [1] 
2020年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雲光中受賄案,對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雲光中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籍    貫
內蒙古土左旗
出生日期
1960年6月
畢業院校
內蒙古黨校

雲光中人物履歷

1977.10——1978.08,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公安局工作;
1978.08——1982.06,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公安局股長;
1982.06——1984.09,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公安局副教導員(副科級);
1984.09——1990.12,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正科級);
1990.12——1993.12,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其間:1989.09——1992.07,在中國政法大學函授法律專業學習);
1993.12——1997.04,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常務副旗長、旗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
1997.04——1998.11,內蒙古自治區和林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8.11——2001.01,內蒙古自治區和林縣委書記、武裝部第一書記(其間:1998.03——2001.01,在內蒙古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業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在職學習);
2001.01——2003.1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企業工委副書記;
2003.11——2004.01,內蒙古自治區滿洲裏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4.01——2006.10,內蒙古自治區滿洲裏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2.09——2004.12,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學習);
2006.10——2007.02,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裏市委書記;
2007.02——2008.02,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裏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5.12——2007.12,在清華大學與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合作舉辦的科技與創新專業課程在職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8.02——2008.1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8.11——2009.0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9.02——2011.0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市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其間:2010.03——2010.07,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11.02——2014.0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
2014.01——2016.1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2016.11——2017.01,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2017.01——2019.08,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 [1]  [3] 
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代表, [4-5]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6]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 [7]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19年6月終止) [8]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2019年7月終止) [9] 

雲光中家庭關係

兒子:雲磊 [14] 

雲光中人物事件

雲光中違紀被查

2019年6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雲光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雲光中辭去代表

2019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武川縣選出的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雲光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9年7月12日,武川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作出決議,依法罷免了雲光中的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雲光中的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9]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雲光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9年6月25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其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雲光中的代表資格終止。 [8] 

雲光中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雲光中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擔當不作為,工作失職失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禮金;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和市場經濟秩序;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雲光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雲光中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雲光中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3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雲光中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0] 

雲光中提起公訴

2020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云光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裏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雲光中一審開庭

202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一案。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裏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及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3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云光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雲光中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遼寧省、大連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2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雲光中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對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裏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9432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云光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雲光中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雲光中開除會籍

2020年11月13日,據中國書法家協會消息,根據《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中國書法家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主席團同意,決定開除雲光中(會員證號7931)中國書法家協會會籍。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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