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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陽區農業局

鎖定
雙陽區農業局是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的政府部門。 [1] 
中文名
雙陽區農業局
郵    編
130600
地    址
西雙陽大街333號 

雙陽區農業局內設機構

雙陽區農業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機關政務和會議組織工作;負責文秘、檔案的管理;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並抓好落實;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勞資管理;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安全四防工作;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最臨時性工作。 [2] 

雙陽區農業局農機科(農機服務中心)

擬定全區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2] 

雙陽區農業局農業科(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區種植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計劃,並組織實施;區種植業結構和佈局的調整;組織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試驗、示範和推廣;抓好各農時季節及階段性生產指導服務工作;蒐集、反饋農情信息;提出農用生產資料的需求意見;依法監督管理種子、化肥、農藥市場;負責農業植物對內檢疫的歸口管理;負責農業大項目規劃、立項、申報和資金協調;負責全區農業產業化化規劃指導工作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抓好全區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科教興農工作。 [2] 

雙陽區農業局園藝特產科(農業標準化辦公室)

負責全區多種經營(種植業)生產規劃制定工作;負責全區蔬菜生產的任務落實、檢查指導、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全區種植業方面典型培養、總結及宣傳工作;負責種植業新品種、新項目、新技術引進及信息服務工作;負責全區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指導工作。 [2] 

雙陽區農業局農業經濟管理科(計財審計科)

負責農村政策的調查研究;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區農村收益分配統計;負責監督惠農政策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協調、辦理農民信訪工作。
負責局屬各單位經費預算、決算的編制,核定及撥款;負責局屬各單位國有、集體資產事業費和各項專項資金的協調、使用、監督、檢查。 [2] 

雙陽區農業局直屬機構

農機監理站
負責全市農機牌證管理,農機安全管理,農機操作人員技能培訓、崗位培訓、資格審定,農機收費審計,農機規費使用監督,農機維修網點的管理。 [3] 

雙陽區農業局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負責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惠農政策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研究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
(三)指導全區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種植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指導農業及園藝特產業生產。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負責管理併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按規定權限,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全區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佈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對區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域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制定我區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九)擬定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指導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指導農業能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制定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提出重大農機技術措施和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農業機械管理、農機化生產和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農機人員培訓工作;負責農機銷售、維修和作業市場管理,接待農機產品質量投訴,依法處理質量糾紛,農機銷售、維修企業和個人開業資格審查,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發證,核發農機維修網點技術等級合格證書,監督農田作業質量規範;負責農機項目調研、論證、立項和申報,組織項目實施;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化綜合統計工作。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政策,擬定全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戰略、總體方案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