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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税收管轄權

鎖定
雙重税收管轄權是經濟法學術語,指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税法的規定同時對同一跨國納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轄權
中文名
雙重税收管轄權
類    型
權利

雙重税收管轄權基本介紹

一般有兩種情況:
雙重居民(公民)管轄權 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税法的規定,同時認定同一個跨國納税人為各自國家的居民或公民,同時向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例如,某個跨國自然人由於在A國有永久性住所,被確定為A國居民個人;同時在B國居住6個月以上,有非永久性居所,而被確定為B國居民個人。這樣,他就具有雙重居民個人身份,同時成為A國和B國的居民(公民)管轄權行使對象。
為避免因雙重居民(公民)管轄權而帶來的雙重徵税矛盾,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由國家間進行雙邊税收協定談判解決。解決方式是根據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範本》中提出的規範性順序確定。即,順序選擇永久性住所所在國;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習慣性居所所在國;國籍所屬國;有關國家協商解決。中國同英國、馬來西亞、挪威、丹麥、新加坡等國所簽訂的雙邊税收協定都採用這一方式。對於雙重居民、公民法人,解決的方式是認定由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國,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或由有關國家協商解決。

雙重税收管轄權其他信息

雙重居民(公民)與地域管轄權 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税法的規定,對同一跨國納税人分別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使其同時受兩國的兩種不同税收管轄權管轄。
國際上解決上述雙重税收管轄權問題的方法,首先是對兩種税收管轄權的行使範圍、條件,通過簽訂税收協定加以約束和限制。然後由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家,在承認優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基礎上,對國際雙重徵税採取免税法和税收抵免等方法予以免除,以適當兼顧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國家和行使地域管轄權國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