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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薪

鎖定
雙薪是一種獎勵員工的形式,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還有一種方法是12+2。即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有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
中文名
雙薪
類    別
一種獎勵員工的形式
作    用
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
範    疇
工資,生活,獎勵

目錄

雙薪意義

這種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户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户指標是由客户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説,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僱員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是原來的二倍。

雙薪相關

按《企業所得税條例》和《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第13個月工資不能單獨再算一個月企業所得税前扣除額。當然第13個月工資可以計入成本,只是如果是採用計税成本工資,在企業所得税彙算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13個月工資可以單獨發放,也可以和當月應發的工資一起發放。計算結果都一樣: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僱員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納税,但如果納税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2000元后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次月申報個人所税税明細表時,要將雙薪同時計入這個人的收入,只是在具體項目上註明,因為計算結果不會變。
“雙薪制”已於2009年8月17日,國税發[2009]121號文中提到,停止執行該計算方法。大家不要再以舊制度計算員工雙薪的個税了。

雙薪納税

關於年終雙薪的納税問題是這樣的。因為年終雙薪是屬於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税。要看年終雙薪是怎樣發放的,如果一次性發放,在12月底,或者是來年的1月份,這種情況下,納税要跟當月的工資加在一起計算作為納税的整體,如果企業把第13個月工資分別在一年的12個月中分別進行支付,平攤到每一個月所得税可能少一些,每個月分攤的部分加到每個月進行納税。所以這要看怎麼領取雙薪。作為職工來講,如果企業在招聘的時候進行了許諾,説年底有第13個月工資或年終雙薪,我建議員工最好跟企業在合同中明確進行約定,每年享受13個月工資,這樣在法律上有一個充分的保障。無論什麼理由或原因,到時候都可以拿到第13個月的工資。約定得越明確越好,約定出標準,比如説第13個月只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還是一年工資加獎金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