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雅温得協定

鎖定
雅温得協定是“雅温得聯繫國協定”的簡稱。指由歐洲經濟共同體同十八個非洲國家於1963年7月20日在喀麥隆首都雅温得簽訂的貿易和經濟協定。1964年6月起生效,為期五年。該協定規定:該十八國作為聯繫國同歐洲經濟共同體掛鈎,聯繫國分期削減直至完全取消對歐洲經濟共同體商品的進口關税和數量限制,同時享受共同體的貿易優惠待遇;各聯繫國在擬訂對第三國的貿易政策時應與共同體協商,保證共同體成員國在聯繫國的投資和利潤自由匯回本國;共同體則向聯繫國提供經濟援助等。 [1] 
中文名
雅温得協定
簽訂時間
1963年7月20日
雅温得協定又稱“歐洲經濟共同體和與共同體有聯繫的非洲和馬爾加什國家聯盟公約”。1963年7月23日在雅温得簽訂。其主要內容是:共同體對聯繫各國的產品進口免税;聯繫國應在4年內對產自成員國的貨物的進口取消定額限制並逐漸取消關税;各聯繫國在擬定對第三國的貿易政策時,應與共同體協商;聯繫國不實行外匯限制,保證成員國在聯繫國的投資和利潤自由匯回本國;聯繫國可享受共同體內部的貿易優惠待遇;共同體給予聯繫國財政援助等等。該協定的行效期為5年。在此基礎上,1969年7月雙方又續訂了第二個“雅温得協定”,內容基本未變。
參考資料
  • 1.    鄭建邦. 國際關係辭典: 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