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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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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留學,即自費出國留學陽光服務系統以合法、專業服務機構為主體,秉承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服務理念,參照教育部公派留學服務體系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和品牌建設標準,通過留學規劃、預備培訓、入學申請、簽證送出、境外援助、回國發展等系統服務,樹立行業服務品牌,讓學生出國留學放心,國外學習安心,回國工作省心。陽光留學的日常事務由全國陽光留學聯席會綜合服務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辦”)負責。 [1]  [5] 
中文名
陽光留學
含    義
自費出國留學陽光服務系統
批准機構
教育部
主    體
合法、專業服務機構

陽光留學背景介紹

陽光留學自費留學

教育部副部長章新勝(中)出席大會並講話 教育部副部長章新勝(中)出席大會並講話
在國內大學生就業市場日趨嚴峻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學子選擇自費出國留學,以增強自身的職場競爭力。2008年以來,我國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每年呈直線上升趨勢,一批又一批留學回國人員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在自費出國留學市場發育過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外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間隙,設置各種各樣的留學陷阱,其違法違規行為難以追究,致使各種亂象頻頻發生,上當受騙的自費留學生越來越多。據美國《僑報》和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美國有810所“文憑工廠”、全球有1500所虛假和不合格的高校 [2]  ,英國有2000多所“野雞大學”,每年有數萬名留學人員上當受騙;截止到2012年底,取得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只有400多家,而非法中介機構卻不計其數,這些非法機構與國外的“野雞大學”、 “文憑工廠”內外勾結,自費留學生防不勝防;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的調查表明,高達94%的被訪者認為留學中介機構或多或少存在隱瞞和虛假行為;中國新聞網以《安全事故頻發,留學生成“高危人羣”》為題,報道留學生在國外遇到的各種安全事故;據中央電視台報道,2012年4月11日,2名留美大學生遭槍殺,在其現場方圓4英里範圍內,5年時間裏共發生510起兇殺案,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備受關注。

陽光留學留學風險

我國自費出國留學服務行業是在自費留學市場急劇膨脹的強力拉動下而誕生的新興行業,尤其,伴隨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數量的迅猛增加,圍繞出國留學服務的類型越來越多,覆蓋範圍也越來越廣,整個留學服務市場呈現出留學形式多樣化、服務內容多元化的特徵。從服務形式上講,該行業包括從事中介服務、預備教育、國際交流合作、教育展、境外援助以及其他與留學相關服務,其中行業服務主體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採取特許經營的審批管理辦法。但是,由於存在巨大的商業機會和經濟利益,自費出國留學服務不像公派留學服務體系那樣健全和規範,一些不具備中介資質的機構擅自進入留學中介服務市場;一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為了競爭需要,經營不規範行為時有發生;一些國外機構違規在中國從事留學招生業務;更有一些非法機構設置留學陷阱、詐騙學生錢財,行業不良事件時有發生。自費出國留學存在以下風險:
1選擇留學項目存在五大風險
一是國外“野雞”大學、文憑“工廠”策劃的假留學項目(據英國和美國媒體報道,英國有2000多所“野雞”大學,美國有1500所“野雞”大學和810所文憑“工廠”);
二是國外的高校或校代未經批准直接在國內推薦的項目(指未通過國內合法機構直接面對學生招生的項目);
三是經過誇大宣傳的項目。
四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項目(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1+3、2+2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五是不適合自費留學生自身特點的項目。
2選擇預備教育培訓機構存在三大風險
一是選擇的培訓機構習慣於國內的應試教育,對自費出國留學生在國外留學階段的學習和生活不了解,培訓結果與留學需要脱節。
二是選擇的培訓課程與自費出國留學生在預備教育階段的實際需要不相吻合,偏重於培訓機構自身的經濟利益。
三是培訓機構的資質、師資、教材、教學過程管理達不到教育主管部門和項目提供方的基本要求,教學質量無人監管。
3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四大風險
一是輕信網絡宣傳,選擇了無資質的非法自費留學中介機構。
二是輕信現場宣傳,沒有對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考證。
三是合同文本不規範,沒有采用教育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推薦的規範合同文本,誤入留學陷阱。
四是沒有選擇自費出國留學的品牌服務機構,導致留學成本的加大、留學時間的浪費和侵權無法追究的情況發生。
4在境外留學階段存在兩大風險
一是境外服務風險:包括無境外服務(無人接機、無人安排到校報到註冊、無人協助到使<領>館備案、無回國前的準備指導等)、境外服務漫天要價或服務不到位。
二是環境適應風險:由於對國外的法律、文化差異、宗教信仰、人際關係等不瞭解,導致自身的安全、心理、權益受到傷害。
針對以上列舉的信息失真、造假氾濫、違規經營、安全隱患,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推動國內正規留學中介機構聯合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共同打造陽光留學品牌,建立全國陽光留學服務體系,搭建陽光留學公共服務平台。陽光留學以“自費留學生的未來職業發展”為行業服務導向,以“出國留學放心、國外留學安心、回國就業省心”為行業服務目標,以留學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為評估標準,以“政策引導、行會推動、機構參與、社會監督”為品牌推廣機制,以“陽光留學服務與監督卡”為服務載體,為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提供“系統、優質、專業化”服務。

陽光留學歷史沿革

面對人民羣眾需求,針對上述問題,教育部批准設立、民政部審核註冊登記(社證字第4778-3號),於2007年8月28日正式成立了全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中介工委),掛靠在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以加強留學中介服務的行業自律,並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指導下,樹立行業服務規範標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企業註冊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以及天津市教委、江蘇省教育廳、吉林省教育廳等相關部門機構為副會長單位。教育中介工委的理事、常務理事主要由合法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政府部門、留學服務事業機構等相關單位的人員組成。
陽光留學,就是全國留學中介行業組織(教育中介工委)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為規範留學服務市場,整合社會相關資源,參照公派出國留學管理服務體系而建立的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系統,旨在為出國留學生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保障。教育中介工委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拓展”的原則,從2009年7月起,已分別聯合各地信譽良好的留學中介機構會員單位,建立權責公平、合約公正、程序透明、管理完善的留學中介服務系統;設立出國留學教育示範基地,以完善出國前的預備教育培訓;聯合陽光留學試點成員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建陽光留學綜合服務辦公室,以加強工作協調和留學後續服務;特聘教育參贊、國內資深學者、境外訪問學者、資深行業行政領導、資深留學服務專業人士等組成專家團隊,進行業務指導,加強質量評估。 [5] 

陽光留學發展

陽光留學行業管理

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簡稱“工委會”)是2006年經教育部批准設立、民政部審核註冊登記(社證字第4778-3號)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由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相關領導和全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共同組成。根據教育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章新勝在成立大會上宣佈的機構職能,教工委是全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的行會組織,其職能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5] 
一是要發揮信息窗口的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教工委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加強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為教育消費者、教育培訓機構與中介服務機構和政府等有關方面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減少盲目性。要藉助行會網站和相關教育網站進行信息披露,對於教育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給予及時曝光,敦促限期糾正,使違規者無法立足。
二是要發揮行業引導的作用,推動行業規範標準建設。教工委應充分發揮其專業性,加強對教育中介服務行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儘快制定行業標準和自律規範,推動標準合同應用和行業准入機制。
三是要發揮評估認證的作用,提高各種力量參與度。教工委應充分發揮行會職責,將行業自律、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管有效結合起來,及時對消費者的反映和訴求作出迴應,提高消費者參與管理的力度。
四是要發揮溝通平台的作用,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教工委要充分發揮橋樑的紐帶作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磋商機制和溝通途徑,當好政府助手。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陽光留學品牌建設

推進行業品牌建設是市場自身的訴求也是行業發展的需要。隨着留學中介市場的發展和繁榮以及教育部對留學中介資質審批權限的下放,中介機構相互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各種競爭手段也會大量運用,致使自費留學生在選擇中介服務的過程中無所適從;個別合法中介機構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違規經營,影響整個行業聲譽;一些非法機構乘虛而入,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推進品牌建設是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教工委通過項目備案、崗位培訓、機構評估、行業評比等各種手段樹立行業服務品牌,具有社會公信力,為留學生選擇服務機構提供參考,為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樹立行業標杆。

陽光留學推廣機制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推行的機制是:“政策引導、行會推動、機構參與、社會監督”。
政策引導——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頒佈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在華舉辦國際教育展覽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等文件精神以及留學中介服務特許行業的管理要求,制定行業服務規範。
行會推動——全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制定並推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規範(試行)》,加強行業自律,倡導陽光留學服務理念,樹立行業品牌,推動自費出國留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機構參與——全國信譽良好的留學中介機構會員單位、部分高等院校和其他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共同建立陽光留學試點工作聯席會制度,並向社會承諾遵守行業規範,聯合打造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為出國留學生提供優質服務。
社會監督——搭建自費出國留學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高留學中介機構的社會公信力,保障消費者和留學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知情權和經濟利益等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陽光留學系統服務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包括從項目引進項目評估備案、留學規劃、預備培訓、入學申請、簽證送出、境外援助、學歷認證到回國就業(創業)指導等各項服務,實現讓學生出國留學放心,國外學習安心,回國就業(創業)省心的目的。

陽光留學服務優勢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的優勢包括公益性、安全性、系統性、合規性。
(1)公益性:加入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的學生可以免費獲得陽光留學服務與監督卡(以下簡稱“陽光卡”),成為持卡生;免費獲得陽光留學公共服務平台的信息資源;免費獲得綜合辦提供的維權保障。
(2)安全性:陽光留學服務體系推薦的留學項目都是經過留學服務機構的行業組織---教工委評估備案的項目,在推廣過程中,綜合辦實施全程監控。
(3)系統性:陽光留學持卡生享受的是與公費留學生相似的全程規劃、全程服務。系統服務可幫助持卡生消除在境外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後顧之憂。
(4)合規性:教工委是教育部批准成立、民政部正式註冊、公安部和工商總局聯合發起的行會組織。陽光留學是教工委實施的品牌工程。作為陽光留學的品牌運營機構,綜合辦聘請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教育參贊、留學回國人員、留學資深顧問擔任專家團成員,對留學項目進行把關,對持卡生留學規劃進行指導。

陽光留學監督機制

(1)監督機構: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
為保障自費出國留學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主管部門不斷加強對自費留學中介機構的管理與監督。2006年經教育部批准設立、民政部審核註冊登記(社證字第4778-3號)成立了全國性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簡稱“中介工委”),發揮信息窗口的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發揮行業引導的作用,推動行業規範標準建設;發揮評估認證的作用,提高各種力量參與度;發揮溝通平台的作用,維護行業共同利益。“規範管理,提高層次,優質服務,依法經營“,以推進留學中介服務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規範標準,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2)行業規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規範(試行)》
改革開放以來,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為廣大青年學子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了國外教育信息和出國快捷服務,成為國內外文化與教育交流的橋樑,在留學事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參與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做出了貢獻。隨着國際教育服務貿易與國內自費出國留學服務業迅速發展,留學服務業競爭激烈,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區域發展不平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信息不對稱、程序不透明、服務體系與標準不健全等問題,亟待加強規範管理。為此,中介工委制定並推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規範(試行)》,引導留學中介機構按照行業規範向服務對象提供權責公平、合約公正、程序透明、管理完善的陽光留學服務。向社會承諾陽光留學服務的相關機構,自覺接受中介工委組織的質量評估與社會監督。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

(1)公益宣傳
u 分析留學形勢,引導留學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u 介紹留學政策,及時通報留學與簽證的政策變化
u 開展安全教育,規避留學生活中潛在的各種風險
u 發佈留學信息,促進留學服務過程信息公開透明
u 評價留學項目,幫助學生合理制定留學生涯規劃
u 宣傳行業規範,提升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2)留學規劃
——制定留學規劃的主體是綜合辦指定的專家或專業機構,可為每位持卡生量身定製科學、可行的個性化留學規劃。
——制定留學規劃的理念是以人為本、以未來職業發展為目標,將留學規劃納入人生職業規劃。
——制定留學規劃的基礎是以陽光留學系統服務、規範服務、優質服務為依託,可以保障留學規劃的順利實施。
(3)預備教育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提供的預備教育培訓是在語言培訓基礎上,由涉外教育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進行系統設計的實用課程培訓。包括:留學目的國的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常識性、適應性培訓,規避持卡生出國後由於不瞭解留學目的國國情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4)入學申請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為錄取院校提供真實可靠的學生信息,可杜絕一些機構以誘導學生提供虛假信息影響國外院校錄取而造成的經濟、時間損失以及誠信不良記錄。
(5)簽證送出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為持卡生進行簽證送出前置審查,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把關。嚴格按照各國駐華使(領)館的留學簽證材料要求準備材料。
(6)境外援助
陽光留學服務體系的境外援助服務是針對國內留學服務行業常規留學服務的境外延伸服務。在出國前,陽光留學服務體系將持卡生個人留學信息發送至境外援助機構;境外援助機構將根據持卡生的需求,提供相應的境外援助服務。如:接機、租房、報到、轉學以及其他學習和生活方面的援助服務。還可根據持卡生家長的要求,保持與持卡生的經常性聯繫並督促其及時向家長反饋;為持卡生協調解決在國外遇到的困難。

陽光留學主要影響

1中介機構積極響應(率先做出自律承諾的中介機構)
●黑龍江省出國旅行諮詢服務公司
●北京兆龍出入境服務中心
●河南豫教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湖北自費出國留學服務中心
●青島外國企業總公司出國留學服務中心
●內蒙古智力引進出國留學服務有限公司
●山東威海留學服務中心
●浙江新通留學有限公司
●山東山教留學諮詢有限公司
2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院校大力支持
(1)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工委副書記程哲、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處長朱廣元出席陽光留學試點工作啓動儀式
(2)湖南將建“陽光留學”服務系統 保障留學生權益
(3)北京陽光留學教育實驗基地正式授牌
(4)河北省力推“陽光留學”, 首家實驗基地揭牌
(5)四川省陽光留學試點工作正式啓動
(6)江蘇省教育廳丁曉昌副廳長出席陽光留學試點工作啓動儀式 [1] 
(7)上海首家陽光留學教育實驗基地在上師大正式啓動 [2] 
(8)江西陽光留學教育實驗基地落户江西師大 [3] 
(9)山西省教育廳副廳長賈堅毅出席山西自費出國留學行業規範建設研討會 [4] 
(10)陝西留學中介服務規範建設研討會暨首屆西安陽光留學論壇成功舉辦
(11)鄭州市教育局副局長郭金漢出席河南留學中介服務規範建設研討會
3陽光留學為自費出國留學生維權
教育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委會”)通過官方網站提醒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及其親屬,仔細辨別留學中介資質,通過正規留學服務渠道出國留學。近幾年來,隨着自費出國留學市場的不斷升温,非法留學中介問題日益突出,由此造成的民事糾紛屢屢發生。日前,一例非法留學中介機構與學生的訴訟案在北京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引起了社會、合法留學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2010年6月,工委會法律援助部接到學生家長求助,稱其被一家不具備合法留學中介資質的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學生賠償高額留學服務費。工委會作為全國性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行業組織,有責任維護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依法保護行業成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工委會秘書處委派法律總顧問以及法律援助部與有關律師組成研討小組,針對這起留學服務事件進行研究和跟蹤。
經查詢發現,該上訴公司屬於未經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准的、不具有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主體資格和資質的機構。隨後進行進一步的瞭解,發現該公司與學生簽訂的協議內容屬於自費出國留學服務業務範疇,不僅推薦境外院校並收取費用,而且還提供簽證服務以及入學申請服務等承諾。依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可以認定上述行為屬於非法從事留學中介服務。工委會法律援助部以及有關律師認為,該上訴公司行為已涉嫌違法、違規,系非法從事出國留學中介特許服務。為維護留學人員正當權益,工委會向有關律師事務所和法庭出具了關於如何判斷留學中介與信息諮詢業務界定的證明函件,為依法審理該留學中介服務案件提供政策依據。
2010年12月,法院正式開庭,駁回上訴公司向學生索要後續費用的訴訟請求,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退還學生家長一萬元。留學人員及其親屬在贈給工委會錦旗上寫到“維護留學市場秩序 維護留學人員權益”。通過此次事件,工委會再次向廣大自費出國留學生髮出警示,簽約留學中介服務前務必認真核實該機構是否具有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在簽訂合同時,參考使用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示範文本)》,注意保護自身利益以規避不平等條款和條約的陷阱;在合同簽訂後,要嚴格要求對方按合同協議執行。
與此同時,工委會將進一步完善相應舉措,保護廣大自費出國留學生權益,維護合法中介機構利益,收集非法留學中介機構的違法經營證據,主動提請教育、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留學中介機構進行嚴厲的查處打擊,以維護留學服務市場健康秩序。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