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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

(大豐市原副市長)

鎖定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大豐市原副市長陳興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興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餘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興自1997年至2006年12月在擔任大豐市財政局局長和大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6次收受、索取大豐市鹽務局副局長楊德寬和江蘇天潤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殷如翔等人賄送的人民幣128161.20元。
中文名
陳興
國    籍
中國
職    業
大豐市原副市長
案    件
受賄一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興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賄賂,還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