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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飛

(浙江省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鎖定
陳景飛,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浙江温嶺人,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浙江省麗水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20年8月3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景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景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1] 
中文名
陳景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温嶺
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
畢業院校
浙江省委黨校

陳景飛人物履歷

1985年09月——1988年09月,浙江省温嶺市觀岙中學教師;
1988年09月——1990年11月,浙江省雲和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秘書科副科長、科長;
1990年11月——1993年07月,浙江省雲和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3年07月——1996年01月,浙江省雲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1996年01月——1996年04月,浙江省麗水地委辦公室調研室負責人;
1996年04月——1997年02月,浙江省麗水地委辦公室信息綜合科長;
1997年02月——1998年11月,浙江省麗水地委、行署信訪局長(副處級);
1998年11月——2000年07月,浙江省麗水市(縣級)委常委、城關鎮黨委書記;
2000年07月——2001年03月,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委常委、城關鎮黨委書記;
2001年03月——2004年09月,浙江省麗水市委副秘書長(期間:2002.04,任“610”辦公室主任);
2004年09月——2009年03月,浙江省遂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期間:2005.03,任縣長);
2009年03月——2011年09月,浙江省慶元縣委書記;
2011年09月——2011年11月,浙江省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慶元縣委書記;
2011年11月——2014年12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府黨組成員,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期間:2013.04,任黨工委書記);
2014年12月——2015年08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5年08月——2017年04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副市長;
2017年04月——2018年03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03月——2019年09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 
2019年09月——2020年01月,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3] 
2020年0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4] 

陳景飛人物事件

陳景飛違紀被查

2019年7月2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麗水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陳景飛依法雙開

2020年1月21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紀委監委對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陳景飛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涉案物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管理服務對象高價出售貴重物品獲取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損失;貪慾膨脹,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學校辦學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
陳景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浙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景飛開除黨籍處分;由浙江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麗水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陳景飛依法逮捕

2020年2月1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浙江省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景飛作出逮捕決定。 [5] 

陳景飛提起公訴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景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景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景飛利用擔任遂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慶元縣委書記,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副書記、主任、書記,麗水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辦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陳景飛一審開庭

2020年5月22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受賄一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景飛利用擔任遂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慶元縣委書記,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副書記、主任、黨工委書記,麗水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辦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多名行賄人所送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3029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景飛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景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景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陳景飛一審宣判

2020年8月3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麗水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景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景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景飛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陳景飛利用擔任浙江省遂昌縣委副書記,遂昌縣人民政府縣長,浙江省慶元縣委書記,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麗水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投資、辦學等事項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多人所送的青田石雕、“歐米茄”牌手錶、現金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302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景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陳景飛到案後能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自願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處罰,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決定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