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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設

(浙江省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鎖定
陳建設,男,漢族,1953年1月出生,浙江新昌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8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浙江省紹興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1] 
2019年9月2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建設受賄案,對被告人陳建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陳建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陳建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陳建設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浙江新昌
出生日期
1953年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1] 

陳建設人物履歷

1985.07——1986.07,紹興市食品公司黨委委員、黨辦主任;
1986.07——1989.03,紹興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流通科幹部、副科長;
1989.03——1991.08,紹興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流通科科長;
1991.08——1993.06,紹興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
1993.06——1998.06,紹興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1998.06——2003.05,紹興市副市長(其間:1998年09月——2001年07月,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3.05——2004.07,紹興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04.09,提前退休; [3] 
2019.02,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2019.05,被開除黨籍。 [1] 

陳建設人物事件

陳建設違紀被查

2019年2月1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紹興市政協原副主席陳建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自首,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陳建設開除黨籍

2019年5月7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1] 
經查,陳建設毫無黨性原則,毫無廉潔意識,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提前退休“鋪路架橋”,與私營企業主合股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兼職取酬;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1] 
陳建設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陳建設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配合審查調查、退出全部違紀違法所得。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陳建設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陳建設違紀違法所得;將陳建設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審查調查期間,陳建設在其懺悔材料中剖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個人私心、虛榮心佔據上風,將黨性觀念和公僕意識通通拋之腦後,私慾膨脹,完全從個人私利出發考慮問題,錯誤地認為“官途不順”時,要盡力抓住將所謂的“人力資本價值”轉換成現實的資本價值。陳建設表示完全接受組織的處理和法律的制裁。 [1] 

陳建設依法逮捕

2019年5月,浙江省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建設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陳建設提起公訴

2019年6月,浙江省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建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建設利用擔任紹興市副市長、紹興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陳建設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9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受賄一案。
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陳建設利用擔任紹興市副市長、紹興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公司經營管理、建築資質辦理、項目移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孫某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25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建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建設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6]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6] 

陳建設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宣判現場
2019年9月24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受賄案,對被告人陳建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陳建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陳建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陳建設利用擔任紹興市副市長、紹興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建築資質辦理、項目移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25萬元。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建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陳建設具有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