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鎖定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TAN KAH KEE SCIENCE AWARD FOUNDATION)成立於2003年2月,是由民政部登記、中國科學院主管的全國性基金會。
2018年11月30日,經民政部年檢合格。 [1] 
中文名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外文名
TAN KAH KEE SCIENCE AWARD FOUNDATION [2] 
英文縮寫
TSAF [2] 
監督部門
中國科學院 [3] 
性    質
全國性非營利基金會 [3]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發展歷史

基金會成立新聞發佈會 基金會成立新聞發佈會 [3]
在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親自關懷下,在財政部、中國科學院和中國銀行的大力支持下, 2003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正式註冊成立。
基金會獎項 基金會獎項
基金會先後設立陳嘉庚科學獎陳嘉庚青年科學獎,獎勵在相應學科領域內獲得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原創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在世中國公民。 [3]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建設宗旨

獎勵取得傑出科技成果的我國優秀科學家,促進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基金會實行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由中國科學院、中國銀行、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工程院等單位的代表和熱心於科技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3]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主要任務

加強科學技術原始創新一直是我國幾代科學家的心願,基金會根據國家科技事業的發展以及國家獎勵制度的改革情況,以獎勵原創性成果為目標,努力使陳嘉庚科學獎在提升我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倡導治學嚴謹的優良學風,激發科學家科技創新積極性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3]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重要活動

2018年9月20日至21日,由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設立的首次“嘉庚論壇”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召開。百餘位科技界、金融界和產業界的院士專家及企業家出席論壇。中國銀行首席信息官劉秋萬致開幕詞,中國科學院院長白春禮發表講話。
本次論壇以“交流·融合·創新”為主題,圍繞“原始創新、關鍵核心技術與產業轉型升級”和“新一輪歷史交匯期下的科技經濟深度融合”兩個議題,通過學術交流和跨領域對話研討科技經濟融合,促進“政產學研金用”協同發展。百餘位科技界、金融界和產業界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出席論壇,論壇的演講嘉賓包括中科大包信和校長、中科院高鴻鈞院士、阿里巴巴周靖人副總裁等院士及專家學者,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鍾紅副所長做了《金融科技發展及其在銀行中的應用》的報告。 [4]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英文名稱: TAN KAH KEE SCIENCE AWARD FOUNDATION
英文縮寫: T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獎勵取得傑出科技成果的我國優秀科學家,以促進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科學院和中國銀行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院。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 33號7D。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推薦、評選陳嘉庚科學獎候選獎項和候選人;
(二) 組織相應的學術報告會和其它活動;
(三) 接受海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 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由中國科學院、中國銀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協和中國工程院等單位的代表和熱心於科技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理事會可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理事若干人。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熱心公益事業和科技獎勵事業;
(四) 具有相應的工作閲歷、工作經驗和學科背景;
(五) 盡職盡責,致力於基金會宗旨的實現;
(六) 廉潔辦事,公平公正。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遵守基金會章程及決議、決定;
(二) 對基金會的決策、決議、決定有發言權、表決權;
(三) 對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
(四) 參加基金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 自覺維護基金會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章程》、《陳嘉庚科學獎獎勵條例》;
(二) 制定並審議通過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
(三)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贈等;
(五)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六) 聽取有關資金運作的情況報告;
(七) 審議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八)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十)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 認定評獎委員會通過的獲獎人名單;
(十二) 審議、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接受章程規定的捐贈、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一) 通過本金的運作報表,瞭解、掌握本金的運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二)檢查基金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以保證資金的使用符合《章程》規定的範圍;
(三)查閲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監督基金會的財務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擬訂資金管理和使用計劃;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頒發陳嘉庚科學獎獎金;
(二)製作陳嘉庚科學獎獎章;
(三)組織陳嘉庚科學獎評審、頒獎;
(四)舉辦學術活動:
(五)出版陳嘉庚科學獎有關的書籍及宣傳材料;
(六)日常辦公費用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金、投資活動是指:
(一)海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基金會本金的合法運作。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 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 1月1日至 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獎勵科研成果;
(二)資助科學研究及技術發明。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1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