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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

鎖定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 SICA )是由陝西地區從事集成電路( IC )設計、生產加工、測試、設備與硅材料製造、銷售與嵌入式軟件開發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團體。
中文名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
外文名
SICA
成立時間
2004 年 9 月 21 日
類    別
民間團體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於 2004 年 9 月 21 日。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公司企業文化

宗旨: 維護行業利益,促進產業發展。
使命: 開發優勢資源,拓展服務能力,提升會員競爭力。
目標: 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聯繫的紐帶,產業交流與合作的橋樑。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服務範圍

(1)協助產業主管部門開展產業政策、發展戰略和對策等課題的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
(2)加強本地區行業之間、國內外同行業之間以及與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
(3)促進科技與地方經濟的結合,拓展產品市場和企業商機,謀求共同利益;
(4)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5)與國內外同行業開展技術、人才、經營管理等信息交流及業務合作,瞭解需求、尋求商機、拓展市場;
(6)促進並協助會員接受國內外政府、機關、企業委託等的設計、研發和加工等有關服務事項;組織會員單位承擔課題研究和產品營銷服務;
(7)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培訓,組織人員到省外、國外考察、學習和工作;
(8)促進集成電路企業的孵化、成果轉化、產品宣傳、信息交流和推廣應用等服務;
(9)引導和規範市場環境,力爭開展集成電路企業的資質評審、質量認證、技術鑑定、資產評估及測試、諮詢等活動。

陝西集成電路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為陝西省半導體行業協會(SHAANXI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SIA)(以下簡稱協會 )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陝西地區從事集成電路、半導體分立器件、半導體材料和設備、半導體照明、光伏電池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應用、教學的單位、專家及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 , 遵守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陝西省 西安市高新六路 38 號騰飛創新中心 A-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收集行業信息,開展產業狀況調研、產業發展戰略與對策研究,為地方政府制定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產業決策提供參考。
(二)協助政府落實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履行行業自律職能,參與行業管理,推行行業標準,保護知識產權,實施行業監督,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加強行業內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產、學、研、商緊密結合,為配置人才、技術、市場、資金等生產要素和相關資源提供服務,加速實現科技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爭取實現多方共贏。
(四) 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行業性國內外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大力引進國內外智力,對行業內重大招商引智項目提供諮詢服務,並組織開展行業內的各種培訓。
(五)組織、協調、引導企業實施“專利、標準和人才”戰略,協助會員單位解決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難題,提供信息與技術、政策與法律、管理與融資、市場營銷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提高會員單位自身的經濟效益。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與本行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研討會和展覽會,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市場。
(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團體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推動產業國際化。作為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的成員,積極配合總會的工作。
(八)完成政府交辦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半導體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合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研究通過。
(三) 對熱心協會工作的企業或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的個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本協會榮譽會員;
(四)會員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和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培訓及產品展示等服務的優先權 。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請示協會提供幫助和提出合法權益保護的權利;
(六)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情況。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會員會費的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參加者,可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第二項之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指導秘書長及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並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政府的撥款或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落實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