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鎖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
- 中文名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外文名
-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 出 自
- 《民法通則》、《民法總則》
- 分 類
- 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 認定機構
- 人民法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解釋説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情況,在此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3]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分類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