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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税互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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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税互動”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税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的通知
中文名
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税互動”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構
國家税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日期
2017年5月4日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銀監局:
   自“銀税互動”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税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密切合作,通過建立合作機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換信息、創新融資方式,將企業的納税信用與融資信用相結合,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初步形成企業、銀行、税務三方共贏的局面。為鞏固“銀税互動”成果,充分發揮政務信息共享的疊加效應,現就進一步推進“銀税互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銀税合作機制
(一)推動工作重心下沉。繼續完善税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層面的銀税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税合作工作機制,將“銀税互動”工作的重心向基層下沉,在2017年實現銀税合作工作機制在所有縣域鋪開,加大基層銀税合作的力度。
(二)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總結分析工作成效,跟蹤瞭解工作開展中的難點問題,做好合作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暢通“銀税互動”工作溝通渠道,積極指導銀税合作工作有序開展,切實保證銀税合作機制有效運行。
  二、加大銀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擴大納税信用信息主動推送範圍。税務部門推送的納税信用信息,由納税信用A級納税人名單拓展至納税信用A-D級企業名單、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豐富銀税信息互換內容。在依法合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税務部門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納税信息,化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守信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税務部門查詢納税人銀行賬户相關信息,依法合規提供所查詢的信息,便於税務部門加強税收管理。
(五)推動合作渠道多樣化。鼓勵税務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專線、搭建系統平台等方式實現數據直連,將銀税信息互動由“線下”搬到“線上”。繼續推廣税務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的銀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過税務部門與銀監部門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方式,持續擴大參與“銀税互動”商業銀行的範圍和數量。
 三、推動銀税合作創新
(六)拓展“銀税互動”受惠面。將“銀税互動”受惠羣體由納税信用A級拓展至B級。鼓勵將“銀税互動”同國家產業政策相結合,研究推出更有針對性、更加靈活的金融產品,優化信貸資源供給結構,支持進出口貿易和企業“走出去”,助力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以及國家重點支持領域發展。
(七)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經營發展特點,融合税務數據與多維度企業信息,藉助互聯網信息技術,研究探索搭建“互聯網+大數據+金融+税務”平台,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優化完善信貸審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貸產品風險管理機制,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順應新常態下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發展,積極創新為小微企業“雪中送炭”,對於符合授信條件的小微企業,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減少貸款期限與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週期錯配造成的資金週轉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納税守信、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較好的小微企業研發信用貸款類產品,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持。
(八)深化銀税合作領域。鼓勵税務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多領域納税服務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網點,加強在自助服務、委託服務和服務體驗方面的銀税合作。有條件的地區可選擇流量大、綜合性銀行服務網點配置自助辦税終端,為納税人提供税務、銀行一體化自助服務。
  四、加強配套機制建設
(九)加強銀税互動信息安全。銀税互動信息傳遞和接收的單位要簽訂信息保密協議,規範信息使用範圍,明確信息保密義務,共同做好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安全防護工作,確保相關涉税信息不沉澱、不外泄,有效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保障納税人合法權益。
(十)加大“銀税互動”宣傳力度。税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銀税互動”納入宣傳重點,充分依託辦税服務廳、銀行網點、服務熱線、門户網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對“銀税互動”活動和相關金融產品進行全方位宣傳,提升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對“銀税互動”的知曉度,提高市場主體的參與度和活躍度。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守信激勵的示範引領效應,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經營、依法納税的價值導向,促進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不斷擴大“銀税互動”的社會影響力。
2017年5月4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