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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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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科技部印發《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 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教科技〔2020〕2號
中文名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發佈單位
教育部、科技部
發佈文號
教科技〔2020〕2號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內容解讀

問:如何理解SCI論文及其相關指標作用?直接用於科研評價有哪些問題?
答:SCI是美國創辦的科學引文索引,是一個分類數據庫,就如同圖書館內的圖書分類卡片,通過統計論文的研究領域、方向、被引頻次,為科技工作者查閲最新文獻、跟蹤國際學術前沿、科研工作提供幫助。SCI論文相關指標直接用於科研評價,具有很大的侷限性。一是SCI的本質是文獻索引系統,並非評價系統,不能把SCI論文簡單等同於高水平論文。二是SCI論文的引用數反映的是論文受關注情況,而不能對應於創新水平和實質貢獻,高被引論文更多反映的是學術研究熱點,但並不直接説明其創新貢獻。三是論文主要是基礎研究成果的表達形式,SCI論文相關指標並不能全面反映科技創新貢獻,不適用對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工作的評價。
問:如何科學評價學術水平?
答:科學評價學術水平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需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文件中提出了三方面意見:
一是建立健全分類評價體系。不同類型的科研工作,成果的產出形式是有區別的,從評價上要解決“一刀切”問題,既不能只看論文,也不能都不看論文。文件針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國防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不同類型,提出分類評價的側重點,以及論文在其中的不同權重作用。
二是完善學術同行評價。同行評價是科研評價的通用做法,關鍵是要真正發揮同行專家作用,在評審中引導專家不簡單以SCI論文相關指標代替專業判斷,負責任地提供專業評審意見,並倡導建立評審專家評價信譽制度。
三是規範評價評審工作。對於評價評審工作,首先是要減少,大力減少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等“三評”事項。其次是要規範,評價指標、辦法要充分聽取意見,特別是科技管理部門和科研人員意見;評價方式要實行代表作評價,精簡優化申報材料,不再要求填報SCI論文相關指標;評價過程要遵循同行評價原則,對評審對象合理分組,遴選合適專家,併合理設定工作量等。
在具體工作中,高校、管理部門還要根據意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探索更適合各自特點的科學評價方式。
問: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文件對SCI論文使用提出了負面清單。包括五方面的意見:
一是改進學科和學校評估。減少對學科、學校的排名性評價,堅持分類和分領域評價。在評估中要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審慎選用SCI論文數量等量化指標,同時引導社會機構科學開展大學評估排行。
二是優化職稱(職務)評聘辦法。在職稱(職務)評聘中,要建立分類的評價指標體系,考察重點是人崗相適,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職稱(職務)評聘的直接依據,以及作為人員聘用的前置條件。
三是扭轉考核獎勵功利化傾向。學校不宜設置對院系和個人的論文指標要求,解除SCI論文相關指標與資源配置和績效獎勵的直接掛鈎關係。
四是科學設置學位授予質量標準。引導學校結合學科特點合理設置學位授予的質量標準,不宜將發表SCI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
五是樹立正確政策導向。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擔負起引領學術文化建設的責任,要有自信和定力,在輿論宣傳上不採信、不發佈以SCI論文相關指標為核心編制的排行榜等信息。
問:文件印發後,是不是代表着將來在各類評審中不再看論文了?
答:需要強調的是,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文件的出台是為扭轉當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SCI論文相關指標片面、過度、扭曲使用等現象,破除的是論文“SCI至上”,不是否定SCI,更不是反對發表論文。同時,論文是科技創新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學術交流的重要載體,我們鼓勵發表高水平、高質量,有創新價值,體現服務貢獻的學術論文,在國際學術界發出中國聲音。但在學術評價中,不能簡單以SCI論文相關指標來判斷創新水平;在各類評價活動中,要合理使用相關指標,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引導評價工作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
問:文件中,有些表述是“不得”,有些表述是“不宜”,請問有什麼區別?又有什麼考慮?
答:在文件制定過程中,我們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文字相關表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文件中,不同內容的表述方式不同,在涉及到功利化傾向方面,使用“不得”,意味着明令禁止,堅決摒棄已有做法。有些方面則考慮到我國高校的發展水平還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學科的特點和要求也不一樣,採取非剛性的要求,是為了給學校一定的政策靈活度,發揮學校的主動性。由學校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學科發展特點的具體政策。例如文件第九條中,“不宜以發表SCI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表明我們反對學校層面做硬性規定,但是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在一些基礎學科,導師和院系從科研能力培養、科研實踐訓練的角度出發,對學生提出相應要求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人才培養需要的。
問:請問下一步有哪些舉措確保文件的貫徹落實?
答:從教育部角度,一方面要求“雙一流”建設高校,特別是教育部直屬高校要根據若干意見,檢查修改相關制度文件及“雙一流”建設方案。另一方面,從行政部門本身,教育部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根據意見提出具體落實舉措。其它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教育部將通過督導等方式對各單位清理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不認真清查、拒不整改、問題嚴重的單位,要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並追究領導責任。 [2]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意見印發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1] 
教育部 科技部印發《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 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教科技〔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科技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教育部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和2018年兩院院士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破除論文“SCI至上”,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營造高校良好創新環境,加快提升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各“雙一流”建設高校,特別是教育部直屬高校要根據若干意見,檢查修改相關制度文件及“雙一流”建設方案,將相關落實情況、經驗做法梳理形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於2020年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教育部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要根據意見提出具體落實舉措,於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其他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落實過程中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報教育部。
教育部 科技部
2020年2月18日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意見全文

關於規範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為扭轉當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SCI論文相關指標片面、過度、扭曲使用等現象,規範各類評價工作中SCI論文相關指標的使用,鼓勵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引導評價工作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推動高等學校迴歸學術初心,淨化學術風氣,優化學術生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理解SCI論文及相關指標。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學引文索引)是國內外廣泛使用的科技文獻索引系統。SCI論文是發表在SCI收錄期刊上的論文,相關指標包括論文數量、被引次數、高被引論文、影響因子、ESI(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排名等,不是評價學術水平與創新貢獻的直接依據。
二、深刻認識論文“SCI至上”的影響。SCI論文相關指標已成為學術評價,以及職稱評定、績效考核、人才評價、學科評估、資源配置、學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標,使得高等學校科研工作出現了過度追求SCI論文相關指標,甚至以發表SCI論文數量、高影響因子論文、高被引論文為根本目標的異化現象,科技創新出現了價值追求扭曲、學風浮誇浮躁和急功近利等問題。
三、建立健全分類評價體系。對不同類型的科研工作應分別建立各有側重的評價路徑。對於基礎研究,論文是成果產出的主要表達形式,堅決摒棄“以刊評文”,評價重點是論文的創新水平和科學價值,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直接判斷依據;對於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評價重點是對解決生產實踐中關鍵技術問題的實際貢獻,以及帶來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現產業化應用的實際效果,不以論文作為單一評價依據。對於服務國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一般不把論文作為評價指標。
四、完善學術同行評價。組織實施部門要完善規則,引導學者在參加各類評審、評價、評估工作時遵守學術操守,負責任地提供專業評議意見,不簡單以SCI論文相關指標和國內外專家評價評語代替專業判斷,並遵守利益相關方專家迴避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可開展對評審專家的實際表現、學術判斷能力、公信力的相應評價,並建立評審專家評價信譽制度。
五、規範各類評價活動。大力減少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事項。涉及學術評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就評價指標和辦法聽取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意見。制定明確的工作流程和決策規則並在一定範圍內聽取意見和公示。實行代表作評價,精簡優化申報材料,不再要求填報SCI論文相關指標,重點闡述代表性成果的創新點和意義。評審過程應嚴謹科學,遵循同行原則,對評審對象合理分組,遴選合適專家,併合理設定工作量,保障專家有充足評審時間。
六、改進學科和學校評估。減少對學科、學校的排名性評價,堅持分類和分領域評價。對創新能力的評價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審慎選用量化指標,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評價結果減少與資源配置直接掛鈎。引導社會機構準確把握國家方針政策,科學開展大學評估排行。
七、優化職稱(職務)評聘辦法。在職稱(職務)評聘中,學校應建立與崗位特點、學科特色、研究性質相適應的評價指標,細化論文在不同崗位評聘中的作用,重點考察實際水平、發展潛力和崗位匹配度,不以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在人員聘用中,學校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
八、扭轉考核獎勵功利化傾向。學校在績效和聘期考核中,不宜對院系和個人下達SCI論文相關指標的數量要求,在資源配置時不得與SCI相關指標直接掛鈎。要取消直接依據SCI論文相關指標對個人和院系的獎勵,避免功利導向。
九、科學設置學位授予質量標準。學校應重視人才培養質量和培養過程,發揮基層院系和導師的質量把關作用,加強對學位論文的質量審核,結合學科特點等合理設置學位授予的質量標準,不宜以發表SCI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
十、樹立正確政策導向。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要按照正確的導向引領學術文化建設,不發佈SCI論文相關指標、ESI指標的排行,不採信、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SCI論文、ESI為核心指標編制的排行榜,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科研人員、學科和大學評價的標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