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鎖定
北京時間2018年9月19日,在金正恩文在寅的共同見證下,朝鮮人民武力相努光鐵韓國國防部長官宋永武在平壤百花園國賓館共同簽署《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簡稱“軍事協議”)。 [1] 
中文名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簽訂時間
2018年9月19日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簽署目的

韓朝雙方決定將積極採取實質性措施,消除朝鮮半島戰爭威脅,終結包括非武裝地帶區域在內的軍事敵對關係,把朝鮮半島建設成“永久的和平地帶”。 [1]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協議內容

朝韓基於“緩解軍事緊張、構築信任是保障永久穩固和平必備條件”的共識,為旨在實現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而簽署的《板門店宣言》從軍事層面得到切實履行,達成如下全面協議。
一、朝韓決定全面停止引發軍事緊張和衝突的海陸空所有空間的一切敵對行為。
1.雙方為了防止包括海陸空在內的所有空間發生武力衝突,將謀求多樣的對策。
對於可引發軍事衝突的所有問題,雙方將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在任何情況下不動用武力。
不會用任何方法和手段侵入和攻擊、佔領對方的管轄區域。
雙方通過啓用朝韓軍事共同委員會解決針對對方的大規模軍演問題、增強武力問題、多種形式的封鎖及妨礙航行問題、針對對方的偵查行為問題等。
《板門店宣言》規定朝韓雙方解除軍事緊張、構築信任,實現階段性裁軍。為體現宣言內容,雙方將繼續協商相關實施對策。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2.從2018年11月1日開始,停止在軍事分界線一帶針對對方的各種軍事演習
自軍事分界線5公里以內的陸地上,全面停止炮兵相關訓練和聯隊規模級別以上的野外機動訓練。
在西海南側德積島以北到北側草島以南水域、東海南側束草以北至北側通川水域等海域,終止炮擊及海上機動訓練。同時遮蓋海岸炮和艦炮的炮口和炮體、關閉炮門。
在軍事分界線西北區域上空的禁飛區內,禁止固定翼航空器的空對地制導武器等伴隨實彈射擊的戰術訓練。
3.2018年11月1日開始,將在軍事分界線上空設置針對所有機種的禁飛區,內容如下。
固定翼航空器的禁飛區是軍事分界線以東40公里、以西20公里。
旋翼航空器的禁飛區是自軍事分界線10公里以內,無人機的禁飛區是軍事分界線以東15公里、以西10公里。氣球適用25公里。
如遇救山火、陸地及海上救援、護送患者、氣象觀測、農業問題時的飛行情況,可以事先通報對方後飛行。同時對客機(含貨運機)不適用上述飛行禁區。
4.在陸海空所有空間內,不管發生什麼情況,均採取措施防止偶發性武力衝突。
為此,在陸地和海上適用:警告廣播→2次警告廣播→警告射擊→2次警告射擊→軍事措施等5個程序。在空中適用:警告溝通及信號→攔截飛行→警告射擊→軍事措施等4個程度。
雙方認可的程序將從2018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5.為了在海陸空等所有空間均不發生武力衝突,雙方啓動實時聯絡體系。雙方要通過“如果發生非正常情況,第一時間通報對方”等方式和平解決所有軍事問題。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關於落實板門店宣言中軍事領域共識的協議
二、朝韓為了讓非武裝地帶變成和平地帶,決定謀求實質性軍事對策。
1.拆除非武裝地帶1公里以內所有朝韓監控崗哨,以作為拆除所有監控崗哨的示範措施。
2.雙方決定在板門店共同警備區域實現非武裝。
3.雙方決定在非武裝地帶共同試行遺骸挖掘作業。
4.針對非武裝地帶內的歷史遺蹟的共同調查問題,雙方決定繼續研究軍事保障措施及對策。
自然景觀 自然景觀
三、為了將西海北方界線一帶變成和平水域,防止偶發性軍事衝突,保障安全的漁業活動,雙方決定製定相關軍事對策。
1.雙方再次確認2004年6月4日第二次朝韓軍事會談簽署的《防止西海海上偶發衝突協議》精神,決定全面恢復履行該協議。
2.在西海海上設置和平水域和共同漁業示範區域。
3.對進出和平水域和共同漁業區的船舶及人員提供徹底的安全保障。
4.為了保障朝韓漁民在和平水域和示範共同漁業區內的正常作業、阻斷非法作業,決定製定及施行朝韓共同巡查方案。
四、南北謀求有關南北交流合作及活躍往來必要的軍事保障對策。
1.為了從軍事層面保障南北管理區的通行、通信、通關(三通),制定相關對策。
2.為東、西海岸線鐵路及道路連接和現代化,朝韓決定謀求相應的軍事保障方案。
3.朝方船舶使用海州直航線以及通過濟州海峽問題,將由朝韓軍事共同委員會制定相關對策。
4.為共同利用漢江臨津江)河口,謀求軍事保障對策。
五、為了從軍事層面構築相互信任,雙方決定謀求多種措施。
1.雙方繼續商議朝韓軍事主管電話直通問題。
2.就朝韓軍事共同委員會的構成及運營方案,雙方將繼續展開磋商。
3.雙方徹底履行朝韓軍方簽署的所有協議,定期評價履行狀況。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及交換之日起開始生效。
1.協議可根據雙方磋商修訂或補充。
2.協議一式兩份,具備同等效力。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