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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鎖定
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禁各種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
中文名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頒佈日期
1998.04.18
頒佈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實施日期
1998.04.18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文件來源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的基本發佈信息如下:
【內容分類】工商管理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1998)10號 [1]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於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後,羣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至遲應於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要立即取締,並依法嚴肅查處。
三、堅決取締,嚴肅處理:
(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
(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
(四)採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
(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堅決而又穩妥地做好禁止傳銷經營工作。禁止傳銷經營活動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由一位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厲查處違反本通知精神從事傳銷經營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堅決取締利用傳銷或變相傳銷從事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工作;有關商業銀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傳銷的危害性,公開揭露傳銷的欺詐行為,及時曝光典型的傳銷違法案件,教育廣大羣眾提高認識,自覺抵制傳銷經營活動,並對有關部門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進展情況及時予以報道。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禁止傳銷經營工作,既要態度堅決,行動積極,又要精心組織,穩妥實施,以保持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相關文件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的通知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基本信息

【頒佈時間】1998-4-28
【法規來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

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內容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於近日發佈。《通知》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這是國務院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作出的正確決策,也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堅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為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現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充分認識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深刻理解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認識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我國目前尚處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低,羣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管理手段比較落後,還難以對傳銷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認識禁止傳銷經營活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傳銷經營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傳入我國後,由於其自身存在的種種弊端,加之目前我國尚不具備開展傳銷經營的市場環境,雖經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嚴加規範和監管,但仍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傳銷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傳銷經營已大量演變成國際社會所普遍禁止的“老鼠會”和“金字塔銷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傳銷從事種種違法活動,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要充分認識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長期以來,世界各國均對傳銷實行嚴格監管、限制或者禁止的政策。我國政府禁止傳銷經營活動,與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相符。要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切實把廣大幹部的思想統一到國務院《通知》精神上來,堅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決心。
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
國務院《通知》對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政策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盡職盡責做好有關工作。
一是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好傳銷企業的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工作。要責令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自國務院《通知》發佈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儘快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至遲於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要堅決取締,嚴肅查處。
二是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禁各種傳銷違法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禁傳銷違法行為中,應注意把握四個重點:一是經批准登記的傳銷企業在國務院《通知》發佈後繼續從事傳銷經營的行為;二是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行為;
三是假借各種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行為;
四是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等違法行為。傳銷和各種變相傳銷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在查禁傳銷違法行為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辦案程序和制度;要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要加大執法力度,堅持依法嚴懲,對構成犯罪的案件,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做好宣傳、教育和疏導工作,增強企業的守法經營意識和廣大羣眾抵制傳銷經營活動的自覺性。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禁止傳銷經營的工作
禁止傳銷經營活動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共同進行綜合治理。因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禁傳銷經營活動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緊緊依靠當地政府的領導。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開展查禁工作。查禁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向政府請示報告,爭取領導和支持。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彙報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當好參謀助手。
二是切實加強部門配合。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查禁傳銷經營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查禁傳銷經營中,要及時與公安、外經貿、税務、海關等部門和有關商業銀行溝通情況,加強協調,搞好配合,既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協助,又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三是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部署,狠抓落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禁止傳銷經營活動作為今年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一位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加強領導,建立責任制,確保落實。要相對集中使用力量,搞好內部相關職能機構的協調配合,發揮機構的整體功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要精心部署,穩妥實施,把各項工作做細做紮實,防止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會震動,努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