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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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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1982年12月3日,聯合國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正式通過的綱領,共分三個部分。聯合國宣佈1983年至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為此專門設計了象徵和平與殘疾人、健全人攜手互助的徽記。聯大在十年中將每年開會審議殘疾人問題,督促會員國建立協調中心或全國委員會調查、瞭解和評價實施《綱領》情況,聯大還成立了諮詢機構以溝通各國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各種服務。
中文名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頒佈時間
1982年12月3日
執行文件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目錄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文件內容

1982年12月3日,聯合國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正式通過《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綱領》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確定了促進推行有關傷殘預防和傷殘康復的有效措施,提出了殘疾人在殘疾預防、傷殘康復和機會平等諸方面的任務;分析了完成《綱領》各項目標的先決條件。第二部分指出造成殘疾的原因,列舉了發展中國家殘疾人的現狀和阻礙殘疾人蔘與社會的羈絆。最後一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執行《綱領》的建議,它明確説明世界行動綱領是為所有國家制訂的。要求各國政府設立協調中心或全國委員會來調查、監督下屬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完成《綱領》所規定的任務。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發展

聯合國宣佈1983年至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為此專門設計了象徵和平與殘疾人、健全人攜手互助的徽記。聯大在十年中將每年開會審議殘疾人問題,督促會員國建立協調中心或全國委員會調查、瞭解和評價實施《綱領》情況,聯大還成立了諮詢機構以溝通各國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各種服務。
正文
第一章目標、背景和概念
A.目標
1.《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宗旨是要推行有關殘疾預防和康復的有效措施,促進實現以下目標:使殘疾人得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並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説具有與全體公民同等的機會,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條件。對所有國家來講,無論其發展水平如何,這些概念所適用的範疇都是一樣的,也都同樣是刻不容緩的。
B.背景
2.世界上有五億以上的人口由於心智上、身體上或是感官上的缺陷而致殘。這些殘疾人應該享有同其他人一樣的權利、同等的機會。但是往往由於社會上一些物質的和社會的阻礙,使殘疾人無法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因而他們的生活就處於不利地位。
3.對殘疾人的狀況的分析,必須根據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和不同的文化具體進行。但無論在什麼地方,處理致殘後的種種後果的最終責任,都要由各國政府來承擔。政府應該擔當領導責任,促使人民認識到,讓殘疾人蔘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每個個人和整個社會都能得到好處。政府還應保證,那些因重殘而確實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機會取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組織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來協助政府,可以提出殘疾人的各種需求,可以建議適當的解決方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務來輔助政府所進行的各種服務。
4.只要採取種種措施來克服營養不良、環境污染、衞生條件惡劣、產前產後照料不周、水媒疾病和各種事故,許多殘疾是可以預防的。
5.在許多國家,實現世界行動綱領宗旨所規定的各項目標的先決條件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向全體人民提供廣泛的人道主義服務、重新分配資源和收入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不採取有效的行動,殘疾人問題所產生的後果將會對發展造成更多的障礙。因此,各國在擬定總體發展規劃時,應該包括種種刻不容緩的措施,預防殘疾的形成,促進殘疾人的康復,並使殘疾人得以享有機會平等,這是至關重要的。
C.定義
6.世界衞生組織根據衞生工作的經驗,對缺陷、殘疾和障礙三者區分如下:
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或功能的任何異常或喪失。
殘疾:是指由於缺陷而缺乏作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正常活動的能力。
障礙:是指一個人,由於缺陷或殘疾,而處於某種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礙該人發揮按其年齡、性別、社會與文化等因素應能發揮的正常作用。
7.因此,障礙的有無及程度是由殘疾人與其生活環境之間的關係所決定的。當殘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質或社會方面的阻礙,不能利用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種社會系統時,就產生了障礙。因此,障礙是指與其他人平等參加社會生活的機會的喪失或是這種機會受到限制。
8.殘疾人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性質的羣體,包括精神病者,智力遲鈍者,視覺、聽覺和言語方面受損者,行動能力受限者和"內科殘疾"者等。
9.本綱領所提出的與行動有關的術 語:殘疾預防、康復和機會平等,其定義都是根據上述觀點作出的。
10.殘疾預防旨在預防出現心智、身體和感官缺陷的各項措施(即一級預防);或在出現缺陷後,防止它造成不良後果。
11.康復是指有既定目標並且時間有限的一段過程,這一過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體上、參與社會生活的功能上都能達到最佳狀態,這樣就為其生活的改善提供了自身的條件。康復包括為補償某一喪失或削弱的功能所採取的各種措施(例如採用輔助器械),也包括有助於使他們適應或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措施。
12.機會平等是指要使整個社會體系能為人人所利用,諸如物質和文化環境、住房和交通、社會服務和保健服務、教育和就業及包括體育運動和娛樂設施在內的文化和社會生活。
D.殘疾預防
13.殘疾預防戰略對於減少缺陷和殘疾的出現極為重要。
14.應該採取措施及早發現缺陷的症狀,立即進行治療或補救,這樣就可以預防殘疾,或者至少大為減輕殘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殘疾。
E.康復
15.康復一般包括下列幾種服務:
(a)及早發現、診斷與處理;
(b)醫療護理;
(c)社會、心理和其他方面的諮詢和協助;
(d)進行自理訓練,包括行動、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併為聽覺、視覺受損者和弱智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
(e)提供輔助器械、行動工具及其他設備;
(f)專門教育服務;
(g)職業技能訓練(包括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公開招聘的和保護性的就業安置;
(h)後續工作。
16.在一切康復工作中,要強調殘疾人所具備能力的一面,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和尊嚴。
17.殘疾人的家庭和社區康復工作的重要環節,應該對為這一目的工作的家庭和社區組織給予協助。
18.對殘疾人的各項服務應儘可能在社會現有的社會、衞生、教育和勞動體制範圍內解決。這包括各級醫療保健;小學、中學和高等教育;職業培訓和就業安置綜合方案;以及各項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措施。康復工作應在自然的環境中進行,輔之以社區康復服務和專門的康復機構。
19.各項康復方案應使殘疾人可以參加設計和組織他們本人和家庭認為必要的各種服務。
20.應儘可能把康復服務納入其他服務工作,並使殘疾人更易得到這些服務。
F.機會平等
21.要達到"充分參與和平等"的目標,僅靠着眼於殘疾人的康復措施是不夠的。事實表明:決定殘疾對於一個人日常生活影響的主要因素是環境。如果一個人失去了獲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機會,而這些機會對於社會其他人卻是人人有份的,那就構成了障礙。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住房、經濟和人身保障、參加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宗教活動、親密關係和性關係、享用公共設施、行動自由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方式。
22.社會一般來講僅僅適合於那些身心完好無損的人。但是必須認識到,儘管有了各種殘疾預防的措施,總還會有許多人有缺陷、有殘疾。因此,社會有必要認清和消除妨礙這些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各種障礙。各國政府有責任保證有殘疾公民也分享到發展計劃所帶來的好處。每個社會的綜合規劃和行政結構中都應包括為此目的而制訂的各種措施。
23.任何單位都應吸收殘疾人。這包括各級公共機構、非政府組織、公司。
24.對於患 有永久性殘疾需要社區支助性服務以及輔助器械和設備才能在家裏和社區裏過正常生活的人,應使他們能夠獲得這種服務和設備。
25.殘疾人與健全人權利平等的原則是指每個人的需求都同等重要,社會規劃必須以這些需求為基礎,所有資源必須以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參與機會的方式加以使用。有關殘疾人問題的政策應確保殘疾人可享用所有的社會服務。
26.既然殘疾人享有平等權利,他們也承擔同等義務,他們有義務參加社會建設。社會應該充分調動他們的才能投入社會變革,而不是提前給他們退休金或資助。
27.社會對殘疾人的態度可能是殘疾人蔘與社會和取得平等權益的最大障礙。我們看殘疾人,應該着重看殘疾人所具備的能力,而不是他們的殘疾。
28.在世界各地,殘疾人已經着手組織起來,呼籲自己的權益。殘疾人組織對於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必須給予大力支持。
29.心智殘障的人現已開始要求表達他們自己的意見,堅持他們有權參加決策和討論。這種發展應受到鼓勵。
30.應該尋求所有大眾宣傳媒介的合作,針對公眾及殘疾人本身進行宣傳,以促進對殘疾人權益的理解,避免加深傳統陳腐觀念及偏見。
G.聯合國系統所持概念
31.聯合國憲章中,對和平原則的重申、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信念、對人的尊嚴與價值和促進社會正義,被賦予了頭等重要的意義。
32.《世界人權宣言》聲明,人人享有下列權利:婚姻權;財產所有權;平等享用公用設施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並有權行使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國際人權公約》、《弱智人權利宣言》和《殘疾人權利宣言》也都明確表達了這些原則。
33.《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聲明,有必要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並保證他的福利和康復,以及每個人都有權並有機會參加勞動。
34.聯合國秘書處內部設有幾個機構負責與上述概念和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工作。
35.聯合國的其他組織和方案也採取了與發展有關的種種手段,這些手段對於執行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具有重大意義。
36.參與促進、支持和實際工作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在殘疾預防、殘疾人教育、職業培訓、就業安置等方案中,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專門的知識,可供會員國參考。
第二章當前情況
A.概述
37.現在全世界殘疾人估測數字為5億。在許多國家裏,每10個人中至少有一個殘疾,至少有25%的人因與殘疾人有關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38.造成缺陷的原因,世界各地不同,殘疾的普遍程度和殘疾造成的後果也各有不同。造成這些差別的原因,在於社會經濟條件不同,也在於各個社會對其成員提供的福利不同。
39.除極少數例外情況,殘疾人到處都碰到物質、文化和社會方面的障礙,妨礙他們的生活。
40.眾多因素造成殘疾人數日益增多並把殘疾人排擠到社會的邊緣。
41.殘疾與貧困有着明顯的關係。家裏有殘疾人,往往對家庭有限的資源造成沉重的負擔,並且產生精神壓力,因而使得這個家庭更為貧困。這些因素所產生的綜合影響,使得社會最貧困階層中殘疾人數的比例特別高。
42.現有的知識和技能能夠預防許多缺陷和殘疾的產生,能夠協助殘疾人克服或儘量減輕殘疾,也能使各國消除把殘疾人排除正常生活之外的種種障礙。
一、發展中國家的殘疾人問題
43.發展中國家的殘疾人問題需要給予特別重視。其中有些國家殘疾人所佔人口比例估計高達20%,如果算上家屬和親屬,就有50%的人受到殘疾的不利影響。
44.在這類國家中,殘疾人問題由於人口激增而變得更加複雜,迫切需要幫助這些國家制訂人口政策、防止殘疾人口的增加,並且努力對已經有殘疾的人進行康復並提供服務。
二、特殊羣體
45.殘疾造成的後果對婦女的危害特別大,在許多國家中,婦女在社會、文化和經濟方面已處於不利地位,再加上殘疾,她們參與社會生活就更困難了。
46.許多兒童由於有了缺陷而無法獲得正常的成長,如果家庭和社會對待他們的態度和行為不恰當,就會使情況更加嚴重。
47.在大多數國家,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有些國家中,三分之二的殘疾人是上了年紀的。
48.由於犯罪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受害者研究"的問世,人們現在才逐步看清,造成永久性或暫時性殘疾的罪行對受害者傷害的嚴重程度。
49.受到酷刑迫害而致殘疾的人,是又一類殘疾人。
50.由於人為的災難,當今世界上有1000多萬人淪為難民。其中許多人由於遭受迫害、暴力和各種危險而致殘疾。
51.在國外做工的人,由於環境的改變、對移居國的語言缺乏瞭解、偏見和歧視、缺乏職業培訓和生活條件,他們面臨重重障礙。
52.預防缺陷的活動正在日益增多,例如:改善衞生、教育和營養條件,改進食品供應和婦幼保健;提供有關遺傳和產前保健的諮詢服務;免疫、控制疾病與感染;預防事故;改善環境。
53.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還有待於通過定期健康檢查(特別是對孕婦、嬰幼兒)以建立及早發現和預防缺陷的制度。
54.1981年11月12日《關於殘疾預防的里茲堡宣言》和國際上一些科學家、醫生、衞生行政人員和政治家呼籲,注意殘疾預防的實際措施。
55.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實行預防缺陷和保證缺陷不致發展成為更為嚴重的殘疾方案,要比以後不得不照料殘疾人,使社會付出的代價小得多。
C.康復
56.康復服務往往是通過專門機構提供的。但是現在有一種越來越強的趨勢,即更加強調把各種服務歸併到一般公共設施中去。
57.被稱之為康復的活動,無論是其內容 還是精神都在不斷變化之中。現在,在提供合格的醫療、社會和教學服務的同時,也使家庭和社區能夠支持其殘疾成員所作的努力,以使他們能在正常的社會環境中克服對其能力的不利影響。
58.許多殘疾人需要輔助器械。
59.許多人只需要簡單的器械以便利自己行動、交往和日常生活。現在越來越注意設計更簡單、便宜的器械,採用更適合國情的當地生產方法,使產品更適合多數殘疾人,並且更容易得到。
D.機會平等
60.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的各項權利可以主要通過各種政治和社會行動獲得。
61. 許多國家已經採取了重要步驟來消除或減少殘疾人充分參與的障礙,制定了法規,以保證殘疾人有求學、就業和利用各項社會設施的權利和機會。
62.殘疾人往往帶頭使人們進一步理解機會平等的過程。他們自己倡導了把殘疾人融合到社會中去。 
63.儘管作了這些努力,但在大多數國家中,殘疾人取得平等機會和參與社會的程度仍然遠遠不能令人滿意。
一、教育
64.至少10%的兒童有殘疾。他們與正常兒童同樣有受教育的權利,他們需要積極的對策和專門的服務。然而,在發展中國家,大多數殘疾兒童沒有得到專門服務,也沒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65.各國情況千差萬別,有些國家殘疾人的教育水平很高,有些國家這類設施很有限或根本不存在。
66.目前一般對殘疾人的潛力還缺乏認識。而且往往沒有涉及他們需求的法律規定,師資和設備也都不足。
67.在特殊教育領域,已經有了重要的創新發展,教學技術也有了顯著進展,因此殘疾人的教育應可取得更大的成績。
68.這些進展關係到及早發現、評估和干預以及在各種環境中特殊教育方案,以便除需要非常專注以外的其他許多殘疾兒童可以在普通學校環境中就讀。
二、就業
69.只要有適當的評估、訓練和安置,絕大多數殘疾人都能按照現行的工作標準從事多種工作,但是實際情況仍然是殘疾人通常首先被解僱,最後被錄用。許多國家制訂了各種方案並採取了各種措施為殘疾人創造工作機會,包括受保護的生產車間、受保護的場地、指定的工作職位、為殘疾人規定的保障名額、對培訓並僱用殘疾工人的僱主給予補貼以及由殘疾人建立和為殘疾人建立的合作社等。
70.許多殘疾人住在農村地區,隨着農業變得更加機械化和商業化,殘疾人要就業就更加困難了。住在城市貧民窟的許多殘疾人被迫無所事事,只得依賴別人;另一些則甚至不得不靠乞討為生。
三、社會問題
71.充分參與社會的的基本單位----家庭、社會羣體和社區----的各種活動是人生的基本要求。《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了這種參與的機會 平等的權利,因而人人都應能享有這種權利,包括殘疾人在內。
72.各種不正確的態度和行為往往使殘疾人被排斥於社會和文化生活之外。
73.人們往往認識不到殘疾人蔘加正常社會生活的潛在力量,因此未能幫助殘疾人與其他社會羣體融為一體。
74.由於這些障礙,殘疾人往往很難或無法與他人建立密切的和親密的關係,即使沒有功能方面的限制,也往往無法結婚。
75.不少殘疾人不但被排斥於其社區的正常社會生活之外,而且實際上是被拘囿於安養機構之中。
76.許多殘疾人之所以不能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是由於諸如門口過於狹窄,輪椅不能通過;建築物、公共汽車、火車和飛機的台階無法登上;電話和電燈開關夠不着;衞生設備無法使用。其他障礙也同樣可把他們排除在外,諸如聽覺有缺陷者無法與人交流;視覺有缺陷者無法閲讀書籍。這類障礙是由於無知和缺乏關心造成的;儘管其中多數障礙只要通過仔細規劃,花費不大的代價就可以避免,但卻仍然存在。
77.殘疾預防、康復以及使殘疾人融入社會的現有各種服務、設施和社會行動,是與政府和社會是否願意並且依據能力向條件不利的羣體分配資源、收入和服務密切相關的。
E.殘疾人問題與國際經濟新秩序
78.根據國際經濟新秩序設想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的資源和技術轉讓,以及旨在加強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其他規定,如果能得到實行,將會有利於這些國家包括殘疾人在內的人民。
79.《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指出,應特別努力使殘疾人蔘與發展過程,因此有必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殘疾預防、康復和機會平等方面的工作。為此目的而採取的積極行動,是為促進發展而調動所有人力資源這一總任務的一部分。
F. 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結果
80.只要使營養、教育、住房、衞生條件和初級保健諸方面的努力能夠取得成功,預防缺陷和醫治傷殘的工作就大有希望。
81.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增加了殘疾人蔘與社會的困難。
第三章執行《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的意見
A.導言
82.《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旨在促進採取有效措施,以進行殘疾人預防、康復並實現有關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及取得"平等"的各項目標。應當認識到,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本身就會因為動員了全部人力資源和全體人民的充分參與而對社會發展進程作出貢獻。
83.殘疾人的狀況與整個國家的全面發展密切相關。
84.要實現這些目標,要求有一個多部門、多學科的全球性戰略,採取聯合的和協調一致的有關政策和行動,使殘疾人獲得平等的機會,有效的康復服務及殘疾預防措施。
85.《世界行動綱領》的進一步修訂,其實施應向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諮詢。為此,應盡力鼓勵在地方、國家、地域和國際各級建立殘疾人組織。他們由本身經驗而掌握的專門知識,對規劃殘疾人方案和服務工作,可以作出相當大的貢獻。
B.國家行動
86.世界行動綱領是為所有國家所制訂的。但是,執行這個綱領的期限以及所選擇的優先執行 項目各國有所不同。
87.執行本節所建議各項措施的最終責任應由各國政府承擔,也要號召地方當局和其他公私部門的機構一起來執行《世界行動綱領》中所載的各項國家性措施。
88.會員國應迅速開始實行各項國家長期計劃,以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此類計劃應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政策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
89.有關殘疾人的事項應該在適當的總體範圍內處理,而不應分別處理。政府各部和公私部門的其他機構,都應對它主管或所在部門職權範圍內有關殘疾人的問題負責。各國政府應設立協調中心〈如全國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來調查和監督各部、政府其他機構和非政府組織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活動。所設機構應由所有有關方面包括殘疾人的組織共同參加。這種機構應能接觸到最高決策人。
90.為了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會員國必須:
(a)規劃、組織各級活動,併為各級活動提供資金;
(b)通過立法,為達到各項目標所採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礎和權威;
(c)通過消除充分參與的障礙來保證各種機會;
(d)通過對殘疾人給予社會、營養、醫療、教育和職業各方面的協助和輔助器械來提供康復服務;
(e)成立或動員有關公私組織;
(f)支持建立和發展殘疾人組織;
(g)編寫有關世界行動綱領各項議題的資料,並散發給各界人士,包括殘疾人及其家屬;
(h)促進公眾教育以保證人們對世界行動綱領有廣泛瞭解;
(i)促進對世界行動綱領有關事項的研究;
(j)促進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合作;
(k)促進殘疾人用其組織參加有關世界行動綱領的決策。
一、殘疾人蔘與決策
91.會員國應增加對殘疾人組織的支助,幫助他們組織起來協調一致,以代表殘疾人的利益並提出他們所關心的問題。
92.會員國應積極尋求並盡一切可能鼓勵由殘疾人組成的或代表殘疾人的組織的發展。
93.會員國應與這類組織建立直接聯繫,並開闢渠道,使它們能在具有切身利害關係的一切領域影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會員國應為此目的給予殘疾人組織以必要的財力支持。
94.各級組織和其他機構應確保殘疾人能夠最充分地參與其活動。
二、缺陷、殘疾和障礙的預防
95.會員國應對預防缺陷和殘疾採取適當措施並確保有關知識和技術的傳播。
96.要訂立社會各級的殘疾人預防協調方案。
三、康復
97.會員國應制訂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目標必不可少的殘疾人康復服務並保證其切實執行。
98.鼓勵會員為全體人民提供必要的保健及有關服務,以消除或減輕缺陷的致殘的惡果。
99.上述服務包括提供必要的社會、營養、保健和職業方面的服務,使殘疾人的機能能夠達到最佳狀態。
100.會員國應保證,必須使殘疾人能得到適合當地情況的器械和設備,還要保證後續維修和過時器械的更換。
101.必須保證需要利用此類設備的殘疾人有購買和學習使用這些設備的經濟來源和實際機會。阻礙從其他國家獲得本國不能製造的現成輔助器械和材料的進口關税及其他手續應予以廢除。十分重要的是支持在當地生產適合該地技術、社會和經濟情況的輔助器械。
102.為了促進當地生產和發展輔助器械,會員國應考慮建立負有支持這種發展責任的全國中心。
103.鼓勵會員國在其總的社會服務系統裏,有為殘疾人提供諮詢和處理殘疾人問題所必需的合格人材。
104.當總的社會服務系統的能力不足以滿足這種需要時,可以提供特殊的服務。
105.鼓勵會員國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確保生活在農村、城市貧民窟的殘疾人都能得到必要的服務並能充分利用這些服務。
106.殘疾人不應與他們的家庭和社區隔離。會員國應該保證服務按照需要公平分配到所有人和所有地理區域。
107.許多國家顯然忽視了對精神病患者的醫療保健和社會服務。在精神病患者得到精神病專科治療的同時,還應為本人及家屬提供社會支助和指導。
四、機會平等
(a)立法
108.會員國應承擔責任,確保殘疾人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機會。
109.會員國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殘疾人的任何歧視。
110.各國在起草國家人權立法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對殘疾人行使公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產生不利影響。
111.會員國應注意殘疾人受教育、工作、獲得社會保障等具體權利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
(b)物質環境
112.會員國應致力使各類殘疾人都能享用物質環境。
113.會員國應制定政策,確保在規劃住區環境時,注意到便於殘疾人利用的問題。
114.鼓勵會員國制定政策確保殘疾人能夠進出和享用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築和設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此外,還應採取措施,鼓勵在可行的情況下,便利殘疾人進出現有公共建築和設施、住房和交通工具,特別要利用翻修改建工作的機會照顧到這點。
115.會員國應鼓勵提供支助性服務,使殘疾人可以在社會盡可能地獨立生活。
(c)收入保障和社會保障
116.各會員國均應努力在本國的法規制度中,將世界行動綱領關於社會保障問題的總目標和分項目標的各項條款包括進去。
117.會員國確保殘疾人有平等機會獲得一切形式的收入、收入保障和社會保障。這一過程應以與該會員國的經濟制度和發展程度相符的形式進行。
118.如果有全民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和其他這類制度存在,應該對這些制度進行檢查,以確保向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足夠的福利以及殘疾預防、康復和機會平等的服務。
119.應該作出方便可行的安排,使殘疾人及其家屬能夠通過公正無私的聽訊,對有關其權利和福利的決定提出申訴。
(d)教育和培訓
120.會員國應制定政策,確認殘疾人有權與其他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殘疾人的教育應儘可能納入普通學校系統,教育當局應負起殘疾人教育的職責,有關義務教育的法規應適用於有各種殘疾包括最嚴重殘疾的兒童。
121.會員國應在有關入學年齡、升級以及酌情對考試程序的規定用於殘疾人時考慮增加其靈活性。
122.發展對殘疾兒童和成人教育服務均應符合基本標準。
123.把殘疾兒童納入普遍教育系統的工作,需要所有有關方面共同進行規劃。
124.如果普通學校系統的設施不適合某些殘疾兒童,這些兒童應在特殊學校就讀。
125.各項教育過程中,殘疾兒童的父母的關心、參與是極其重要的。應向其父母提供必要支助,使他們為殘疾子女提供儘可能正常的家庭環境。
126.會員國應為殘疾人蔘加成人教育計劃提供方便。
127.正規成人教育班的設施如不能滿足某些殘疾人的需求時,有必要提供特別班或訓練中心。會員國應給予殘疾人有可能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e)就業
128.會員國應制定政策並設立各項服務的支助性機構,以保證城鄉殘疾人都能有平等的機會,從事生產性的有酬工作。
129.會員國通過各種措施,扶持殘疾人蔘加勞動,諸如:給予獎勵的保障名額辦法,保留的或指派的職位,給殘疾人小型企業和合作企業提供貸款或贈款,給僱用殘疾人的企業減税、獨家承辦合同或優先生產權、合同優待或其他技術、財政援助等。會員國應支持發展輔助器械,並使殘疾人容易得到工作所需的輔助器械和援助。
130.但是,無論這些政策還是支助性機構都不應使勞動市場的就業機會受到限制。
131.政府、僱主組織工人組織應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互相合作,擬定共同的戰略和共同的行動,以保證殘疾人能有較好的就業機會。
132.這些服務應包括:職業評估及指導、職業培訓、就業安置和後續工作,應該為那些有特殊需求或有特別嚴重障礙而不能適應競爭性就業要求的殘疾人提供受保護的職業。這種辦法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車間、居家工作、自營職業以及在競爭性工作中受保護條件下僱用少數有嚴重殘疾的人。
133.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作為僱主時,應促進殘疾人在公營部門中的就業。各項法律和規章不應為殘疾人就業造成障礙。
(f)娛樂活動
134.會員國應保證殘疾人能夠與其他公民有同等機會進行娛樂活動。這包括能夠使用飯館、電影院、劇院、圖書館等以及度假地、運動場、旅館、海灘和其他娛樂場所。會員國應採取行動消除達到這種效果的一切障礙。
(g)文化
135.會員國確保殘疾人有機會充分發揮他們創造性的、藝術上的和智慧方面的潛力,這不僅是為了他們本身的利益而且也是為了造福社會 。為此目的,應確保他們享有文化活動。必要時,應作出特別安排,滿足心智或感官受損者的需求,如聾人助聽器、盲人點字印刷書籍和盒式錄音帶以及適應個人智力的閲讀材料等。文化活動的領域包括舞蹈、音樂、文學、戲劇和造形藝術等。
(h)宗教
136.應採取措施確保殘疾人有機會充分參與社會現有的宗教活動。
(i)體育運動
137.體育運動對殘疾人的重要性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會員國應鼓勵殘疾人的一切形式的體育運動,特別是通過提供適當的設施和組織好這些活動。
五、社區行動
138.會員國應特別優先考慮向地方社區提供信息資料、培訓和資金,以幫助發展旨在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目標的各項方案。
139.應做出安排以鼓勵和促進地方社區相互間的合作以及信息經驗的交流。
140.重要的是應發動地方政府機關、機構及社區組織諸如公民團體、工會、婦女組織、消費者組織、服務團體、宗教團體、政黨和家長會等積極參加。在殘疾人組織可以有影響的各社區,都可指定一個適當機構作為籌措資金和開展活動的交流協調中心。
六、工作人員培訓
141.負責發展和提供為殘疾人服務的當局應注意有關工作人員的事宜,特別是他們的徵聘和培訓。
142.培訓社區工作人員從事早期發現缺陷、提供初步協助、把患 者轉送到適當醫療單位就診和進行後續工作十分重要,培訓轉診中心的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也很重要。應把上述工作納入有關部門,諸如初級保健、學校和社區發展方案。
143.有關殘疾人的服務工作如要普及到日益增多的尚未得到服務的人,就必須由當地社區的各醫療衞生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來提供。他們還需要專門的指導和培訓,如為殘疾人及其家屬採用的簡單的康復措施和技術。
144.會員國應保證社區工作人員,除了專門的知識和技能以外,接受有關殘疾人的社會需求的營養、醫療、教育和職業需求的綜合知識。社區工作人員獲得了必要的訓練和指導,就可以向殘疾人提供所需的大部分服務,並且是解決人手不足問題的寶貴財富。應特別強調,已經在社區其他有關方面工作的人員,須增長知識,提高能力和擴大責任,這些包括:教師、社會工作人員、志願者、專業性的輔助保健人員、行政人員、政府規劃人員、社區領導人。
145.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訓方面是大有可為的,應儘可能在需要此種特殊教育的國家內進行培訓。
146.把殘疾人教育納入普通教育系統,其成功先決條件是對普通教師和特教教師提供適當的教學培訓方案。
147.培訓特教教師時,必須使業務面儘量寬一些,因為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特教教師要獨立負責教許多課程。
七、宣傳和公眾教育
148.會員國應對殘疾人的權利、貢獻和有待滿足的需求的全面公共宣傳方案予以鼓勵,方案應能接觸到所有有關人士和一般羣眾。
149.應與殘疾人組織磋商擬訂指導方針,鼓勵新聞媒介從事敏鋭和確切的報道,在無線電、電視、電影、攝影和印刷品中對殘疾人問題和殘疾人均能有正確的描寫和報道。
150.政府當局有責任對其宣傳工作加以調整,使它普及到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每一個人。這不僅用於殘疾人問題的宣傳,而且也適用於有關公民權益和義務的宣傳。
151.公共宣傳方案的設計,應確保最中肯的信息資料能普及到各階層的人。除一般的傳播媒介和其他正常交流渠道以外,還應注意:
(1)編寫專門材料,使殘疾人及其家屬瞭解他們應享的權利、福利和服務以及需要採取什麼步驟糾正制度中的錯誤和弊端。這些材料應以適當的形式提供,以便視覺、聽覺和其他交往方面有困難的人們能夠使用和理解;
(2)編寫專門材料,供那些通過正常交流渠道難以達到的羣體使用;
(3)編寫圖片資料、視聽材料和制訂指導原則,供在偏僻地區工作和通過正常交流形式效果不大的社區工作人員使用。
152.會員國應確保殘疾人、殘疾人家屬以及專業人員能夠獲得關於方案和服務、立法、康復及安養機構、專門知識、輔助器械和器材的最新信息。
153.負責公眾教育的當局,應確保系統介紹殘疾人問題的真實情況及其後果和有關殘疾預防、殘疾康復和殘疾人機會平等的情況。
154.在關於公共宣傳方面,應給予殘疾人及其組織同等的參與機會、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的培訓,使他們可以自由地表達他們的觀點。
C.國際行動
一、概述
155.經大會通過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包括一項長期的國際計劃;這項計劃是根據與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和機關、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殘疾人的組織和為殘疾人工作的組織廣泛協商的結果制訂的。如果能在各級保持密切合作,那麼實現本綱領各項目標的努力就會取得更快、更有效和更經濟的進展。
156.鑑於聯合國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在殘疾預防、殘疾康復和殘疾人機會平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指定該中心為協調 中心,負責協調和監督世界行動綱領的實施,包括對綱領的審查和評價。
157.聯合國大會為國際殘疾人年設立的信託基金應用來滿足發展中國家和殘疾人組織的援助要求,用來促進世界行動綱領的實施。
158.一般而言,需要增加給予發展中國家實施世界行動綱領目標的資源。應鼓勵各國政府和私人的自願捐款。
159.行政協調委員會應考慮世界行動綱領對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的影響,應利用現有途徑繼續進行聯絡工作並協調政策行動。
160.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應該協同努力以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的各項目標。
161.敦促所有國際組織和機構與殘疾人組成的或代表殘疾人的組織進行合作,並給予協助。
二、人權
162.為實現國際殘疾人年的主題----"充分參與和平等"強烈敦促聯合國系統在其所有設施內消除障礙,確保殘疾人可以充分與人溝通;並採取積極行動計劃,其中包括關於鼓勵整個聯合國系統僱用殘疾人的行政政策和辦法。
163.在考慮殘疾人的權利時,應優先運用聯合國各項公約及其他文件以及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保護所有人權利的公約和文件。
164.聯合國系統的有關負責編擬和執行可能對殘疾人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國際協議、公約及其他文件的組織和機關,應確保這類文件充分考慮到殘疾人狀況。
165.《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在這些公約條款的執行情況報告中,應適當注意公約的規定對殘疾人是否適用,都應適當注意公約締約國的報告中這一方面的情況。
166.可能存在某些特殊情況,阻礙殘疾人行使公認為人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能力。聯合國有關部門應對這一情況進行研究。
167.處理殘疾人問題的全國委員會或類似協調機關也應對這個問題加以注意。
168.人權委員 會應審議明顯侵害基本人權的行為,以期採取相應的措施。
169.應繼續研討實現國際合作以使人人包括殘疾人在內,得享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的方法。
三、技術和經濟合作
(a)地域間援助
170.發展中國家在調動足夠的資源來滿足他們的殘疾人和千百萬條件不利的人的需求方面越來越困難。因此,國際社會應根據上面第82、83兩條,支持這些國家本身作出的努力 ,大大增加流向發展中國家的資源。
171.所有同制訂關係到殘疾人的方案有關各方,都應作出更大努力,使本國政府瞭解從這些國際機構究竟可以得到什麼支持。
172.關於殘疾人預防和康復方面的發展中國家技術合作和技術援助問題世界專家討論會制訂了《維也納積極行動計劃》,這一行動可以作為世界行動綱領範圍內進行技術合作的指導方針。
173.聯合國系統內的一些組織,應與各國政府一道,探討怎樣才能給不同部門中現有的和規劃中的項目增加一些照顧殘疾人特殊需求和殘疾預防的內容。
174.應鼓勵有關的所有國際組織,確保優先考慮會員國提出的協助他們按照其本國的優先次序進行殘疾預防、康復和機會平等的工作的要求。
175.在爭取與各國政府合作以更好地為滿足殘疾人的需求服務的過程中,聯合國各組織以及雙邊機構和私人機構都應緊密協調其投入,以有效地促進既定目標的實現。
176.鑑於聯合國大多數有關組織均已有具體責任,它們之間應有明確的責任分工,以響應聯合國殘疾人年和世界行動綱領提出的要求。
(b)地域性的和雙邊的援助
177.聯合國各地域委員會和其他地域性機構應促進發展中國家間技術合作領域的活動,應促進殘疾人組織的發展。
178.應鼓勵會員國與地域性機構和委員會合作,與殘疾人組織和有關國際組織磋商,建立地域性或下一級機構、辦事處,以增進殘疾人的福利。
179.捐助國應在自己雙邊和多邊技術援助方案範圍內,盡力解決如何滿足會員國提出的關於殘疾預防、康復和機會平等方面的援助要求。
四、宣傳和公眾教育
180.聯合國應不斷開展活動,以加深公眾對世界行動綱領各項目標的瞭解。
181.參與同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各個項目和方案工作所有機構,應不斷努力從事對公眾的宣傳工作。
182.聯合國應在各有關專門機構合作下,利用多種傳播媒介向傳統媒介接觸不到的人和不習慣使用這種媒 介的人傳達信息。
183.國際組織應協助全國性機構和社區機構,通過提出課程設置建議和提供教材及有關世界行動綱領各項目標的背景資料,來制訂各項公眾教育方案。
D.研究
184.需要對有關殘疾人問題的社會文化問題進行研究,以提出適合人生環境現實情況的辦法。
185.會員國應制訂一項研究方案,研究缺陷和殘疾原因、種類和發生率,研究殘疾人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研究用於處理這些事項的現有資源狀況及其有效程度。
186.特別重要的是研究影響殘疾人及其家屬生活的社會、經濟、參與問題以及社會處理這些問題的方式。
187.還需要鼓勵研製供殘疾人使用的輔助器械和設備。
18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應注意國際上研究殘疾及與此有關問題的發展趨勢,重點是對世界行動綱領所建議的一切形式的行動都開闢創新的途徑。
189.聯合國應鼓勵並協助旨在提高對世界行動綱領所涉及問題的認識的研究項目。
190.聯合國的各地域委員會及其他地域性機構應將研究活動列入其行動計劃,以協助各國政府執行世界的行動綱領。
191.目前有必要制訂各種方案,用醫學、心理和社會方面的措施以減輕殘疾人適應社會能力欠缺的問題。
192.諸多領域的研究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中國家都有價值。
193.應當鼓勵醫療保健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對殘疾人進行研究並收集有關資料。
E.監測和評價
194.應當定期對有關殘疾人的狀況作出評估,並建立基準來衡量進展情況。
195.聯合國系統應定期對執行世界綱領的進展情況作出判定性的評價,並應與會員國磋商共同選定適當的評價指標。
196.應要求各地域委員會履行監測和評價的職責,以有助於在國際範圍進行的全球性評估。
197.在國家一級,應定期對有關殘疾人的各種方 案作出評價。
198.敦促聯合國統計處與聯合國其他部門、各專門機構和各地域委員會一起,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擬訂出切實可行的數據收集制度。
199.在這一廣泛工作中,聯合國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在聯合國統計處的支持下,應起主要作用。
200.秘書長應就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增加僱用殘疾人並使它們的設施和信息資料能更多地為殘疾人利用的情況,定期作出報告。
201.根據定期評價的結果和世界經濟及社會形勢的發展,有必要定期修訂世界行動綱領。這種修訂應每五年進行一次,第一次修訂於1987年進行,以秘書長向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提交的報告為根據。這種審查活動並應成為《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審查和評價過程的一種投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