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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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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是教育部於1984年8月8日發佈的關於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指導文件。
中文名
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
發文機構
教育部
發文字號
[84]教研字026號
發文時間
1984年8月8日

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文件發佈

1984年8月8日,教育部發出通知,在22所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併發出《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 [1] 

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文件全文

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
[84]教研字026號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加強研究生培養和管理工作,為國家培養數量較多、質量較高的博士生和碩士生,決定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
二、試辦研究生院的條件:
在全國重點高等院校中,學科、專業比較齊全,科學研究基礎較好;有較多能夠指導博士生和碩士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有多年培養研究生工作的經驗,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有供博士生、碩士生使用的專業實驗室,並配有必需的實驗設備和測試手段。圖書資料比較齊全。
三、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長領導下具有相對獨立職能的研究生教學行政管理機構,應有單獨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預算。
研究生院建立後,統一領導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有權召集學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各有關處長、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指導教師會議,佈置和檢查研究生工作。招收研究生的系(所)要加強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領導。
四、研究生院的組織機構:
1.研究生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至二人,院長由相當於高等院校校(院)長一級的專家擔任。
2.研究生院可根據招生、培養、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學位等項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簡原則,設置必要的機構。系(所)是管理研究生的基層單位,也要建立相應的管理研究生機構,或配專職研究生管理人員。
3.研究生院的後勤工作由學校統一管理,不另設機構。研究生應有必要的專用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圖書資料,一般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與本科生共同使用。
五、研究生院的職責:
1.研究制訂研究生培養的長遠規劃;制訂年度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工作。
2.組織制訂培養研究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批各專業培養方案;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積極改善研究生論文工作的條件。
3.組織領導研究生馬克思主義理論課教學和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強管理機構的建設,統一管理研究生的學籍。
5.嚴格遴選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加強導師隊伍的建設。
6.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辦理有關博士和碩士學位的審核和授予事宜。
7.集中使用研究生業務費及有關研究生的專門經費。
8.開展對外聯繫,聘請國內和國外專家講學,組織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研究生學位論文集和研究生學術刊物。  9.檢查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組織交流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工作和經驗。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