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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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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司發通〔2014〕1號印發《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對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羣眾及時獲得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加大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提升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果、創新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機制5部分。
中文名
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文    號
司發通〔2014〕1號
單    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公佈時間
2014年1月2日

目錄

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文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司發通〔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總政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1-2]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4年1月 2日

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為切實保障困難羣眾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就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依法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困難羣眾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職能。在人民法院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中,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多屬弱勢羣體,身陷經濟困難和法律知識缺乏雙重困境,亟需獲得法律援助。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難羣眾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是新形勢下適應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加強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對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羣眾觀點,認真踐行羣眾路線,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困難羣眾在每一個國家賠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1-2] 
二、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羣眾及時獲得國家賠償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公佈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賠償請求人的權利義務等,讓公眾瞭解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引導經濟困難的賠償請求人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要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在解答諮詢、轉交申請等方面的作用,暢通“12348”法律服務熱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方便公民尋求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提出的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申請,要依法進行審查,在法定時限內儘可能縮短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對無罪被羈押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經人民法院確認其無經濟來源的,可以認定賠償請求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對申請事項具有法定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手續。 [1-2] 
三、加大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
人民法院要為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對於法律援助人員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依法予以積極支持;對法律援助人員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應當予以免收。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要充分聽取法律援助人員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作出的決定書、判決書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法律援助人員姓名以及所屬單位情況等。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採取增強社會認可度、完善激勵表彰機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等方法,調動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根據需要與有關機關、單位進行協調,加大對案件辦理工作支持力度。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工作協調,就確定或更換法律援助人員、變更聽取意見時間、終止法律援助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相互通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開展情況,確保相關工作銜接順暢。 [1-2] 
四、提升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果
法律援助機構要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據國家賠償案件類型,綜合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特長、賠償請求人特點和意願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機構及人員,有條件的地方推行點援制,有效保證辦案質量;要引導法律援助人員認真做好會見、閲卷、調查取證、參加庭審或者質證等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案情,從維護賠償請求人利益出發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促進解決其合法合理賠償請求。承辦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幫助賠償請求人正確理解案件涉及的政策法規,促進賠償請求人服判息訴。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案件質量管理,根據國家賠償案件特點完善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綜合運用案件質量評估、案卷檢查評比、回訪賠償請求人等方式開展質量監管,重點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理的跟蹤監督,促進提高辦案質量。人民法院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損害賠償請求人利益的,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督促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依規辦理案件。 [1-2] 
五、創新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機制
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引導法律援助人員選擇對賠償請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賠償請求人意願,儘量採用調解方式處理,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要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機制,指導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糾紛,努力解決賠償請求人的合理訴求,做好無罪被羈押公民的安撫工作,並通過引進社會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開通心理熱線等方式,加強對賠償請求人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建立宣傳引導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工作中湧現出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並對法律援助工作中湧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推廣,進一步鞏固工作成果。 [1-2] 

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出台了《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最高法、司法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保障國家賠償請求權行使
 記者:請介紹一下制定出台意見的背景。
答: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職責。2003年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將“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列為六類基本事項範圍之一。
從人民法院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來看,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多屬弱勢羣體,本身經濟狀況比較困難,並且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不能很好地主張自身合法權益。為更好地保障困難羣眾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法、司法部制定出台了意見。
在我國法治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羣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新形勢下,就人民法院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規範,對於更好地適應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法定時限內儘快審查辦理
 記者:意見為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羣眾及時獲得國家賠償法律援助作了哪些規定?
答:保障符合條件的公民及時獲得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是意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對於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我們在總結近年來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相關經驗基礎上,就有關措施作出規定。
推行援務公開。採取多種形式公佈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賠償請求人的權利義務等,讓公眾瞭解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相關知識。
暢通申請渠道。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在解答諮詢、轉交申請等方面的作用,暢通“12348”法律服務熱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公民尋求國家賠償法律援助。
提高審批工作效率。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提出的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要在法定時限內儘可能縮短時間;對無罪被羈押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經人民法院確認其無經濟來源的,可以認定賠償請求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對申請事項具有法定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手續。
為方便困難羣眾及時申請獲得國家賠償,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公佈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賠償請求人的權利義務;應當在立案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跟蹤監督促辦案質量提高
 記者:請談談意見在提高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果方面的具體要求。
答: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意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工作職責,提出保障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具體措施。
首先,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國家賠償案件類型,綜合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特長、賠償請求人特點和意願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機構及人員,有條件的地方推行點援制。
其次,明確承辦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員具體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機構要引導法律援助人員認真做好會見、閲卷、調查取證、參加庭審或者質證等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案情,從維護賠償請求人利益出發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促進解決其合法合理賠償請求。承辦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幫助賠償請求人正確理解案件涉及的政策法規,促進賠償請求人服判息訴。
再次,加強案件質量管理。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國家賠償案件特點完善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綜合運用案件質量評估、案卷檢查評比、回訪賠償請求人等方式開展質量監管,重點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理的跟蹤監督。人民法院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損害賠償請求人利益的,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督促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依規辦理案件。
為提升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效果,意見結合此類案件特點,就創新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機制作了規定:建立糾紛調解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引導法律援助人員選擇對賠償請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賠償請求人意願,儘量採用調解方式處理,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機制;指導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糾紛,努力解決賠償請求人的合理訴求,做好無罪被羈押公民的安撫工作,並通過引進社會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開通心理熱線等方式,加強對賠償請求人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建立宣傳引導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工作中湧現出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氛圍,並對法律援助工作中湧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推廣,進一步鞏固工作成果。
裁決書載明法律援助信息
 記者:意見就加大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促進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順利辦理,意見從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辦案保障和加強協調配合機制建設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加強辦案保障方面,人民法院要為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對於法律援助人員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依法予以積極支持;對法律援助人員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應當予以免收。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要充分聽取法律援助人員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作出的決定書、判決書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法律援助人員姓名以及所屬單位情況等。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採取增強社會認可度、完善激勵表彰機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等方法,調動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根據需要與有關機關、單位進行協調,加大對案件辦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在工作銜接配合機制建設方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就確定或更換法律援助人員、變更聽取意見時間、終止法律援助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相互通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開展情況,確保相關工作銜接順暢。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