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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格爾

(奧地利法學家)

鎖定
門格爾(Anton Menger,1841-1906),奧地利法學家。
長期任維也納大學法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和校長。主要著作有《十足的勞動收入權的歷史探討》1886年、《民法與無產階級》1890年、《法學的社會任務》1895年、《新國家論》1903年等。
抨擊馬克思的經濟學説沒有獨創性,提出歷史發展的動力以及實現社會主義的決定性因素是法律觀念,從而成為法學家社會主義的代表人物。 [1] 
中文名
門格爾
外文名
Anton Menger
國    籍
奧地利
出生日期
1841年
逝世日期
1906年
代表作品
《十足的勞動收入權的歷史探討》,《民法與無產階級》

門格爾政治理論

社會主義的法學改造
門格爾主張從法哲學的角度來解釋社會主義,把社會主義的法學改造看成是社會制度變革的首要條件,反對從生產關係來論證社會主義實現的客觀必然性。恩格斯對其進行了有力的揭露和批判。他説:“在‘社會主義思想’中談的恰好就是人民經濟關係,首先是僱傭勞動和資本之間的關係”;“況且,經濟學還是一門所謂的科學,而且比法哲學還要科學一些,因為它研究的是事實,而不像法哲學那樣,單純研究觀念。”(《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9頁)針對門格爾提出的歷史發展的動力是法律觀念的錯誤論調,恩格斯重申了歷史唯物主義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觀點,並將馬克思的觀點同門格爾的歷史唯心主義作了比較。他指出,馬克思曾告訴我們,各大社會階級的法的觀點都是由它們當前的階級狀況決定的。而社會主義運動的目的只有通過對社會發展及其動因的研究才能認識,不是通過把社會主義思想變成清醒的法學概念來認識。門格爾將全部社會主義歸結為一些簡短的法權公式,即十足勞動收入權、生存權和勞動權,並聲稱任何一種社會主義體系都必須在這些命題中運動。恩格斯具體剖析了這些法權公式,認為,實際上,門格爾的這3項基本權利,都沒有比無產階級的平等要求這項權利更為重要。恩格斯還着重批判了其列在首位的第一號權利,即“十足勞動收入權”。共產主義提出的生產資料和產品應當屬於全體勞動者的要求同門格爾的“勞動者的十足勞動收入權”,是有根本區別的。恩格斯説:“馬克思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沒有提出過‘十足勞動收入權’的要求,他在他的理論著作中根本沒有提出過任何形式的法權要求。”(《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7頁)
無產階級理論是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上的思想
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鬥爭,早在資產階級最後取得政權之前就已經開始了。恩格斯説:“正如資產階級在反對貴族的鬥爭中一度按照傳統抱有神學世界觀一樣,無產階級起初也從敵人那裏學會了法學的思維方式,並從中尋找反對資產階級的武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頁)“無產階級的第一批黨組織,以及它們理論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之上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547頁)。但是,無產階級為自己奠定的“權利基礎”和資產階級的“權利基礎”畢竟存在着本質的差異,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不能適當表現和全面概括工人階級因其經濟狀況而產生的尋求解放的願望,“當需要從法學上來具體表述它們的時候,都會陷入無法解決的矛盾,而且問題的實質,即生產方式的改造,則多少沒有被觸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7頁)。工人階級只有徹底擺脱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的影響,樹立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才能認清自己的生活狀況和階級地位,才能科學地表達尋求解放的願望。正是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幫助工人階級能夠科學地觀察事物,徹底認清自己的生活狀況。“人們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學、宗教等等觀念歸根結蒂都是從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從他們的生產方式和產品交換方式中引導出來的。”馬克思的這一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徹底劃清了與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的界限,“由此便產生了適合於無產階級的生活條件和鬥爭條件的世界觀;與工人無財產相適應的只能是他們頭腦中無幻想,現在這個無產階級的世界觀正在全球環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8頁)
社會主義者並不拒絕提出一定的法權要求
恩格斯批判了門格爾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權體系和所謂的基本法權觀念,“現在的和未來的社會主義者都會把門格爾先生的全部基本權利奉還給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頁);同時,無產階級的鬥爭也必須徹底擺脱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的影響。但是,這些並不意味着社會主義者拒絕提出一定的法權要求。每個正在進行鬥爭的階級,都必須在自己的綱領中用法權要求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因為反映一個階級的共同利益的要求,是這個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只有當這一階級取得勝利、奪取國家政權之後,才能通過國家機器對這些法權予以確認和制定,即以法律的形式賦予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其施行。因此,一個積極的社會主義
政黨,如同一般階級政黨一樣,不提出這種要求是不可能的。當然,由於各個國家的特點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各個國家每個階級提出的法權要求也不盡相同。社會主義的各個政黨都要奪取政權、爭得民主,但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時代,這些法權要求並不完全相同,這是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各個政黨的法權要求在歷史的進程中是一個可變的因素,它們將服從於這個政黨的總目標。在鬥爭需要的時候,將根據實際狀況的需要隨時加以修改。因此,社會主義政黨在自己的綱領中需要提出無產階級的法權要求,並且將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改變自己的要求。

門格爾個人創作

關於《法學家的社會主義》
《法學家的社會主義》中的法律思想 《法學家的社會主義》是恩格斯為批判奧地利法學家安東.門格爾的《十足勞動收入權的歷史探討》的小冊子而寫的。寫於1886年10月。在該文中,恩格斯有力地揭露門格爾的社會主義的法學改造的實質,同時也進一步闡述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些基本觀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