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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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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銀行資本管理
別    名
賬目資本
簡    介
銀行資產負債中資產減去負債後
概    念
會計資本監管資本經濟資本

銀行資本管理概念與作用

銀行資本管理銀行資本的概念

(1)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2)經濟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於衡量和防禦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後防線。由於它直接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掛鈎,因此,也稱為風險資本。

銀行資本管理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銀行所要求的資本金比企業所要求的資本金多得多。鉅額資本金能夠為銀行長期穩定佔用,並且基本上沒有流動性風險。
(2)吸收損失
資本是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第一資金來源。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銀行資本管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銀行資本管理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 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銀行資本管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併為此準備多少的風險準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準備金。
第二個支柱即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三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瞭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裏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1] 

銀行資本管理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誌着我國正式啓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複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佔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2] 

銀行資本管理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2004年3月,銀監會頒佈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該辦法在資本監管方面進行重大改進,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同時吸收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銀行資本管理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佔用,可以長期用來吸收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是銀行資本的核心,從而獲得了“核心”資本的名稱。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潤,指商業銀行以前年度實現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5)少數股權,指在合併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即子公司淨經營成果和淨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於母銀行的部分。

銀行資本管理附屬資本

(1)重估儲備,指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部分。
(2)一般準備
(3)優先股
(4)可轉換債券
(5)混合資本債券,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6)長期次級債務,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級債務。

銀行資本管理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3] 

銀行資本管理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銀行資本管理對資本充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並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銀行資本管理對資本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6)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銀行資本管理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3] 

銀行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銀行資本管理分子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髮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
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銀行資本管理分母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
在降低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方面,可以儘可能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

銀行資本管理綜合措施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併購。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