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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

鎖定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對於本國金融的監督管理體制,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 [5]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6] 
中文名
金融監管體制
特    點
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存在差別
類    型
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行    業
金融

金融監管體制機制介紹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曆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1] 

金融監管體制主要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峯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峯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5] 

金融監管體制中國情況

  • 起步階段:金融監管的缺失(1949年—1978年)
1949年新中國建立前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相繼成立。此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隨着職能的調整,幾家銀行經歷了多次的合併與分立。這樣的經濟體制背景與金融組織結構,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與金融監管發展的基礎,也逐步形成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特有的監管體系。當時的中國金融市場完全以銀行為主,主要經營活動是計劃撥款、貸款和存款,基本不涉及證券、保險和外匯等業務。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是集貨幣政策、金融經營和組織管理等多項職能於一身,它對於金融體系的監管也是計劃和行政性質的。可以説,在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事實上並不存在現代通行的“金融監管”概念,金融體系的運作與管理機制也與市場經濟截然不同。因此,準確地説,當時的中國金融市場並不存在金融監管制度,只有金融管理體制。當然,在當時的經濟體制與金融發展水平條件下,這樣一種以中國人民銀行為單一主體的金融集中管理體制,保證了當時一個嶄新國家的金融體系的統一與高效,也為其日後以央行監管為主導的金融監管提供了一定的經驗、組織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儲備。
  • 過渡階段:金融監管的確立(1979年—1991年)
中國自1978年底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逐步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大大促進了中國金融業的發展,並對金融市場體制和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時最突出的變化是政府相繼恢復或新設了幾大專業銀行,以及保險、信託、證券等行業的金融機構,併為規範其經營行為出台了一些行政性規章制度。這一階段,隨着專業性金融機構從中國人民銀行中獨立出來,對於它們經營行為的規範也由內部管理變為外部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被正式確立為中央銀行,並且成為相對獨立、全面、統一的監管機構,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機制正式確立。但是這種監管仍然主要依賴於行政性規章和直接指令式管理。這種監管體系中各主體的地位和權力依託於行政體系,而不是由明確的法律授權形成的。 
  • 發展階段:分業監管的確立(1992年—2003年)
1992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四大明確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為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奠定了基礎,也催生了證監會、保監會及銀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法等基本法律相繼誕生,分業監管體制也逐步確立。在這一階段,以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的分業監管的體系逐步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完全分離出日常、具體的金融監管權後,主要承擔貨幣政策,也擔負支付清算、外匯管理、徵信和反洗錢等基本制度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對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起主導作用。金融監管步入法制化階段,基本金融法律體系得以確立和完善。
  • 完善階段:機構監管的完善(2004年-2017年)
2004年以來,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得到進一步鞏固與完善,監管協調與國際合作也有了新的發展。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嘗試和其他改革探索也在逐步推進。這一階段的中國金融監管改革與發展,與迎接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綜合化經營以及金融危機的挑戰密切相關。在此階段內,“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在以下幾方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一是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對《證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訂;二是加強監管執法和豐富監管內容,對現場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行為進行了規範,並加強了對金融創新和部分跨金融領域經營的監管;三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加強了協調配合,監管機構之間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四是審慎性監管和功能型監管已被提到監管當局的監管改革議事日程上。
  • 變革階段:功能監管的嘗試(2018年至今)
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2017年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作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常設執行機構,統籌協調金融監管政策間,部門間及其與其他相關政策的配合。同時,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將銀監會與保監會進行合併,這是統籌協調銀行和保險領域監管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新需要。除此之外,保留證監會的相對獨立也有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直接融資市場發展之意。在新的“一行兩會”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將更加清晰,更多的擔負起宏觀審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統重要性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法律法規體系及全口徑統計分析等工作。各地相繼成立的地方金融監管局也將承擔起對“7+4”類機構以及一些新興金融業態的監管工作。 [5]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設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歷史。其中,銀保監會主要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2-3]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4]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