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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國資
鎖定
- 中文名
- 金融國資
- 類 型
- 經濟術語
分類
1、從金融企業的類別角度區分,金融國資主要包括以下“銀、證、保、基、信”等五類:一是銀行類,由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信貸機構組成,充當社會信用中介,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經營形式,集中社會閒置資金,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從而促進經濟有效運行。二是證券類,由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商、經紀公司、證券發行者(上市公司),證券購買者等組成,由這些機構實現社會閒置資金由儲蓄轉向投資,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信息傳播以及資金籌集,決定和影響着資源向效率高的行業轉移和配置。三是保險類,包括政策性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等。四是信託類,包括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的公司。五是證券投資基金類,基金髮起人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基金髮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2、從金融國資存在的形態和流動程度劃分,金融國資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預付費用等;二是權益性資產,包括對外投資、抵債資產等:三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3、從金融國資的所有制結構劃分,金融國資可為國有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和國有參股金融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一般是指國有獨資的金融企業,或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或國有單位出資設立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是指國有金融資本佔其實收資本的50%以上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金融資本佔其實收資本的比例不足50%,但國有金融資本投資者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有金融資本佔實收資本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通過投資關係或者其它安排,國有金融資本投資者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金融企業。國有參股金融企業是指國有金融資本佔實收資本比例較低,其表決權對金融企業股東(大)會不產生重大影響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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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國資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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