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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
鎖定
- 中文名
- 國有獨資公司
- 適用領域
- 公司法
- 所屬學科
- 法學
-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目錄
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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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國人大網.2018-11-05[引用日期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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