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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鎖定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是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清單。 [1] 
中文名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頒佈時間
2022年12月29日
實施時間
2023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目錄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28號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已於2022年11月29日由生態環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金壯龍
農業農村部部長 唐仁健
商務部部長 王文濤
海關總署署長 俞建華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 羅文
2022年12月29日 [1]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修訂信息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來源於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後確定。
第三條 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