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鎖定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成立於2013年4月,是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1] 
中文名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主管單位
共青團重慶市委 [2] 
登記單位
重慶市民政局
屬    性
基金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3500000066162440Y
成立時間
2013年4月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發展歷史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經人民政府批准,於2013年4月在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屬於省級公募基金會,面向重慶市公眾募捐,同時接受國內其他地區和海外捐助。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 [3]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二)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三)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四)資助志願者組織能力建設、社會公益組織發展;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心發展有關的公益項目;
(六)按照合法、有效、安全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設立宗旨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以推廣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服務事業持續發展為宗旨,致力於扶貧開發、社區建設、困難幫扶、鄉村振興、大型賽會、應急救援、醫療衞生、生態環保等領域發展志願服務事業。近年來已經開展、參與志願服務上百場,累計服務羣眾20萬餘人次。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組織機構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由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組成。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組織章程

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廣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舉社會之力,讓愛心傳遞。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由重慶市志願服務工作指導中心注資150萬元,愛心企業捐贈25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重慶市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重慶市渝中區。
第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二)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三)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四)資助志願者組織能力建設,社會公益組織發展;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公益項目;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理事會、秘書處、監事會三個部分組成,領導其下的各個部門進行日常的工作運行。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熟悉有關基金會的法律法規和基金會運作的基本方式,具有較高的領導和管理水平,有實踐經驗;
(二)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三)關心社會公益事業,以實際行動熱情參與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公益事業,積極促進重慶市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四)具有較高的道德素質、社會聲望,擁有良好的慈善親民的公益形象;
(五)正確履行理事的權利和義務,積極主動地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創造條件,維護本基金會權益,為公益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無故缺席理事會3次視為自動離職;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需經理事會成員2/3及以上的成員投票同意方能通過。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指導,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在理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對理事會決議有表決權;
4.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理事的義務:
1.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2.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積極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為基金會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4.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承辦本基金會委託的事務;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基金會黨組織書記參加理事會議,並對基金會重要事項的決策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自主選舉監事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會秘書長人選;
(五)執行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部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承擔資產管理責任,實現資產安全運行並保值增值;
(八)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理事長處理業務範圍內的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三)基金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它合法收益;
(六)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獎勵項目;
(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研究項目;
(四)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及行政管理費用;
(五)籌資費用;
(六)資產保值、增值;
(七)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符合機構宗旨組織實施的社會公益性募捐活動,募捐金額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二)以實現機構基金保值、增值為目的所開展的投資活動,投資金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佈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條 本金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項目活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項目活動包括:
(一)年度項目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項目;
(三)涉及到國家、人民利益的重大項目活動。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活動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公作。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業務主管單位接收設立公益基金;
(二)轉入合併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
(三)捐贈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書記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基金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羣眾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7年6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