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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亡事故

鎖定
重大傷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概念,主要用於對安全生產領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並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文名
重大傷亡事故
第一條
傷亡事故
第二條
重大傷亡事故標準
第三條
正文

重大傷亡事故事故定義

傷亡事故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如下:

重大傷亡事故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在GB6441-1986標準中為“放炮”。“放炮”在《煤炭科技名詞》中已規範為“爆破”

重大傷亡事故傷害程度分類

重傷,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死亡。

重大傷亡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