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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審

鎖定
醫院評審是指醫院按照本辦法要求,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醫院評審標準,開展自我評價, 持續改進醫院工作,並接受衞生行政部門對其規劃級別的功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以確定醫院等級的過程 [1] 
中文名
醫院評審
定    義
醫院評審是國際上盛行的一
評審週期
評審週期為4年
評審結論
結論分甲等、乙等、不合格三

醫院評審定義

醫院評審是國際上盛行的一種醫院質量評估制度,國際上通稱“醫療機構評審”, 其含意是由一個醫療機構之外的專業權威組織對這個機構進行評估,以判斷評定這個機構滿足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符合程度。其目的和本質是為了強化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院科學管理水平,與時俱進地促進醫院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和現代化建設與發展。

醫院評審評審週期

評審週期為4年 [2] 

醫院評審評審結論

結論分甲等、乙等、不合格三檔,結論為不合格醫院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要受處分。 [2] 

醫院評審基本內容

新建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後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置級別發生變更的,變更後執業滿3年方可按照變更後級別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評審包括週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其中不定期重點評價分值應不低於下次週期性評審總分的30%。 [2]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規定,各級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醫院,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發給衞生部統一格式的等級證書及標識。衞生行政部門應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個月~6個月的整改期。醫院應於整改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仍不合格的醫院,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醫院存在借評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等行為的應終止評審,並直接作出不合格的評審結論。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衞生行政部門應依法給予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2] 
評審將探索採用多種方法開展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在週期性評審中,在評審材料審核和現場評審的基礎上,增加了利用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等方法開展醫院評價,採取以病案首頁信息、電子病歷醫院信息系統等為基礎,對反映醫療質量、醫院運行效率和單病種診療水平的有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排序比較的方式,更加客觀全面地反映醫院工作狀態。同時,探索由獨立第三方組織負責的更加科學、客觀的患者滿意度調查方法和手段,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調查結果的準確性。 [2] 

醫院評審沿革

1989.11 《關於實施醫院分級管理的通知》、《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
1994.0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1998.08 《關於醫院評審工作的通知》:醫院評審工作暫停
2005.3.17 【衞醫發(2005)104號】:《醫院管理評價指南(試行)》
2008.5.13 《醫院管理評價指南(2008版)》
2009.6.2 《醫院評價標準(徵求意見稿)》
2009.11.2《綜合醫院評價標準(修訂稿)》和《綜合醫院評價標準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2011.4 《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
2011.5 《優質醫院創建工作方案》從本方案發布至2012年12月,在全國範圍內創建100所“國家級優質醫院”、300所“區域優質醫院”和500所“優質縣醫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