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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福慶

鎖定
鄧福慶,男,漢族,1955年10月生,黑龍江寶清人,1972年2月參加工作,198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和東北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學士和法學博士學位,教授。曾任哈爾濱金融學院黨委書記。 [1] 
2019年4月,鄧福慶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9年12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 
中文名
鄧福慶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55年8月
畢業院校
東北師範大學
學位/學歷
博士
發表論文數量
30多篇(截至2019年7月) [3] 

鄧福慶人物經歷

鄧福慶個人照 鄧福慶個人照
1972.02—1978.02 寶清縣徐馬學校教師
1978.02—1982.01 黑龍江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01—1990.05 黑龍江大學哲學系教師
1990.05—1993.10 黑龍江大學哲學系黨總支副書記
1993.10—1994.03 黑龍江大學科技處副處長
1994.03—1997.10 黑龍江大學科技處副處長、科技聯合黨總支副書記(1994.09副教授)
1997.10—1998.10 黑龍江大學黨委辦公室主任
1998.10—2003.05 黑龍江大學黨委、校長辦公室主任(1999.09教授)
(1997.09—1999.12黑龍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3.05—2005.02 黑龍江大學副校長
2005.02—2008.07 黑龍江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2008.07—2010.07 齊齊哈爾大學黨委書記
2010.07—2014.04 哈爾濱金融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4] 
(2007.09—2012.06東北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2012.11博士生導師)
2014.04—2015.12 哈爾濱金融學院黨委書記
2015.12—2018.10哈爾濱金融學院正廳級幹部(其間:2016.03—2018.01省政協文史與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2018.10 退休 [5] 

鄧福慶研究方向

主要從事社會心理學、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學和研究,取得多項科研成果。

鄧福慶主要貢獻

著有《思想政治教育與現代社會》、《心理健康通論》、《社會體制論》等學術著作10多部,在《哲學動態》、《馬克思主義與現實》、《光明日報》等報刊發表《論社會心理的結構、地位和作用》、《社會主義和諧文化建設路徑的考量》等學術論文30多篇。
承擔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等5項。

鄧福慶獲獎記錄

曾被授予“全國社會實踐活動先進個人”、“全民國防教育先進個人”、“高校學生工作先進個人”、“模範黨務工作者”等榮譽稱號。曾三次獲得校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兩次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曾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一項、二等獎兩項、三等獎和佳作獎四項。獲得哈爾濱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一項。獲得省教育廳和學校優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獎多項。

鄧福慶人物事件

鄧福慶違紀被查

2019年1月28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哈爾濱金融學院黨委原書記鄧福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1] 

鄧福慶開除黨籍

2019年4月25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哈爾濱金融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鄧福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鄧福慶對抗組織審查,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特定關係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違背組織原則,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職工錄用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錢款,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權力觀扭曲,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招生錄取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違規領取巡考費、收受禮品禮金;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
鄧福慶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鄧福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鄧福慶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24日,鄧福慶因犯受賄罪被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鄧福慶利用擔任齊齊哈爾大學黨委書記、哈爾濱金融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期間的職務上的便利,為楊某2、劉某2、祖某等人在承攬工程、學生錄取、聘任教師、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57778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福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鄧福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鄧福慶所犯受賄罪,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法應予懲處。根據鄧福慶到案後主動坦白交代了部分紀委監委不掌握的受賄事實;真誠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鄧福慶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