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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文件)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鄉村振興促進法
定刑依據
法律法規

鄉村振興促進法立法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鄉村振興促進法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 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七條 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曆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第八條 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户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佈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並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台,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閒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採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採取公費師範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衞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衞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衞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衞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衞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幹力量。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願服務平台,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羣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製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採取措施防禦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範,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業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四條 國家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衞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農村低收入羣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建設農村住房應當避讓災害易發區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佔用耕地建房;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採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並可以根據地下水超採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採地下水區域。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幹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採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實農村基層幹部相關待遇保障,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鄉村幹部培訓,健全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基層羣團組織建設,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羣團組織、農村社會組織團結羣眾、聯繫羣眾、服務羣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佈局,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佈局,按照尊重農民意願、方便羣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佈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序撤併村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條 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衞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國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五十五條 國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户的條件;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閒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脱貧地區內生髮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脱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條 國家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構建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 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融資;豐富農產品期貨品種,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於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國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鄉村振興促進法立法草案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説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説明
——2020年6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錫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説明。
為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貫徹實施,落實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抓緊研究制定鄉村振興法的有關工作,把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政策法定化,充分發揮立法在鄉村振興中的保障和推動作用”的要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列入立法規劃,並明確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起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高度重視,及時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成立鄉村振興促進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抓緊開展起草工作,先後到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調研,深入聽取地方政府、基層幹部和農民羣眾的意見建議;廣泛徵求全國人大代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關研究機構的意見。經過深入分析研究,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管農村工作,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確保黨在農村工作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為鄉村振興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二是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立足於發揮好鄉村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供給、保護生態和環境、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從法律制度上促進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着重針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面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做好頂層設計,規範和健全制度措施、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尊重規律,充分考慮鄉村振興的階段性特徵和不同地區發展水平的差異,注重法律制度的強制性和規範性,同時為分階段、因地制宜推進鄉村振興留下空間;五是堅持立足國情,從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出發,適當參考借鑑境外鄉村振興的有益經驗,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鄉村振興法律制度。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台了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着力點是,把黨中央關於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包括鄉村振興的任務、目標、要求和原則等,轉化為法律規範,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鬆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恆、久久為功促進鄉村振興;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建立新型城鄉關係方面的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
在起草過程中,還注意總結地方創造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可複製可推廣的鄉村振興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同時認真研究、參考我國現行有效的其他促進類法律的立法經驗,強化法律規範的可操作性。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分為十一章,依次為總則、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十六條。
(一)關於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
如何確定本法的調整對象,特別是鄉村振興中鄉村的範圍,起草過程中有不同看法,不僅學術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對鄉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認識,而且不同發展水平的地區對鄉村的界定也有差別,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鎮等是否屬於鄉村的範圍、是否適用本法。考慮到本法屬於促進法,法律的適用範圍可為各地區從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出發保留一定尺度。為此,統籌考慮法律規範的統一性和各地鄉村發展的不同情況,參照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的界定,草案規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同時明確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二)關於五大振興
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鄉村全面振興,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總書記強調的五大振興,是鄉村全面振興的核心內涵和主要抓手。
因此,草案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別以五大振興為主要內容,着重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方面,將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下來,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完善相關制度,保障鄉村全面振興。特別是着重圍繞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供給、改善鄉村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鄉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設水平、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三)關於城鄉融合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重塑城鄉關係,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要堅持好農村基本制度,堅守好底線,保護好農民利益,更好激發農村內部發展活力;同時,要着力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化農村外部發展環境,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對此,草案規定:國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還專設一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安排村莊佈局,完善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鄉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平,推動人口、土地、資本等要素在城鄉間有序流動,採取措施促進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機制。
(四)關於扶持政策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必須強化鄉村振興的扶持措施。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促進了農業農村發展。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解決錢從哪裏來的問題,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確保財政投入持續增長,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創新投融資機制,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加快形成財政優先保障、金融重點傾斜、社會積極參與的多元投入格局,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為此,草案專設扶持措施一章,將黨中央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分別就財政投入、農業補貼、土地出讓收入、資金基金、融資擔保、資本市場、金融服務、農業保險、用地保障,以及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等作出規定,從政策扶持上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地方和全國人大代表普遍提出,扶持措施的規定應當明確、過硬一些。經與有關部門反覆溝通研究,考慮到鄉村振興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同階段可能需要對具體政策措施加以適當調整,而且,在財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依據法律規定和中央有關要求,不宜也難以對扶持措施作出非常具體的規定。因此,草案對扶持措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能具體儘量具體,難以具體的作出原則規定。地方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因時制定更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措施。
(五)關於監督檢查
為確保鄉村振興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層層壓實推進鄉村振興的責任,草案設監督檢查一章,多層次、多角度地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面的責任。草案明確,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承擔促進鄉村振興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以適當方式考核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草案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級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此外,草案還明確了各級審計、財政、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責。
三、本法與農業法等涉農法律的關係
本法作為促進法,着重點在促進,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不取代農業法等其他涉農法律。因此,草案的條文與農業法等涉農法律的規定儘量不重複,確有必要的,作出銜接性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完善的,作出補充性規定。同時,條文的表述也注意與其他涉農法律協調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鄉村振興促進法相關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通知釋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我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對於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義。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黨的十九大和《意見》精神,自覺承擔人民法院肩負的神聖職責和重要使命,切實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自覺性、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2.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期黨的“三農”工作的理論創新和政策創新。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三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績,積累了豐富經驗。《意見》針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及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鄉村最為突出的實際,明確了鄉村振興戰略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意見》精神,在司法審判執行工作中深入貫徹新時期黨的“三農”理論和工作政策。
3.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鄉村在保障糧食安全、供給農業產品、提供生態屏障、傳承傳統文化等方面具有獨特功能,在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意見》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頂層設計,把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大原則,把振興鄉村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個重大任務,對做好新時代“三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抓牢把好鄉村振興戰略這一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依法妥善處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三農”新篇章中書寫人民司法的精彩一頁。
二、準確把握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不斷推進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向縱深發展
4.各級人民法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把開展涉“三農”司法審判、服務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增加鄉村地區司法資源供給。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助推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城鄉融合發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通過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全面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目標,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5.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堅持服務和保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大對鄉村地區司法資源投入力度,提高鄉村司法服務的覆蓋面和便利性;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着力維護農村基本制度穩定,依法依規支持農村試點地區改革試點工作;堅持依法保障農民主體地位,依法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持服務鄉村全面振興,準確把握鄉村振興的科學內涵,積極服務和保障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堅持助推城鄉融合發展,依法破除城鄉交易壁壘,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堅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助推鄉村綠色發展;堅持聚焦審判、因地制宜,立足於發揮審判職能開展服務和保障工作,因地施策,對症下藥,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真抓實幹、久久為功。
三、助推農村改革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的基礎
6.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保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促進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户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要求保護農村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權利。在充分尊重農民真實意願的基礎上,合理有序促進農業市場化、集約化、組織化、規模化發展。
7.依法依規調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糾紛,保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護農村宅基地農户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的基礎上,依法保護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住宅、農業設施和休閒旅遊設施等建設,大力支持改革試點地區開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於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業和城市居民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行為,依法認定無效。
8.依法妥善審理耕地保護糾紛案件,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貫徹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佔用耕地特別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實現“用途管制、節約利用、嚴格管理”的耕地保護目標。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對污染或破壞耕地、將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責任人採取污染治理、復墾等恢復性補救措施,堅守耕地紅線。
9.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案件,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提檔升級和基本公共服務全面發展。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農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建設工程的犯罪行為,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小流域綜合治理等建設項目投資者利益的保障力度,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地區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糾紛案件,促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10.依法打擊制裁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實施質量興農戰略。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或安全標準的農業生產資料、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農產品從有到優轉變、農業從增產導向向提質導向轉變。維護市場秩序,引導農村生產經營者樹立質量第一、誠信經營的理念。
11.依法保護鄉村投資者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法保護農户間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等新型農村市場主體的保護力度,促進小農户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依法保護鄉村投資人權益,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鄉村,補齊鄉村發展面臨的資金短板。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轉變為資產、資金轉變為股金、農民轉變為股東而形成的新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應依法依規予以保護。
12.依法妥善審理農村產權保護以及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築牢鄉村良好營商環境的市場基礎。加大對鄉村非公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激發產權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法保護人才、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和商品服務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在司法審判中弘揚嚴守合同、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發揮市場在鄉村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動形成全國統一、城鄉一體的生產要素市場、產品服務市場、勞動市場和金融市場。
13.依法保護農業農村知識產權,助力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強涉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農村經濟走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道路,補齊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科技短板。嚴厲打擊涉農知識產權犯罪,嚴格依法審判涉農知識產權侵權和違約行為,加大對涉農知識產權、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加強對農產品商標、地理標誌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推動農產品的品牌建設。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力度,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
14.依法規範各類金融行為,促進金融服務農村實體經濟。依法保護資金互助等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適合農民需求、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模式,促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助力實現鄉村產業興旺、農民生活富裕。嚴厲打擊“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嚴格依法限制高利貸,加大對變相收取高息行為的審查力度,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保護農業信貸、普惠金融,促進金融資源向“三農”傾斜。
15.依法妥善審理“三農”領域涉外案件,積極支持農業走出國門。加強農產品國際貿易、農業服務貿易、農業國際投融資領域民商事案件審判。加大打擊走私動植物新品種等涉農產品、動植物新品種貿易犯罪行為的力度,維護農業進出口市場秩序。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司法交流和司法協作,不斷完善服務和保障農產品貿易、農業國際投融資的司法政策。
16.依法懲治破壞農村經濟秩序犯罪,維護安全有序的生產環境。加強對涉“三農”非法集資犯罪的懲治力度,在農村地區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羣眾的防風險意識,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依法懲治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犯罪,嚴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切實維護鄉村生產經營安全、建設工程安全和教育設施安全。
17.依法加大涉農案件執行力度,及時實現農民合法權利。鄉村涉民生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用好執行網絡查控系統,解決涉農案件查人找物難題。用好失信聯合懲戒系統,有效震懾和阻遏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用好網絡司法拍賣平台,解決涉農案件被執行財產特別是農產品、鮮活物品變現難等問題。依託四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實現執行工作有效聯動,形成攻克涉農案件執行難的合力。積極開展涉農執行積案清理專項活動,着力解決農民羣眾急盼解決的執行難題。
四、強化環境資源保護,助推鄉村生態文明建設
18.準確理解和把握綠色發展與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與鄉村經濟發展的辯證關係。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和促進鄉村旅遊產業發展。倡導綠色生活方式,促進鄉村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圍繞建設生態宜居鄉村的總體要求,助推農業生產方式由過度消耗資源型向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型轉變,實現社會生產良性循環。
19.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引導樹立良好的環境保護理念。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鄉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環境侵權案件,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嚴格追究民事責任,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案件中的適用,積極營造不敢污染、不願污染的法治環境。積極穩妥審理鄉村生態補償案件,推動形成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受償的工作機制。依法妥善審理在發展鄉村生態旅遊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糾紛和人身、財產損害等侵權糾紛案件,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態產品和服務供給。
20.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促進環境行政執法的法治化、規範化。依法審理涉及鄉村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行政確權案件,加強對鄉村自然資源的保護。依法妥善審理生態功能區生態移民和生態補償等相關行政案件,推動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依法妥善審理因鄉村環境監管、污染物排放許可、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輪休以及環境保護税等税費徵收引發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監督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
21.依法妥善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其他新型環境資源案件。及時受理和審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鄉村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和配套機制。依法妥善審理法定機關提起的鄉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追究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2.依法妥善審理污染鄉村環境、破壞鄉村生態刑事案件。依法嚴懲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和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犯罪行為,築牢鄉村生態環境安全司法保護屏障。在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理中探索將環境資源生態價值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對因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護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3.優化協同審判機制,提升鄉村綠色發展司法服務保障水平。強化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機構配置和審判人員培養。建立與公安、檢察和環境資源保護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協調聯動機制,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和作用,推動構建鄉村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實現對鄉村自然生態系統的全方位保護。
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
24.大力弘揚社會美德,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依法妥善處理鄉村鄰里糾紛,弘揚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鄉鄰美德,維護熟人社會基於血緣、親緣、宗緣、地緣關係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紐帶。注意甄別地方風俗、民族習慣,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農村摒棄高額彩禮、干預婚姻自由、不贍養老人等不良風氣。通過司法審判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在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移風易俗行動中依法行使職權,推動鄉風文明新氣象的形成。
25.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促進鄉村和諧家庭建設。對於陷入危機的婚姻,要加強救治,大力弘揚家庭美德,着力維護家庭穩定。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鈍化家庭矛盾,預防因家庭糾紛導致惡性傷害事件發生。引導家庭成員樹立行為規範,弘揚優良傳統道德,培育家庭美德。積極鞏固有利於家庭穩定的財產製度和情感基礎,着力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6.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增強農村羣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把持農村基層政權、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商貿集市、批發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黑惡勢力“保護傘”。
27.依法懲治危害農村社會安全的犯罪,推進“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鄉村和諧穩定。依法妥善審理因婚戀糾紛、鄰里糾紛、土地權屬糾紛、徵地拆遷糾紛等引發的刑事案件,做好調解工作,爭取案結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農村風俗和生活習慣,審慎審理因農民日常生產生活引發的刑事案件。將依法懲處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從源頭上防範農村各類犯罪,維護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
28.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力度,在涉農案件執行領域樹立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價值導向。注重發揮鄉村幹部、司法協理員、人民調解員等基層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加強執行和解,增進鄰里和睦,促進鄉村穩定。將執行過程與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有效對接,與鄉規民約、善風美俗建設有效對接,不斷推進鄉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
六、樹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理念,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9.準確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係,積極搭建法治與德治的橋樑,促進完善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充分保護村民的自治權利,堅持農民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主體地位,審慎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之間的邊界。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堅持寓德治於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讓柔性的道德獲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與法律相得益彰。通過發揮司法審判的道德引導、行為規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依法打擊農村基層“微腐敗”“蠅貪”,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助力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目標。
30.堅持政教分離政策,嚴禁宗教干預國家司法職能的實施。禁止邀請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羣眾的宗教信仰來處理農村矛盾糾紛。正確把握宗教教義與民族習慣、社會道德的邊界,依法懲處打着宗教旗號侵害廣大信教羣眾、農村羣眾的婚姻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信仰與不信仰宗教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通過巡迴審理、以案説法等方式,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羣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提高法治觀念。
31.建立健全涉農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增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整體合力。加強人民法院與農村農業管理部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婦聯等政權組織和羣眾自治組織的溝通與協作,健全鄉村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司法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進建立“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等綜合服務平台,傳承發展“楓橋經驗”,積極推廣“尋烏經驗”。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相結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在農業以及鄉村交通、環境、市場監管、文化等領域加強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提高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協同能力,不斷完善鄉村法律公共服務體系,形成鄉村法治建設的合力。
32.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充分發揮人民法庭靠近鄉村、貼近羣眾的優勢,切實開展好人民法庭工作。加強人民法庭管理,建立完善案件審判質量、效率考評體系和法庭綜合監督評價體系。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着力解決農村人民法庭人員配備、職級待遇、安全保衞、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等問題,確保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工作順利開展。堅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迴審理制度,不斷提高巡迴審理的效果和水平。
33.深入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堅持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參審作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老百姓樸素認知的有機統一。積極履行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提示等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大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着力提升人民陪審員的履職保障水平,推動形成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人民羣眾理解支持、人民陪審員積極有序參審的良好局面。
34.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農村自治組織和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深入挖掘涉“三農”案例資源,通過以案説法等方式加強農村法治宣傳。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開庭審判進村入校活動,對於具有“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積極開展巡迴審理。積極與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合作,通過法治節目等方式宣傳法治,採用羣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讓廣大農村羣眾接受法治教育。
七、加強權益保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35.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要以農民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和農民各類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農村生產經營秩序。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集體資產不流失、農民權利不受損的原則,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依法妥善審理非法截留、扣繳農民承包收益案件,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收益。通過加強農民權利的司法保護,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36.依法保護農民人格權,加大鄉村地區人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處為追討債務而侵害農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工單位或個人非法拘禁、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勞動,非法收買和使用被拐騙兒童勞動、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妥善審理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糾紛案件,保護農民身體健康權。依法懲處虐待、遺棄等犯罪行為,着力保護農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保障適齡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保護農村兒童的受教育權。
37.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充分認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基本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審慎處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的關係,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斷加強與農村農業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單位的溝通協作,依法依規保護農村外嫁女、入贅婿的合法權益。
38.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工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作用。加大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在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保護進城落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着力保護在城市生活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讓農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
39.依法妥善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農民房屋拆遷及安置補償糾紛案件,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徵地用途和目的,將是否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予以合理補償,是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是否有利於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等,作為認定徵地行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40.依法懲治侵害農民權益犯罪,保護農村羣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嚴懲針對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實施的強姦、猥褻、拐賣、收買、詐騙等犯罪,積極探索老人、婦女、兒童司法保護與行政、家庭、學校、社會保護銜接機制,推進聯動機制試點工作。依法妥善處理校園霸凌等案件,通過司法審判、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農村青少年健康成長,督促學校加強管理。積極參與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工作,着力開展防電信詐騙宣傳進農村、進基層活動,有效預防和減少電信詐騙案件發生。
41.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司法公開,提升農村羣眾對公正司法的獲得感。建設智慧法院、網上司法社區,涵蓋涉農案件的網上立案、網上信訪、進度查詢、材料收轉、在線庭審等功能模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鍵理賠”等在線司法服務,讓“信息多跑路,農民少跑腿”。堅持庭審直播和裁判文書上網制度,方便農村羣眾觀看庭審、查閲文書,實現看得見的公正司法。
42.將黨的羣眾路線與司法專業化相結合,不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採用“羣眾説理、法官説法”等方式,將羣眾路線、羣眾工作方法與司法專業化相結合,以農村羣眾能夠理解、感受的方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尊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村規民約、鄉風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審判對習慣的適用。完善人民法院網絡涉執申訴平台,拓展鄉村羣眾訴求表達渠道。
43.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三農”的能力。推行上門立案、電話立案、預約立案等工作方式,暢通司法便民“最後一公里”。在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的偏遠地區,就地開展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調解糾紛,就地立案、開庭、調解,當庭裁判,增強訴訟服務的可得性、易得性。深入推進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工作機制建設,開闢涉農維權案件綠色通道,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加強釋明工作,做好對農村羣眾的訴訟引導和幫助。
44.積極助力精準扶貧,保障打贏脱貧攻堅戰。打好脱貧攻堅戰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優先任務。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勞動爭議案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務報酬等類型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通過辛勤勞動脱貧致富。依法妥善審理扶貧搬遷相關案件以及貧困人口醫療保險、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糾紛案件,保護貧困人口生活安定。依法審理挪用、貪污扶貧款等案件,嚴厲懲處扶貧領域的腐敗行為。
45.加強農村司法救助,保護困難羣體的基本權利。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羣眾,依法採取緩、減、免交訴訟費措施。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依法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做好執行司法救助工作,細化救助標準,推進救助公開,將司法救助款項精準發放到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民羣眾手中。

鄉村振興促進法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