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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原主任)

鎖定
郭鴻,男,漢族,1971年12月生,江蘇南通人,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 [1-2] 
2021年12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消息,郭鴻被依法開除黨籍和公職。 [4] 
中文名
郭鴻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南通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

郭鴻人物履歷

1994年07月至1996年01月,共青團中央組織部幹部;
1996年01月至1998年05月,任共青團中央組織部組織處副主任科員;
1998年05月至1999年12月,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調研處主任科員;
1999年12月至2000年06月,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調研處副處長;
2000年06月至2001年08月,任中央金融工委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副處長;
2001年08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央金融工委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2002年12月至2003年09月,任中央金融工委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處長;
2003年09月至2006年08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處長;
2006年08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局級);
2012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團委書記(正局級);
2016年11月至2018年0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
2018年03月至2018年08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局級幹部(機構改革,原任職務自然免除);
2018年08月至2021年04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
2021年04月,被免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職務。 [1]  [5] 

郭鴻人物事件

郭鴻違紀被查

2021年3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郭鴻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郭鴻決定逮捕

2021年10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原主任郭鴻(正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天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郭鴻作出逮捕決定。 [2] 

郭鴻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原主任郭鴻(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鴻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郭鴻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團委書記、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郭鴻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對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原主任郭鴻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郭鴻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頻繁出入私人會所,利用職務影響,將個人消費由他人支付,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規收受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為親屬入職金融機構打招呼;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泄露巡視工作信息,利用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貸款打招呼;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郭鴻身為金融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破壞監管秩序,以權謀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家風不正。郭鴻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鴻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郭鴻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天津市監委研究決定,已將郭鴻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