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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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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成立於2018年,曾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1-4]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揭牌。這意味着,銀保監會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17-18] 
中文名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文名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成立時間
2018年4月8日
性    質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行政級別
正部級
主管部門
國務院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歷史沿革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設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7]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歷史。 [8] 
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佈通知,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 [12] 
2018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發佈。 [4]  1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9] 
2020年5月13日,作為第一批倡議方,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發起“數字化轉型夥伴行動”倡議。 [10] 
2020年6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辦法於2020年4月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3次委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5]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揭牌。這意味着,銀保監會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16-1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職責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
(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佈,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十二)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4]  [11]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範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11]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6]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諮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羣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衞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衞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和從業要求。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4]  [11]  [13]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14]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事業單位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培訓中心 [15]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員編制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925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4]  [11]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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