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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管理

(國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和邊境管理區管理)

鎖定
邊境管理,包括國(邊)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和邊境管理區管理。
中文名
邊境管理
分    類
國(邊)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和邊境管理區管理

邊境管理主要內容

維護國(邊)界清晰和國界標誌;
對從口岸、通道出入國(邊)界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等進行邊防檢查和監護;
辦理和查驗人員進入邊境管理區的手續和證件;
防範和制止人員非法越界,處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問題,維護邊境地區社會治安和正常秩序。
即對國(邊)界及其標誌的管理和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邊境管理主要任務

對國(邊)界標誌的保護、維修,對界水河道、沙洲、島嶼的維護,對損壞、移動、毀壞邊界標誌及危害國(邊)界安全行為的處理等。
邊防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和與鄰國簽訂的邊界條約,邊界制度條約、協議、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國(邊)界線和國(邊)界標誌進行巡查和維護,防範和制止可能危害邊界走向穩定和國(邊)界標誌安全的行為。
發現國(邊)界標誌有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或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國(邊)界標誌的恢復、修理或重建,國(邊)界通視道的清理,按照與鄰國達成的協議或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跨越國(邊)界的交通、通信、水利、電力、測繪、環保及其他工程設施,按照兩國簽訂的協議進行建設、管理和維護。對損壞和擅自移動、拆除國(邊)界標誌的行為,擅自從事改變或可能改變國(邊)界走向、影響或可能影響界江(河)穩定的活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主權國家的國(邊)界都不允許隨意出入。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國人和本國公民出境入境的程序和制度,並與其他國家簽署有關條約、協議,規定有關管理制度。
規定出境入境口岸
主要由對外開放的機場,沿海、內河港口,邊境口岸和通道構成,國家在開放口岸設置邊防檢查機關實施出境入境檢查。對外開放的機場、沿海和內河港口,由本國規定。開設邊境口岸和通道,要通過與鄰國協商確定。
檢查出境入境人員
邊防檢查機關檢查出境入境人員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證件,並且驗證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從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查明並阻止國家法律規定不允許出境入境人員和違反國家出境入境管理制度的人員出境入境;查緝偷渡人員。
檢查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
為防止人員利用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偷越邊境,保證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邊防檢查機關對出境入境的汽車、火車、船隻等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對停放(停泊)在規定地點的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
檢查出境入境貨物
邊防檢查機關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對進出境的動植物、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和截獲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物品;控制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
對違反出境入境法規強行出境入境的非法越界行為,對企圖扒乘交通運輸工具偷越邊境的行為,對攜帶違禁物品和走私行為,邊防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限期出境與驅逐出境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人員及有關贓款、贓物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邊防管理部門和邊防武裝力量依法對邊境管理區實施特殊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邊境地區按照邊境鄉、鎮或縣、市劃定。

邊境管理主要做法

制定邊境地區的各種管理制度
世界各國以國內法或同鄰國簽訂邊境制度條約的方式規定邊境地區的管理制度,一般有國(邊)界管理制度、會談會晤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出入和通行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和邊境地區聯防制度等。通過與鄰國簽訂有關邊境制度協議,規定雙方協商處理有關邊境事宜的程序、方法和合作機制。
對進出邊境地區實施管理
邊防部門依據邊境管理區通行制度,在通往邊境管理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檢查站,對來往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實施驗證、盤查,防止無證人員和不允許進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通過,查禁違禁物品;對雙方邊民往來進行管理,防止人員隨意穿越國(邊)界,一旦發現企圖越出國(邊)界和已經非法越入國(邊)界的人員,邊防部門即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扣留人員,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規定户口遷入和暫住制度
管理轄區內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轄區居住人員;簽發、管理邊境地區出境入境通行證和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對申請邊境生產作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辦證。
控制邊境地帶生產作業活動
依據與鄰國簽訂的邊境制度條約、協議及本國的法律法規,對在靠近國(邊)界附近區域耕作、放牧、採伐、採集、狩獵活動,在界河、界湖進行的捕撈、航運、堤壩維修、引水工程修築,在邊境前沿進行爆破、測繪、拍攝電影、錄像等邊境生產作業活動,採取嚴格的審批制度和管理措施。對於違反者,邊防部門有權制止其活動,並可視情節輕重扣留人員、作業工具和非法所得,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查處。
對邊民互市、邊境、地方貿易進行管理
確定雙方在國(邊)界附近指定地點、區域進行邊民互市、邊境小額貿易、地方貿易,並對關税、税收、貨幣的使用實施管理。
邊境管理區治安管理
監督、指導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衞工作,開展羣眾安全防範工作;打擊偷渡、走私、非法越界等違法犯罪活動,偵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預防火災、爆炸、中毒、沉船等治安事故;預防和處置邊境涉外事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軍警民聯防。
對鄰國居民避難人員實施管理
因交通事故、火災、水災、風災以及地質災害等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影響而非法越界的避難人員,將其在指定地點收容,控制活動範圍。災害消除後,迅速將入境人員遣返。
向鄰國邊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為使兩國邊民和睦相處、生活安寧,邊防部門根據協議規定應向鄰國通報邊界附近地區發生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和流行性疾病等情況,對爆破、用於和平目的的航攝和航空物探等活動,應提前通報對方,防止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