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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界條約
鎖定
- 中文名
- 邊界條約
- 外文名
- boundary treaty
- 組 成
- 名稱、序言、約文、最後條款等
- 類 型
- 軍事術語
邊界條約定義
邊界條約國際慣例
按照國際慣例,子約服從母約,邊界地圖、邊界議定書所劃界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與條約不符的,以條約為準。相鄰國家經過邊界談判,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兩國邊界位置和基本走向,用邊界條約的形式明確表述和簽約固定下來,並附有標明邊界線地理位置的地圖。
邊界條約內容組成
邊界條約一般由名稱、序言、約文、最後條款等部分組成。內容包括條約名稱,締約的宗旨和原則,邊界走向的地理描述,條約簽署、批准、生效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的序言中就明確提出了雙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精神劃定邊界。約文詳細敍述邊界地理走向的各段起止點和長度、重要地理特徵等。最後條款確定雙方全權代表、簽署時間、批准生效等。邊界條約應根據締約方不同的語言,使用兩種以上文字寫成,不同語言的文本按主權平等原則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如中國同某外國簽訂雙邊條約,雙方都不太熟悉對方的語言,可以用雙方共同熟悉的第三種語言增加一種文本,並且同樣作準。例如,中國和尼泊爾簽訂的邊界條約即有中文、尼泊爾文和英文三種文本。
邊界條約條約生效
邊界條約生效有兩種情況:
①從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如1978年中國和尼泊爾的邊界條約直接由兩國元首簽訂,在最後條款中規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②待雙方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如1999年12月30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陸地邊界條約》由兩國政府簽訂,經兩國立法機構批准後於2000年7月生效。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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