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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過當

鎖定
避險過當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這裏的必要限度,在西方國家的刑法中有三種觀點:(1)對緊急避險不要求什麼必要限度。(2)避險產生的危害不超過其所欲避免的危害,也可以相等。(3)所造成的損害比所預防的損害為輕。在中國刑法理論中,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避險人所實施的避險行為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大於或等於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對於緊急避險過當的,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規定應負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1] 
中文名
避險過當
外文名
Excessive risk aversion
含    義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
做    法
減輕或免除處罰
依    據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
領    域
法律

避險過當簡介

【詞語】:避險過當
【注音】:bì xiǎn guò dàng

避險過當避險過當的處罰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應當預見到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大於或相當於其所保全的權益造成不應有的危害。2018年法學碩士研究生考試大綱堅持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為過失,但很多刑法學者認為,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即間接故意加過失説。
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