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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

鎖定
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5年3月,是由團省委發起,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由熱衷志願服務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省級社團組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的開展。協會秘書處設在團省委志工部。
中文名稱
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
外文名稱
Liao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政府駐地
遼寧
時間成立
1995年3月

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概況

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以弘揚志願精神,傳播志願理念,倡導良好社會風氣、健全社會服務體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為宗旨,以關愛他人,服務社會,深入開展符合實際、貼近民生的志願服務活動,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為目標,積極推進六項基本任務:一是大力宣傳志願精神,引導廣大團員青年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社會實踐能力;二是為大型社會活動、社區建設、公益事業、搶險救災和經濟建設提供廣泛的志願服務;三是為有特殊困難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志願服務;四是規劃組織志願服務行動,指導會員開展工作;五是表彰和獎勵志願服務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六是開展與國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是Liao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LNY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以青年為主體的各市級志願者組織(包括全省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大力弘揚志願精神,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良好社會風氣,培養壯大青年志願者隊伍,推動社會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我省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科學發展,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構建和諧遼寧作出貢獻。本協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共青團遼寧省委業務指導,接受遼寧省民政廳監督管理,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會旗、會歌和會員章。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遼寧省瀋陽市;秘書處設在共青團遼寧省委志願者工作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建立相互關愛、温馨和諧的新型人際關係;
(二)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社會實踐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生態建設、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指導、協調全省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表彰和獎勵志願服務先進典型;
(八)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志願服務法制化;
(九)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十)開展與國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成立的市級志願者組織或全省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熱心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和組織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向本協會推薦會員、理事;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協會的宗旨,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會員失去會籍,其會內擔任的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六條 協會將表彰和獎勵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其他應由代表大會行使的權力。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審查並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五)審計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本協會的機構設置,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行使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1、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審查並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協會理事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離任,其職務相應由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兼任,直至產生新任的理事長、秘書長為止。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團體會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對其所屬個人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和遼寧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遼寧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遼寧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4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遼寧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遼寧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