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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税務局

鎖定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為遼寧省主管地方税務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税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遼寧省每年財政收入的大部分來自地税收入,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2018年6月15日,遼寧省地方税務局與遼寧省國家税務局合併後新組建了國家税務總局遼寧省税務局 [1] 
中文名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
地    區
遼寧省
性    質
省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數目
11
下設機構
辦公室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歷史沿革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地方税務局,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點,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256號的遼寧省國税局大樓已換上新牌匾,省級國税地税合併後新組建的國家税務總局遼寧省税務局正式掛牌亮相。 [1]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推進納税服務體系建設,着力改進納税服務的職責,構建和諧的地方税收徵納關係;加快建設信息化工程,優化業務流程,實現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現代化;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税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税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税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我省地方税收的具體實施辦法;開展地方税收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議,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承擔組織實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負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税收手段進行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税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税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我省地方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税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組織實施税收宣傳和理論研究;負責註冊税務師的管理,規範税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下達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報地方税收決算;負責全省地方税收會計管理和統計分析,開展税源調查和税源監控,加強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管理權限內的地方税收減免、基金(費)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偷、逃、抗、騙税收違法案件;負責全省地税系統的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對省屬地税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負責全省地税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規劃計劃

省地税系統2013年度預算收支總表
單位:萬元
收 入
支 出
項 目
預算數
項 目
預算數
一、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撥款收入
58,284.3
一、基本支出
52,967.9
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税收入
7,348.5
工資福利支出
37,100.7
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

商品和服務支出
10,601.4
四、納入專户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税收入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5,265.8
五、其他非税收入

二、項目支出
12,664.9




本年收入合計
65,632.8
本年支出合計
65,632.8
省地税系統2013年度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單位:萬元
科目編碼
科目名稱
合 計
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

合 計
65,632.8
52,967.9
12,664.9
201
一般公共服務
60,179.8
47,514.9
12,664.9
20107
税收事務
60,179.8
47,514.9
12,664.9
208
社會保障就業
5,091.2
5,091.2

20805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
5,091.2
5,091.2

210
醫療衞生
180.9
180.9

21005
醫療保障
180.9
180.9

221
住房保障支出
180.9
180.9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80.9
180.9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地税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制定機關政務工作制度;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字綜合、公文審核文電、檔案、信訪、保密、督查督辦、調研、信息和建議提案辦理;負責組織管理局內會議和全省性税務工作會議;負責日常税收宣傳和政務公開;管理機關財務,協調機關行政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二)收入規劃核算處
編制全省地方税費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税費收入計劃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全省税費款徵繳和退庫制度,組織實施地方税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税費款的徵收、提退和入庫工作並監督管理;擬訂全省税收收入規劃和税收會計、統計、票證等相關制度,負責地方税收、費、基金的票證管理工作;承辦税收收入的分析、預測、重點税源監控和税收調查工作;管理和發佈税費收入數據。
(三)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省地税系統財務經費、固定資產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税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的內部審計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工作;編制、審核、彙總全省地税系統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領撥;負責全省地税系統的裝備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負責全省地方税收方針、政策的綜合性調查研究,組織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全省地税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税務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減免税的複核和彙總;負責全省地税系統税收業務綜合指導和理論研究工作。
(五)徵管和科技發展處
負責全省地方税收綜合徵收管理,起草綜合性税收徵管規範性文件;擬訂徵收管理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擬訂和組織實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税務登記、納税申報、賬簿憑證和核定應納税額的管理;負責代扣代繳、委託代徵的綜合管理;負責羣眾性協税護税管理;負責税收徵管質量考核。
(六)稽查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省地方税務稽查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地方税務稽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税收專項檢查和稽查案件複查工作;負責受理全省涉税案件舉報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涉税違法大要案和跨省、跨地區的涉税違法案件查處;負責地税系統稽查信息收集、整理、編髮、傳遞工作;負責涉外税收審計管理工作。
(七)納税服務處
組織實施全省地税系統納税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納税服務及納税人權益保障制度,編制分類服務標準及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面向納税人的税法宣傳、納税諮詢輔導、辦税服務及其渠道管理等工作,參與相關的信息化建設;負責擬訂面向納税人的辦税公開內容、方式並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實施税收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受理和轉辦有關納税服務投訴和舉報,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援助和救濟服務,指導税收爭議調解;負責實施註冊税務師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協調註冊税務師管理工作。
(八)税源管理處(大企業税收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省地税系統税(費)源管理制度、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地税系統納税(費)評估辦法,指導和綜合協調全省地税系統納税(費)評估工作;負責數據綜合應用平台系統的開發、管理和推廣應用;負責定期分析全省税(費)源管理情況,定期通報徵管系統數據質量並指導基層進行整改;負責與相關部門信息交換的組織協調並進行信息加工整理;負責重點投資項目跟蹤管理並監控税源實現情況;負責對大型企業實施税(費)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税(費)評估。
(九)貨物和勞務税處
負責營業税、文化事業建設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徵收管理、税(費)政管理和税(費)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負責國際税收協定的執行、反避税、國際税收情報交換和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税務憑證等專業性工作,負責國際税務方面的其他綜合性工作;辦理所管税(費)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税(費)種的其他事項。
(十)企業所得税處
負責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税政管理和税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税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税種的其他事項。
(十一)個人所得税處
負責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税政管理和税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税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税種的其他事項。
(十二)財產和行為税處
負責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税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税收業務管理;負責屠宰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筵席税停徵後的管理;負責房地產税收一體化管理;負責房地產模擬評税試點;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税(費)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税(費)種的其他事項。
(十三)社會保險費管理處
負責全省社會保險費(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的徵收管理和費源管理;負責提出費政管理的建議;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擬定規範性文件;編制所管費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業務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省屬地税系統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擬訂地方税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屬地税系統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和管理,指導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教育處
組織開展全省地税系統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地税系統基層建設和基礎建設;負責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2]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政府預算信息公開的決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現將省地税局本級及所屬二級單位2013年部門預算安排公佈如下: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辦事指南

一、業務概述
税務登記是整個税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税人已經納入税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税收入、應税財產或應税行為的各類納税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税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均按規定辦理税務登記。其他納税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按規定辦理税務登記。根據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按規定辦理扣繳税款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換髮税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税發〔2006〕38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税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税務局税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遼地税發〔2010〕24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的主表、份數
《税務登記表》 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2份。
《納税人賬户賬號登記表》 2份。
《納税人税種登記表》 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一)企業新辦税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原件和複印件(2份)。
5、投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各2份)。
6、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7、外經貿委批准證書和批覆文件(各2份)——外商投資企業新辦税務登記需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私營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人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二)分支機構新辦税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2份)。
5、總機構的國、地税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各1份)。
6、總機構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需提供總機構公司章程原件和複印件(2份)。
7、總機構批准分支機構開業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三)其他單位新辦税務登記
1、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5、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原件和複印件(2份)。
6、驗資報告或出資方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1份)(出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各2份)。
7、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四)個體工商户新辦税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税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其他納税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納税義務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税義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税務機關只在其税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税款事項而不再發給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納税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税務登記證件。
七、辦理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辦税服務廳受理和國、地税聯合税務登記窗口受理兩種。
1、辦税服務廳受理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登記受理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税務登記,按設立登記類型填寫《税務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報送税務機關,同時附送相關證件、資料。
可由登記受理崗根據提交的資料輸入系統後打印《税務登記表》,再交納税人簽字確認。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後,登記管理崗負責審核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如填報的內容、提供的證件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資料齊全的,審核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設立登記完畢後轉[行政處罰]模塊。
(3)在徵管系統內錄入《税務登記表》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主管税務機關,按證件適用範圍,發放相關證件。
(4)登記信息轉入登記管理崗後,由登記管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納税人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後完成登記。
2、國、地税聯合登記大廳登記
完成聯合登記受理流程後,登記信息轉入登記受理崗,由登記受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企業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
(二)登記、打印、審核
1、確認比對不符信息並修正。税務登記部門共享信息比對不符的,按正確信息錄入,按部門生成比對不符清冊。
2、保存設立登記。
3、打印税務登記證(或扣繳登記證)。
4、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前,應對各字段的邏輯關係,關聯關係進行確認(第三方信息),對個性的資料進行補充錄入。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