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遺產管理人

鎖定
法院指定的個人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1] 
中文名
遺產管理人
外文名
the legacy caretaker
依    據
繼承法
職責範圍
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簡介

遺產管理人[英] the legacy caretaker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被繼承人死後,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遺產管理人職責範圍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於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於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閲。
(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採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採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税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遺產管理人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1] 

遺產管理人相關案例

2022年5月11日下午,安寧市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王某某訴安寧市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以及安寧市民政局訴張某某、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兩案依法進行了合併宣判,判令由張某某、王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支付購房尾款80000元;同時,由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協助張某某、王某某辦理安寧某小區某房屋的過户手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