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適航證

鎖定
航空器適航證(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的證明該航空器處於安全可用狀態的證件。適航證分為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飛機制造商的新機型要在全球市場上投放,除了要得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國航空管理局 (FAA)的適航證外,還需要獲得進口國家相關監管部門的證明。
中文名
適航證
外文名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規定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類    型
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
頒發方
適航當局
用    於
證明處於安全可用狀態的證件

適航證功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設計、生產及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須向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書、生產許可證書及維修許可證書。航空器需有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適航證,方可飛行。如果沒有獲得該證明,則飛機將無法投入運營。取得中國正式國籍登記的航空器可以申請適航證。適航證分為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1] 

適航證適航檢查

適航監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製造、組裝或改裝現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准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

適航證民用申請註銷

適航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
以上文本均指現行有效版本,除非下文有具體説明。
最新適航證法規
·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
·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
·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CCAR-183)
· 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 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
· 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 螺旋槳適航標準
· 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
· 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
·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 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第三次修訂《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 關於修改和換髮《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項目)包機作業程序
·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 海事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大綱》的通知
· 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近洋航區適任證書考試發證補充辦法
·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 濕租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商業運輸的暫行規定
·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 濕租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商業運輸的暫行規定
· 民航局關於民用飛機管理的暫行規定
·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 民航局關於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機載設備國產代用品審批程序的暫行規定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加拿大運輸部關於經營協議航班的技術要求和程序的議定書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加拿大運輸部關於經營協議航班的技術要求和程序的議定書
·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着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
·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等各國適航規定 [2] 

適航證指導文件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

適航證審批權限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國產全新航空器的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由航空器製造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

適航證受理部門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
電話:020-86130011;傳真:020-86304190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郵編:510405

適航證需要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2條,適航證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如下: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佔有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
(二)合法佔有、使用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國使用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申請另發適航證;
(三)適航證申請人應當視具體情況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1.按規定格式填寫的完整屬實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
2.《製造符合性聲明》;
3.航空器製造國或者航空器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出口適航證;
4.航空器構型與批准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説明;
5.重要改裝或重要修理後用以證明該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號設計以及確保持續適航性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
6.持續適航文件清單;
7.航空器滿足適用的適航指令的聲明和所完成適航指令清單;
8.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在進行航空器適航檢查過程中,適航證申請人還應按《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提供技術資料供局方檢查。

適航證辦理程序

適航證辦理程序 適航證辦理程序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5條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適航證辦理程序如下:
(1)審核申請資料,如果申請人及申請項目符合規章和程序,項目予以受理,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審查組。不予受理的,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2)審查組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3條執行適航檢查,具體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檢查單見《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通過適航檢查確認有關航空器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4條要求。
(3)審查組做出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4條要求的審查意見,並提交審查報告。
(4)在收到審查組提交的審查報告後,做出是否頒發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按適用)。不予頒發證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適航證辦理期限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5條,辦理期限如下:
(1)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意見。
(2)根據審查組審查報告,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的決定。

適航證變更或延續

(1)適航證的更換或重新頒發
出現《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6條第(一)或(二)款規定的情況時,應申請適航證的更換及重新頒發。
適航證的更換或重新頒發,申請人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6條第(三)款提交申請資料。
局方按本表格“辦理程序”進行辦理。
(2)適航證有效期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9條規定,在中國註冊登記期間,除非被暫扣、吊銷或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航空器在按照各項規定進行維修並按照各項運行限制運行時,其適航證長期有效。
(3)適航證的轉讓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81條規定,適航證可以隨航空器一起轉讓。
(4)適航證的更改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82條規定,對適航證的任何更改,應當向局方提出申請。

適航證撤銷和註銷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十二章罰則,如違反CCAR-21-R3有關規定,按適用性對證件持有人予以警告(第21.345條)、罰款(第21.347條)、暫扣證件(第21.349條)、吊銷證件(第21.351條)或者停止生產、運行和經營(第21.353條)的處理。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7條具體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適航證將被暫扣或吊銷。

適航證備註

進口航空器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應向民航局適航審定司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3] 

適航證文件記錄審批

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準確無誤;
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據單、生產許可證現行有效;
審核製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批准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准;
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審查製造人按規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確認持續適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適航證頒發證件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適航監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批准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後,即可在現場簽發《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2010年9月16日,民航中南局代表首次到中航工業特飛所,現場頒發A2C飛機適航證。
當適航監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準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在標準適航證“備註”欄內註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