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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飛行證

鎖定
特許飛行證是對於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或可能不符合有關適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條件下能安全飛行的航空器可申請特許飛行證。
中文名
特許飛行證
外文名
special flight permit
條    件
適航要求
對    象
安全飛行的航空器可申請特許
對    應
航空器

特許飛行證一般要求

(1)對於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或可能不符合有關適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
條件下能安全飛行的航空器可申請特許飛行證。
(2)申請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應滿足 CCAR-45 的要求,尚未取得國籍登記的航
空器應當首先申請臨時登記標誌並獲得臨時登記證書。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佔有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特許飛行證。

特許飛行證分類適用範圍

特許飛行證分為兩類。
第Ⅰ類特許飛行證適用範圍
(1) 為試驗航空器新的設計構思、新設備、新安裝、新操作技術及新用途而進
行的飛行;
(2) 為證明符合適航標準而進行的試驗飛行,包括證明符合型號合格證書和補
充型號合格證書的飛行、證實重要設計更改的飛行、證明符合標準的功能和可靠性
要求的飛行;
(3) 新飛機的生產試飛;
(4) 製造人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5) 製造人為訓練機組而進行的飛行;
(6) 為航空比賽或展示航空器的飛行能力、性能和不尋常特性而進行的飛行,
包括飛往和飛離比賽、展覽、拍攝場所的飛行;
(7) 為航空器市場調查和銷售而進行的表演飛行;
(8) 局方同意的其他飛行。
第Ⅱ類特許飛行證適用範圍
(1) 為改裝、修理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2) 營運人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3) 為撤離發生危險的地區而進行的飛行;
(4) 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飛行。

特許飛行證申請

申請人應向所在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 (附錄十九);
(2) 建議的使用限制;
(3) 製造人的《製造符合性聲明》[AAC-037](如適用);
(4) 對航空器技術狀態的評估報告;
(5) 局方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

特許飛行證受理

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應在收到申請資料後 5 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做出是否受
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特許飛行證適航檢查

(1) 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應:
(a)對航空器進行必要的檢查;
(b)確認申請人為保證航空器安全運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已得到正確實施;
(c)評估申請人提出的使用限制建議是否準確、全面;
(d)核實申請人所做的各項檢查、試驗工作已正確記錄。
(2) 檢查結束後,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應在《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上籤署適航檢查結論,完成《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特許飛行證)[AAC-232] (附錄二十)。

特許飛行證頒發

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對所申請的航空器進行檢查,在確認其
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後,簽發《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AAC-054] (附錄二十一)。

特許飛行證存檔

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應將下述文件存檔:
(1)《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
(2)《特許飛行證》[AAC-054] 複印件;
(3)《民用航空器評審和檢查記錄單》(特許飛行證)[AAC-232]。

特許飛行證基本要求

對特許飛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如下:
(1) 對取得臨時國籍和登記標誌的航空器,申請人應在該航空器的外表面上
製作局方指定的臨時登記標誌;
(2) 取得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從事運輸或作業飛行;
(3) 取得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載運與飛行無關的人員,飛行機組成員和
有關人員必須確知特許飛行的情況和有關的要求及安全措施;
(4) 特許飛行應當遵守相應的飛行規則,並且應當避開空中交通繁忙的區域、
人口稠密地區,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的區域;
(5) 特許飛行應當在飛行手冊所規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對該次特許飛行所
提出的其他限制條件下進行;
(6) 除非得到飛越國的同意,持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飛越該國領空。

特許飛行證有效期

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可視完成預期飛行的時間由局方給定,最長不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