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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
鎖定
- 中文名
- 違法運用資金罪
- 所屬學科
- 法律
- 所屬領域
- 刑法
- 應用領域
- 術語
違法運用資金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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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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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