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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安徽商會

鎖定
連雲港市安徽商會是由安徽省駐連經濟、服務組織(含國有、民營、股份制企業,安徽企業在連雲港市的派出機構)、安徽人在連雲港市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並經連雲港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
中文名
連雲港市安徽商會
別    名
安徽人在連雲港市的企業協會
性    質
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地    點
連雲港

連雲港市安徽商會商會簡介

本會主管單位為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機關為連雲港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為安徽省工商聯和連雲港市工商聯的團體會員。本會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駐連雲港市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連雲港市安徽商會入會指南

本會發展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承認本商會章程並在連雲港市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性組織或與經濟工作有關的安徽籍或在安徽學習工作過的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及專家、學者、社會名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商會。
一、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德商風良好;
(二)承認並履行本商會的章程;
(三)積極參與商會活動並關心支持商會工作;
(四)願意承擔會員義務,並按期繳納會費;
二、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經個人申請或會員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頒發會員證書。
三、本會的宗旨是: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徽商精神”,提升會員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搭建本會與全國各地徽商組織之間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連雲港和安徽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集思廣益、獻計獻策、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本會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會員自覺依法經營;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連雲港和安徽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信息,及時瞭解和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發展新動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繫;
(四)協調各方面關係,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及工作、生活等服務;
(五)組織信息交流,報道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六)受委託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和招商引資等商業活動;
(七)舉辦會員企業人員培訓,組織商務考察;
(八)興辦實業;
(九)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打響“開放、創新、合作、誠信”的“徽商”品牌,提升本會的影響力;
(十)發揚和創新“徽商”精神,倡議舉行與公益事業相關的活動。
五、初定會費標準:
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擔任理事的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擔任副會長的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擔任常務副會長的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國企代表和個人會員也按以上標準繳費。 [1] 

連雲港市安徽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連雲港市安徽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連雲港市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安徽籍公民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以“促進安徽、連雲港兩地經濟發展,團結協作、合作多贏”為宗旨,發揚徽商“賈道儒行、厚德載物”之精神,繼承徽商“誠實守信、互助合作”之傳統,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達成資源共享,用熱血奉獻連雲港,以真誠回報家鄉。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連雲港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連雲港市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連雲港市朝陽東路3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令。
(二)介紹和宣傳安徽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讓會員瞭解家鄉的發展和進步。
(三)調查研究安徽籍企業和在連雲港內、外資企業安徽籍人員的投資經商及社會生活工作情況,依法代表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疏通協調各方關係,對侵犯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交涉,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關心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幫助企業開展技術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發揮好本會在經濟信息方面的網絡作用,幫助企業開拓業務、融通資金、促進生產和流通,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好服務。
(五)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相互服務和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好關係。通過安徽在連雲港投資經商人士成功創業的宣傳,為其他人士創業和發展提供經驗。
(六)發揚愛國、敬業、守法、誠信的優良傳統,提高職業道德和自身素質,提升安徽籍人士在連雲港的良好形象。
(七)發揮民間商會的橋樑作用,為家鄉的勞動力外出就業、農副產品流通、招商引資工作穿針引線。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經濟團體委託的各項服務,鼓勵會員積極參加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學術研究、專業培訓 。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籍、祖籍為安徽省或在安徽工作、生活過的友好人士。
(二)企業會員:經連雲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開業的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户。
(三)個人會員:在連雲港企事業單位的安徽籍高級管理人員
(四)凡與本會有密切關係的團體組織也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可以書面、電郵網絡方式)。
(二)經執行會長、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也可電郵;網絡方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一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或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前屆會長卸任後,為本會的名譽會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為聘任制度,由商會聘請專職人員。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本會經費自籌,來源主要以會費和有關人士資助為主。
(二)經費支出主要用於本會日常辦公及各項活動。本會經費由理事會指定專人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的審查監督,每年會員大會時向全體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三)本會的所有資產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