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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

鎖定
連帶保證是國際融資擔保的一種形式。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筆債務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joint liability)。其特點:①債權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證人請求賠償,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賠償的選擇權。但是,債權人的這種權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債權人只要求某一個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法院判決的結果尚不足以補償其債權時,則他無權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他保證人再行補償。②如果僅有一個保證人被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則他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共同履行。③如果一個保證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證責任時,其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證人。 [1] 
中文名
連帶保證
領    域
法律術語
區    別
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
相關詞彙
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異同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或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 

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 

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保證範圍內的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的概念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