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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税款罪

鎖定
逃避繳納税款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逃避繳納税款罪
外文名
Crime of tax evasion
別    名
違反納税罪
出    處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避繳納税款罪新舊對比

原條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新條文:刑法修正案(七)中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逃避繳納税款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關於逃避繳納税款

逃避繳納税款罪幾點變化

1、取消偷税罪,設立逃避繳納税款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實際,納税人口袋裏的錢是自己的,不是偷來的,納税義務源於國家機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繳納税款罪更切合實際。
2、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這是對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的肯定。
3、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減少了刑事處罰的範圍。納税人是初犯,且“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4、加大了税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税務處理先行,税務處理範圍擴大。原來是隻要達到數額標準,税務機關只追繳税款後就移送公安機關。
5、今後的税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對納税人也至關重要。五年內被税務機關給與兩次以上處罰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於那些因為對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為不懂政策但如實記賬如實申報的,那些因為賬務處理疏忽而遺漏税款的的,等等,企業人有必要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來爭取不被行政處罰。
6、“補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種有條件的初犯免責機制。對於因符合免責條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納税人,他事實上已構成了犯罪,只不過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罪刑法定主義在《刑法》中的體現。”該規定意味着初次觸犯逃避繳納税款罪的納税人在補繳税款並接受處罰後可以獲得免責,但納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擔履行繳納税款的責任和義務。
另外,對逃避追繳欠税罪也有兩點需注意。修正案後的刑法原文如下: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逃避繳納税款罪注意點一

逃避追繳欠税罪主體是轉移或隱匿財產並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數額達萬元以上的欠税人(欠税的個人或單位)。一般欠税的納税人不構成本罪主體。扣繳義務人也不屬本罪主體。

逃避繳納税款罪注意點二

逃避追繳欠税罪是指欠税人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並且達到法定無法追繳的欠款數額的行為。